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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原因分析


2013年01月20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目前,高校与学术届的这种学术失范行为越来越被社会各界关注,国家也相继出台了规范学术秩序,惩治学术不端的制度与文件,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这种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反而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我们究其原因,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人文环境的恶化滋生了高校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

首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在我们生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我们迎来了一个市场经济的时代,人们对金钱的崇拜达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程度,加之社会急剧的转型又伴随着多元文化的冲击,原本社会主流价值被扭曲,社会群体的主体意识在失落,我们越来越痛心地看到这个社会的道德蜕化,风气败坏,甚至连高校这座象牙塔,学术界这一片净土也受到侵蚀,往Ft原本令人所景仰和敬畏的社会良知、公民意识和道德伦理已不复存在;原本被视为社会精英阶层,最有社会正义感的知识分子也不再坚守自己的良知和尊严,甚至沦失了道德底线,从而使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比比皆是,日渐泛滥。

其次,由于社会的官本位现象愈演愈烈,政府对于学术界的干预过多,已形成了自上而下的行政主导型管理体制,其中“评学位点、设研究基地、重点学科、确定期刊级别、学术评奖等等,现全都由主管部门包办”。学术评价和学术团体的行政化和官僚化,使官学一体,谁一旦拥有了行政权力就拥有了学术资源,随之而来是获得巨大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因此,长期以来“学(研)而优则仕,仕而优则学(研)”已成为许多人奉行的原则。学术界的行政化与官僚化不可避免地成为滋生学术腐败的沃土。

第三,我国对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管不力,相关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也进一步助长了这种行为的泛滥。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被揭露后,缺乏有力的惩治措施。截止目前我国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管理出台的相关文件屈指可数,主要有2006年科学技术部发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7年中国科协技术协会发布《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2008年教育部出台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意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手册》、2009年教育部发布的《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这些文件虽然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做了一些规定,但处罚的方式与力度都显苍白,缺少威摄力,更没有提升到法律的高度。由于社会对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太轻,学术犯规成本太低,当这种因违规而付出的代价与获得利益不成比例时,当学术不端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使之名利双收时,人们自然会选择趋利避害的做法,而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也就不难解释了。此外,社会舆论对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的宽容,当权者对惩治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的半推半就,普通教师学者们在法不责众的潜规则下处之泰然,最终都使所谓的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零容忍”成为一句空话。

2.高校内部的体制催生了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

高校行政化导致学术腐败。近年来,高校管理行政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我们不难发现,在高校中,无论是主持课题、晋升职称、获得学术职位、访学、评奖、评先等各个方面无不是官员优先,为官之后对利益的迅速摄取已有目共睹。因此学者们不再追求“板凳甘坐十年冷,文章不写一字空”的境界,追求为官已成为中青年学者实现人生价值的新目标。而当前高校内对干部的任用多重学历学位而轻能力,致使许多学者为了实现对职务的追求,不惜做出花高价购买学位或伪造学历、学历,提供虚假成果等弄虚作假的学术腐败行为。

高校虚高的科研工作量考核及奖励指标成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催化剂。无论是什么类型的高校,无论高校是否是属于研究型高校,也无论学校自身的科研条件是否具备,教师的教学任务是否繁重,都对科研能力有着过高的评价标准,往往要求“全民皆研究人员”,即要求老师,行政管理人员,后勤管理人员全民皆搞学术,而且全民皆出成果。同时,高校现行的科研工作量的考核标准采用计分制,而分数的换算基本上是以课题立项、论著、获奖项目、成果以及发表文章的数量为准;而科研奖励标准通常是以论文发表的刊物等级与课题立项、获奖项目、成果的级别为依据,考核周期通常为一年或三年。这种考核往往与个人的晋升和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但这
种明显违背学术本身规律 不切实际的考核标准迫使高校的教师学者们不得不为了应付考核,为了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在短时间内粗制滥造论文、一稿多投甚至抄袭剽窃,或者为了获得高额的奖励而不择手段谋求发表论文、争取课题或成果获奖。

高校晋升制度、职称评聘制度的不合理成为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的直接诱因。目前,各省对高校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中、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要求,基本是以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包括教学的学时、论文、著作发表的数量及项目、奖励的立项、获奖情况为依据。事实上,剖析其任职的资格无非都落在对申报者学历学位及教学与科研能力的要求上,而教学的能力除了对授课学时的明确规定外,对教学能力水平高低的评价并没有十分客观切实可行的评价标准,不过都是一纸空文,因此对教学能力的评价最终又最终落实在对科研能力的评定上,而所谓的科研能力能够具体化无非也就是通过发表论著的多寡(数量)、发表所在期刊的等级(质量)以及论文成果的获奖情况来认定。职称评聘之后,随之而来的是巨大的隐性或显性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高校中的教师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不舍本逐末大量发表论文,著书立作,炮制大量学术增泡沫,同时又为了争取课题立项及成果获奖挖空心思;更有甚者抄袭剽窃,侵占他人成果;弄虚作假伪造学历与工作经历,提供虚假论文成果等等无所不为。

3.个人自我约束力的缺乏助长了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

高校的教师学者自身缺乏相应的自我约束力,受到整个社会道德水平和价值观念的影响,缺乏学术伦理教育,也是产生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的直接原因。高校教师学者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社会精英阶层,本应具有道德行为自我选择的能力,本应承担着更大的社会责任,具有更高尚的道德情操,并主导着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但我们不得不悲观地看到,近年来,高校的教师与学者将自己越来越趋同于普通的社会人,其价值取向与普通的个体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同样也受社会价值观的左右,欠缺自律意识。随着我国经济时代的到来,社会整体的思潮、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平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无法遏制拜金主义愈演愈烈的现象以及整个社会精神文化、道德伦理的堕落。社会这种在短时间内通过不择手段就能获取最大利益的不良的社会现象对高校的教师学者产生巨大的冲击,如果教师学者责任意识缺乏,就很容易被社会不良现象潜移默化,产生心理的失衡,出现浮躁情绪,并为追求物质和名誉利益不惜触犯学术规范,做出违反学术道德的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