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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国家对学术不端的管理方式对比


2012年10月27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近年来论文造假,学术抄袭层出不穷,教育部树立良好的学术风范,鼓励学术创新,针对这些现象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包括出台《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限制论文作假行为。办法中规定了学位申请者出现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还有近日教育成立了专门的机构管理学术造假,这是我们国内近年来采用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措施,那么国外是怎么对待造假者?是怎样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在美国设立专门的科研不端行为工作组

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就设立了“科研不端行为工作组”;1992年,美国成立“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它是最重要的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官方机构。此外,重要的科学机构和大学等也大多设有内部管理机构负责科研诚信建设和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美国对不诚实的学术行为惩治很坚决,学术不端行为一经认定,造假者在一定年限内将不得参与任何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此外,造假者的身份信息还将在网上公示。

德国用法律监管“造假行为”

德国比较强调学术自治这一宪法权利,因此没有成立专门的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行政机构,而是由学术机构自身来管理。学术造假行为不仅会受到各学术部门的纪律处分,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处理“科研中的错误行为”,相关的司法条文不仅涉及民法,情节严重的还要动用刑法。德国人的普遍看法是,学术腐败不仅属于道德范畴,而且由于其发生领域的特殊性,可能与许多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相关。即使在许多国家只被认为是道德水平低下的一稿多投现象,他们也认为是学术造假。

英国以学术机构为主体进行管理

英国学术监督主要依靠学者自律,对不端行为的处理有一套比较完备的规则。例如,英国最高的学术组织团体英国研究理事会及其下属的8个分会都有各自的关于防治不端行为的规定;2004年英国科技办公室公布了《科学家通用伦理准则》;2006年4月,英国成立了一个由多家机构共同支持、旨在促进学术诚信的督导小组“英国科研诚信小组”,致力于消除大学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一旦学术造假被揭露,不仅声誉大损,而且其科研资金来源更会成为严重问题,有可能学术生涯就此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