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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术期刊对学术论文剽窃的防范


2014年02月23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近年来,学术论文剽窃成为众矢之的,包括报刊、杂志、出版社在内的学术出版界也备受争议,受到猛烈抨击,甚至一度成为矛盾的焦点。作为出版人探讨学术出版界在防止学术论文剽窃中的地位与作用,很有必要。

一、学术期刊在防止学术论文剽窃中的作用

学者的学术成果要取得社会影响、获得社会承认,一般都要通过学术著作、学术论文的公开发表来实现。很多学者在形成自己的“理论”过程中,需要花费很长时间通过广泛的著书立说,发表学术论文来反复宣讲、传播、解释自己的成果,以获得社会的认可。新的理论成果也需要在不断的争论、思辨中逐步走向完善、成熟。这个交流、传播的过程,离不开学术期刊。

学术研究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最初的成果往往是零打碎敲、就事论事的,很多并不系统,甚至很多可能只是创新的一闪念,是否形成突破、是否能够建立新的理论还很难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学术交流就变得非常重要,在学术观点的交流碰撞中学术理论才能逐步走向成熟并用以指导实践。学术交流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术研讨、学术评价、学术传承和推介学术新人,在这一过程中,学术期刊具有极其重要的交流平台作用。

学术期刊主要用于发表学术论文。学术论文相对于学术专著而言,具有及时性的优势,新的思想观点方法可以随时发展,反馈的信息包括赞同与反对的观点与评价可以快速获得,相对于网络而言又不会淹没在口水战中。由于学术专著“注水”问题严重,相对而言学术论文更具含金量,因此学术期刊也显得更加引人注目,在防止学术论文剽窃过程中的地位也更加重要。

二、学术期刊在防范论文剽窃中所遇到的问题

(一)思想观念上的问题

学术论文剽窃问题既不是我国独有的社会现象,也并非刚刚出现,近期能产生如此大的社会影响,与教育部提出对剽窃“零容忍”后各高校陆续揭出一批剽窃事件有关。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剽窃问题出现得越来越频繁、抄袭剽窃也显得越来越容易,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致使这个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在我国的历史人文传统上,类似孔已己“窃书不算偷”的观念始终存在,至今其思想在社会上依然很有市场,对“读书人的事”似乎总是要相对宽容一些,也许这与写史者均为“读书人”有关吧。中国科协发布2008年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报告进行的3万多份问卷调查显示,近一成的科技工作者表示曾受过知识产权侵害,而当被问及“你认为这些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是否值得同情”时,超过30%的人表示“非常同情”和“有些同情”,20%表示可以原谅,这的确是令人深思的现象。

学术论文剽窃并非是我国独有的现象。吴格非说,在英国,大学生们不再独立完成作业,而是从互联网上购买作业内容或答案,毫不费力地取得学分。对此英国逐渐形成一种新型的学术研究即剽窃研究。大学不断举办学术研讨会,探究剽窃行为的爆发对教育的影响,纷纷调整或重新起草学业评估体系和学术侵权制度。韩国的“黄禹锡案”引发全国轰动。相对而言,我国的重视程度要低得多,对许多问题的研究刚刚起步,更愿意将遇到的问题进行内部消化处理,而不愿公之于众,不愿面对、直视冲突,这与传统上长期不重视知识产权,“宽容”对待侵权者是有关的。同时,对造成学术不端行为泛滥的社会环境不满,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

(二)法律层面的问题

在法律上,能够用于规范学术论文剽窃的法律只有一部著作权法。法律是社会的底线,诉诸法律是最终的解决方案。而在司法实践中投入巨大精力打一场论文剽窃的官司,被侵权人想要获得经济赔偿几乎难于登天。想获得赔偿的被侵权人首先要证明自己遭到了实际的损害,而侵权人获利多少,给被侵权人造成多大的损失,这些情况被侵权人很难说清楚。可是剽窃论文者获益通常是评上了职称、获得了文凭,这些利益也很难量化出来,被侵权者也很难证明自己因此有多少具体的损失,而精神损害问题在我国的可操作性更低,很难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三)技术层面的问题

学术论文剽窃的认定存在着技术性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沿用至今。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剽窃他人作品的。口语中多称学术论文的“抄袭”问题,查商务印书馆2008年新版《现代汉语词典》,“抄袭”指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作自己的;“剽窃”指“抄袭窃取(别人的著作)”,可见二者无本质区别,然而著作权法中只提到了“剽窃他人作品的”,因此用“剽窃”在法律上更准确一些。

目前,我国并没有认定学术论文剽窃的统一标准,也没有认定学术论文剽窃的专门机构,对于如何认定学术论文的剽窃行为并不如想象般简单。学术期刊的编辑一般承担着对相应专业领域稿件的初审工作。近年来随着来稿数量的不断增加,初审的工作量剧增,面对众多稿件的初审工作,本身工作压力就很大,而学术论文剽窃问题的内涵又十分复杂,使得学术期刊处理这一问题时显得更加棘手。

涉及剽窃嫌疑的论文通常不会像所谓“双胞胎论文”那样明显、那样简单,在技术层面确认剽窃涉及的难题在于很难作出量化的规定,以字数重复的数量或在文章中所占比例确定是否剽窃很难实现,因为许多论文涉及引用问题,有些已得到广泛认可的定义、定理、公式等的引用也不能因此而被确认为剽窃,学术界普遍认为很难从“量”上来把握,主要还应该从“质”上来确定,然而如何从“质”上来确定同样也很难把握,“质”的高低、是否属于剽窃、由谁来确认,这些都是现实中的难题。

(四)剽窃与其他学术失范行为的区别问题学术论文的剽窃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中性质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与其他学术失范问题相比较有时难以区别。

在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较为严谨的学术规范训练体系,许多人不了解如何撰写格式规范的学术论文,“据统计”、“据了解”、“据有关资料”等模糊语言比比皆是,“大而化之”、“不求甚解”的情况十分普遍,这与我国文理分科较早有一定的关系,更主要的是作者普遍没有受过专门的训练,几乎都是“自学成才”的。许多人认为学术规范属于“枝节”问题,以“不拘小节”为荣,不愿在严谨的逻辑推理上下功夫,“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并非仅仅在法律界存在。对于一些并非造假的统计数据,其来源也并不规范、严谨,在调查样本选择、可靠度、经济效益等方面往往出现数据不完整(姑且不论造假)、样本失真等情况。例如,调查5个人,有3个人说好,便说60%的人说好,没有考虑样本选择范围、可靠度等因素的影响等,因而其逻辑推理过程很不可靠、结论也会令人怀疑,出现学术失范问题。

学术失范问题与具有主观故意的学术论文剽窃有着本质区别。然而,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将学术失范与剽窃加以区别在操作层面仍存在很多困难。在目前相对宽松的学术氛围中,以往“扣帽子”、“打棍子”的现象已很少出现,人们的思想得到了解放,可以大胆地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解决之道。与此同时,也为一些学术不端行为留下了空间。

三、对学术论文剽窃的防范

学术期刊在对学术论文剽窃的防范方面可以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学术期刊一般均有自己的一套稿件审核程序与组织,如果能够真正充分发挥作用,将会在防止论文剽窃方面发挥把关的作用,对控制论文剽窃现象蔓延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学术期刊对学术论文剽窃行为的防范重点在于预防、关键在于审稿环节,多数期刊实行的是“三审制”,即编辑初审、专家复审、主编终审。审稿环节如果能够认真负责,对于类似“双胞胎论文”一类的稿件多能审明。然而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情况,则需要进行认真的研究。

(一)对稿件内容的审核

目前,学术期刊的投稿多数已实现了电子投稿。互联网的发展在带来办公自动化便利的同时,也给一些剽窃者带来了便利,多数稿件的剽窃行为并非简单的“复制”、“粘贴”,而是加入了更复杂的“剪接”成分,将不同的文章段落拼凑起来、合并而成。对于审稿人员而言,弄清哪些部分是作者的自我创新、哪些是合理的引用、哪些是剽窃别人的内容、是从哪里剽窃的,就成了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而这又是对稿件进行定性的关键所在。

互联网相关搜索工具很多,加以综合运用可对编辑人员怀疑的重点段落、重点部分进行专门的搜索,可以取得一定的效果。存在的问题首先是需要编辑人工选择可疑段落、可疑部分;其次是搜索时可比对的篇幅有限,不可能对整篇文章进行比对搜索,因此并未实现完全的自动化,比对效率较低;最后是对于一些将部分内容、文字稍作修改的文章则不易搜索出来,易出现漏网之鱼。

对此,开发专门的搜索比照软件工具是一个比较有效的办法,从技术角度而言也并不复杂。科技的发展已经使得开发这样的工具已经相对简单了许多。问题的关键一是观念问题,是否愿意严加审查、严格把关是重点,因为审查结果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什么样的效果并不清楚;二是资金问题,单个部门单独采取行动开发软件的成本要高很多。这些问题目前正在逐步得到解决,相信不久的将来就会出现适合审稿需要的工具,编辑人员不会因此而再眉头紧锁了。

(二)对剽窃行为的认定

对稿件内容的审核可以排除对一些自创稿件的怀疑,而对一些可疑内容来源的确定可以帮助编辑人员确定是稿件的“适度引用”还是剽窃行为,应该明确的是最终的确认还是一个人为的过程,软件工具可以起到辅助作用,但并非起决定性作用,最终是否能够在某一学术期刊发表还是由编辑、专家、主编等人员最终确定的。然而,对稿件内容来源的审核,使得学术期刊编辑人员对于相关稿件能有一个较为清楚的认识,掌握了主动权。

在稿件审核的具体实践中,因为对于稿件是否构成剽窃的法律界定标准和权威鉴定机构并没有明确,因而除非证据确凿,否则很难明确界定是否构成剽窃,然而对于学术期刊的编辑人员而言,不构成剽窃是学术论文能够得以发表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不是充分条件。学术期刊编辑需要确定的是稿件是否具有发表价值,其标准要远远高于是否构成剽窃的法律底线。因此,只要学术期刊真正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真正以学术价值衡量稿件发表与否,严格把关、严加审查,学术论文的剽窃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