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升级,查看新版
4000-058-056
品牌全面升级,论文检测进入“PaperRight”时代!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表征探微


2014年03月21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当前,以抄袭、剽窃为代表的学术不端行为在包括一些名校在内的高校中频频出现,严重地干扰了学术活动的良性开展,稀释了学术研究的价值,冲击着学术界的精神操守。如被认为是当代美国科学史上规模最大的学术造假丑闻之一而震惊科技界的“舍恩事件”,被称为“美国科学史上最令人伤心的悲剧”的巴尔的摩事件,韩国的著名科学家黄禹锡“干细胞造假事件”,再如上海交通大学微电子学院院长、汉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陈进“汉芯造假事件”,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王铭铭教授剽窃事件”等等。

重塑学术道德,端正学术态度,净化学术风气,规治学术不端行为,成为每一个学术良心坚守者的强烈愿望,也成为近年来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可喜的是,近年来防范和规治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合力正在逐步形成,各种规章制度也在进一步构建和完善。里程碑式的事件是教育部于2009年3月19日发出的《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该通知明文列举了七种典型的高校学术不端行为,从而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标准上提供了相当的依据。一些高校为净化学术风气,提高学术水平和质量,也在做着一些制度上的努力或尝试,相继出台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规范性文件,如《清华大学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暂行办法(试行)》、《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北京大学研究生/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等。然而,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教育部虽已明文作了界定,列举了七种学术不端行为。但是,对于如何认定一种行为是否可以被囊括进所列举的七种学术不端行为之中,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而是否还有其他种类的学术不端行为没有被列举,也未可知。科学界定学术不端行为,是构建治理和防范学术不端行为体系的先决条件。本文研究的核心即是高校境域下的学术不端行为表征,以期抛砖引玉,为科学界定学术不端行为,提供方法论上的素材依据。

一、高校“学术不端”行为表现形式的比较分析

本文之所以选择将“学术不端”行为表征的研究,限定在高校境域下,原因在于高校担负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重任,而学术研究是高校担当这一重任的重要载体。然而,近年来作为高级知识分子和学术论文、科研成果集聚区的高校,学术造假、抄袭、剽窃之风盛行,已经成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多发地、重灾区。高校的“学术不端”行为更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对于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也更具有一般性价值。

(一)国外研究概况

1、美国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

美国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肇端于20世纪80年代由威廉·布罗德和尼古拉斯·韦德撰写的《背叛真理的人们》一书。该书首次结合科学史上的公案及新近发生的案例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了分析。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是1989年8月8日美国公共卫生局颁布了第一个正式的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首次提到了“不端行为或科学不端为是指在建议、进行或报告研究时发生的捏造、篡改、剽窃行为。”1992年美国国家科学院专门小组在提交关于科学术不端为的定义建议时,又对“捏造、篡改、剽窃”这三种行为作了具体的解释。2000年12月6日美国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正式颁布了一个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观意图界定的定义,他们认为“研究不端行为是指在建议、进行或评议研究,或在报告研究结果时发生的捏造、篡改或剽窃行为。”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的研究,即使像美国这样起步较早、研究较系统的国家,也是在不断修正与探索的基础上,才逐渐形成了对“捏造、篡改和剽窃”(FFP)等“研究不端行为”认定、调查与处罚的官方“一揽子”解决方案。

2、其他各国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

德国马普学会于1997年通过、2000年修订的《关于处理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定》中列出了“被视为学术不端行为方式的目录”,指出,“如果在重大的科研领域内有意或因大意做出了错误的陈述、损害了他人的著作权或者以其他某种方式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即可认定为学术不端。”

瑞典关于学术不端的定义是:“有意捏造数据来修改研究进程的行为;剽窃其他研究者的原稿、申请书、出版物、数据、正文、猜想假说、方法等行为;用以上方法之外的方法修改研究进程的行为。”澳大利亚国家健康与药品研究所和校长委员会1997年5月联合发表的《关于科研行为的联合声明和规范》认为学术不端行为:“指虚构、伪造、剽窃或其他有关的行为。这些行为从根本上偏离了科学界一致公认的科研项目的申请、实施和发表的准则。”

(二)国内研究现状

而目前国内对于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认知,尚处于起步阶段,或因循概念内涵与外延的程式加以论证,或是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表征,在不断修正与探索的基础上对其加以列明。因认知主体的不同,判断标准和认定细则也不尽相同。具有普遍依据意义的认定标准是教育部规定的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和中国科协对学术不端的界定。

1、教育部规定的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

2009年3月19日,教育部发布了《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通知》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了具体界定,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2、中国科协对学术不端的界定

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中,通过调查,对学术不端归纳了七大行为,并做了具体阐述。

(1)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在论文、研究报告、著作等科研成果中抄袭剽窃他人的实验数据、图表分析甚至大段的文字描述。这种现象存在于少数科技人员特别是少数硕士生、博士生和刚参加工作的青年学者中。

(2)伪造篡改实验数据

在实验数据、图表分析中,随意编造数据或有选择性地采用数据证明自己的论点,这比抄袭剽窃他人成果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更恶劣。

(3)随意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利用职权在自己并无贡献的论文,或成果上署名,把他人科研成果据为己有;将通过会议、评审等过程获得的特殊信息和思想随意传播;在论文被录用或成果获奖后任意修改作者排序和著作权单位;为论文顺利发表或成果获奖私自署上知名科学家名字;为完成科研任务或求得职称晋升,无关的同事、同学、亲友间相互挂名。

(4)重复发表论文

论文一稿两投甚至一稿多投;将同一刊物已发表的文章原封不动或改头换面后重新投到另一刊物;将国外刊物以外文形式发表的论文以中文作为原创性论文在国内发表而不注明。

(5)学术论文质量降低和育人不负责任

部分学者为提高论文数量,将可用一篇完整论文发表的科研成果分为多篇投稿,降低了论文质量并破坏了研究工作的系统性、完整性;论文发表中引用文献注释不明确;部分教授为完成科研任务招收几十名甚至上百名研究生为自己工作、挂名发表大量论文,而无法全面有效教育培养研究生,使研究生素质大面积滑坡。这些情况造成科研资源包括生产资料资源、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
(6)学术评审和项目申报中突出个人利益

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科研成果评审等过程中,因人情关系、利益驱动等原因,不能正确评价他人成果,利用职务权力和学术地位,走关系、拉选票,导致结论失去客观性、准确性和公正性;与自己无利益冲突情况下,尽量抬高对他人的评价,滥用“国际先进、国际领先、国际一流水平”等词语;与自己有利益冲突情况下,贬低前人或他人成果,自我夸大宣传。

(7)过分追求名利,助长浮躁之风

部分科技工作者特别是一些有一定学术成就、在学术界有一定地位的人员,兼任太多社会和学术职务,整天忙于参加各种各样的会议,重复获取各类资源,真正用于科研时间很少。

比较而言,国外关于“学术不端”的研究起步较早,研究也比较系统,基本上将“学术不端”行为的本质特征定性为“捏造、篡改和剽窃”,而这也成为目前为止公认的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依据;国内对于“学术不端”的研究是在国外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同时又通过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不断演进而不断探索,归纳出了新的可以被囊括进学术不端行为之中的行为类型。但是,对于如何认定一种行为是否可以被囊括进所列举的七种学术不端行为之中,是否是只要具备“捏造、篡改和剽窃”情形的就可以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还是具备多大程度上的“捏造、篡改和剽窃”情形的才可以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而是否还有其他种类的学术不端行为没有被列举,也未可知。虽然,一些高校,学术发表媒介或某些省市的教育主管部门出台了一些诸如抄袭度百分比等的具体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但相互之间差别较大,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容易造成实际认定工作中的乱象和异议,建议由某种承担学术管理或学术自律的机构,建立全国性的“学术不端”行为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

二、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内在特征分析

综合上述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特征归纳为发生环节的具体性,主体、客体的特定性,主观的故意性,行为方式的隐蔽多样性等几个方面。

1、发生环节的具体性

学术不端行为只会发生在学术论文、著作、科研项目的创作,申报,发表和实施过程中,只有在这一特定的环节中发生的违反学术基本道德的、不端正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学术不端行为。这是界定学术不端行为的情境条件。

2、行为主体、客体的特定性

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是特定行业或领域的进行学术研究的人员。这里应当从广义上去理解,包括高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科研院所进行科学研究的人员,也包括其他某一特定行业或领域的进行学术研究的人员。 这是界定科研不端行为的主体标准。

学术不端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学术共同体公认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包括有形的经济利益等物质客体与无形的信誉声望等精神客体。这是界定学术不端行为的客体标准。

3、主观的故意性

一般而言,绝大多数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不是为了提升个人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地位或声誉,积淀晋升职称的条件,就是为了获得各种经费资助、物质奖励或知识产权收益,甚或是追求名利双收。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基于自己实施该行为的目的或意图,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至少是明知但放任,甚或是明知而追求的,带有明显的故意和功利倾向性。这是界定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观标准。

4、行为方式的隐蔽多样性

为了不被揭发,学术不端行为的方式必定是隐蔽而变化多端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一般都具有一定的,甚至是相当专业的学术水准。为了达到其特定的意图,大多会选择本专业的前沿领域作为研究的本体,并且会采用极其专业的方式或手段,巧妙地掩盖行为的真相。而这样形成的学术成果短时期内是不易被发现和揭露的。并且,随着科研人员的增多,学术评价体系日益功利化和学术资源的分配不均,相应的,学术不端行为也在变换着具体的外在表现形式,通过教育部规定的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和中国科协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列举就可见一斑。这是界定学术不端行为的客观方面标准。

三、高校“学术不端”行为与相似概念的界分

(一)学术不端行为与学术不法行为

学术不法行为通常泛指在学术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违反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而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是指发生在学术活动中的捏造、篡改、剽窃等行为。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性质和责任承担方式的不同。学术不法行为触犯的是国家法律、规章制度,具有行为违法性,可能承担的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而学术不端行为首先触犯的是学术共同体的道德操守,行为承受的是道义和学术良心上的谴责,只有当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程度超越了一般学术道德的底线,达到了追究法律责任的界限,才同时成为了学术不法行为。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学术不法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并无不可逾越的界限。当然,除此之外,学术不法行为还包括触犯法律的学术腐败行为,触犯知识产权法律的侵权行为等等。另外,学术不法行为与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客体也不尽相同。前者的主体不限于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还包括从事学术辅助活动,学术管理活动和其他事物的人员,属于一般主体,没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后者则只能是特定行业或领域的进行学术研究的人员。前者的客体是学术活动中所结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正当性,后者的客体则是学术共同体公认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

(二)学术不端行为与学术失范行为

学术失范行为,主要是指在学术活动领域中,违反了学术规范而出现的学术行为本身的技术性错误。例如学术论文的命题为假命题,缺乏真实充分的论据,论证推理不符合逻辑规则,行文过于口语化,引用过度或不引注、少引注,引注格式不合规范,杜撰引注、参考文献等等。“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的最大区别,在于两者的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并无有违学术道德的故意和明显的谋取名利的意图,大多是由于学术态度不严谨或专业素养不高,缺乏学术熏陶而引起的失误;后者则是带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故意和明显的谋取名利的意图。另外,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前者主要通过学习教育的方式改进,不会动用法律或规章制度追究责任;后者如果是一般程度的不端行为,至少要受到道义上的谴责或规章制度的追究,程度严重的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学术不端行为与学术腐败行为

学术腐败行为,主要指在学术领域中从事学术活动的相关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承担有相应管理职权的人员行贿,承担有相应管理职权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贪污经费,受贿索贿,徇私舞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案者在论文答辩、学位授予、论文发表、著作出版、申请立项、项目评审、职称晋升等各种学术活动中的以权谋私。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本质上是权利腐败在学术领域的延伸,是权力运作的产物,性质和危害后果更为严重。后者则完全不涉及任何权力关系。

在当前,担负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重任的高校,已然成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多发地、重灾区的同时,对于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学术不端”行为研究,也就更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本文通过对高校“学术不端”行为表征的深入分析和界定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时应当界分开的几个相似概念入手,初步构建了认定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标准,并提出应当从量化上进一步明确界定“学术不端”行为的标准。

毫无疑问,教育部规定的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和中国科协对学术不端的界定,对于当今“学术不端”现象泛滥而缺乏规治依据的现状是一种巨大的进步。因为它们的确立,使得对于正常学术秩序和学术道德的维护终于有了更为贴近的法制资源,而且至少也让我们看到了有关机构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决心和行动,其他相关制度的匹配和学术不端行为规治制度体系的建设也曙光初现。但不能掩饰的是,相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十分隐蔽和错综复杂而言,区区几百字的规定,显得过于简单。种种发人深省的问题似乎昭示着我们对于这一制度的补足之路还很长远。“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规治制度效用的真正发挥,有待于立法的进步,案例的示范和学术的支撑,也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这是一个系统化的工作,需要坚持不懈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