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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要求学术论文主体部分必须以“结论’’结尾


2012年12月25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多数作者撰写学术论文时知道应编写结构式摘要(包括目的、方法、结果、结论四项),但对论文主体部分中必须有“结论”项却知之甚少。国家标准GB7713-19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中规定,“论文的结论是最终的、总体的结论,不是正文中各段的小结的简单重复。结论应该准确、完整、明确、精炼。”国标中还指出:“结论是科技论文主体的必要组成部分,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不可能导出应有的结论,也可以没有结论而进行必要的讨论。”所以,“讨论”与“结论”的定义、含义与基本内容是不同的,在学术论文中不能以“讨论”代替“结论”。参照国家标准规定,本刊要求来稿的学术论文主体部分(正文)中必须有“结论”项,尤其论文的“摘要”中有“结论”者,其正文主体部分中必须有“结论”项;即任何一篇学术论文,均应以“结论”项结尾,而不是以“讨论”项结尾,除非来稿论文没有导出应有的 结论”,方可以“讨论”结尾。作者撰写论文“结论”时.应使用极精炼的语言,明确表述本研究的新理论、新观点、新发现、新认识、新结果及/或本研究的理论意义与指导、应用价值或建议与展望;若有多项结论,可分条列序编写。借此,特推荐读者、作者参阅《西部医学}2008年第4期第892~893页所刊发的论文:应规范医学学术论文主体部分中“讨论”与“结论”的撰写要求。

希广大作者投稿时务必了解国家标准规定,并按本刊对论文的要求撰写,以提高所投论文的被录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