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升级,查看新版
4000-058-056
品牌全面升级,论文检测进入“PaperRight”时代!

不尊重首创权,学术腐败必横行


2014年04月01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吴敬琏等众多代表委员呼吁专门立法惩治学术腐败

学术研究究竟怎么啦?

科研人员“跑部钱进”、“科研老板化”、学术造假……“学术造假实际上就是没有尊重首创者的首创权!”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学家吴敬琏接受记者采访时,一针见血。

全国政协常委、台盟上海市委主委石四箴也表示,需尽快建立专门的惩治学术腐败的法律,或者尽快在《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中完善惩治学术腐败的内容,确保惩治学术腐败有法可依。

制度缺陷

学术造假败露,学术单位更愿意“捂住”?因为造假者和单位已成利益共同体。行政化官本位的科研制度不改,学术腐败难除。

在吴敬琏看来,以首创权为核心的学术规范是一种最好的激励机制,“看谁最先提出了这个定理、发现了这个规律”,刺激着人类的求知欲望。

而学术规范的建立、学术规范的执行和对首创权的奖励应该靠科学家共同体来做,吴敬琏介绍说,像法国法兰西学院,英国皇家学会,就是这样的科学家共同体。

而这一“共同体”,在我国却往往变成了“利益共同体”。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化工大学校长王子镐就直斥这种学术利益共同体现象:一些单位领导人对学术不端行为一般是私下处理或者不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是因为各学术单位在诸如评比、课题申请等方面竞争激烈,如果学术不端行为被揭露,会影响单位利益。

不少委员更是深入指出,这其实是当下行政化官本位的教育科研制度的问题。如果继续沿用,就很难去谈科学创新,学术规范也没有保障。

监督失效

为什么一些“假项目”可以通过专家论证?因为持不同意见的专家根本没有被邀请论证。专家论证利益化,学术内部监督失效。

不能说现在的学术制度设计没有监督机制。

但是专家论证和结项这些重要环节中,有不少存在着走过场甚至是“花钱买表扬”的嫌疑。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整形外科主任汪春兰对此忧心忡忡,她认为,现在很多“专家论证”实际上是“小圈子”论证。一个项目,多数专家认为不可行,但随后召开的专家论证会却可以顺利通过,因为持不同意见的专家都没被邀请。

汪春兰代表说,不规范的专家论证必然成为个别利益部门的“技术托儿”,一些不该上马的项目堂而皇之地诞生了。这其实是程序伪民主的表现。但是,谁来追究这些专家的责任?所以,应当尽快建立专家论证责任制度。

学术浮躁

如此浮躁的学术环境,迟早会出现中国的“黄禹锡”?院士感叹:忙项目,忙指标,忙评奖,没有时间“发愣”、冥想、思考。

大多数委员和代表都认为现行学术科研评价机制不科学。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声学所所长田静为此发出呼吁:能否多给我一点发愣的时间?他说,科学家累,为项目,为评奖,为指标,为杂事,然而,科研需要“发愣”,科研从某种程度来说,就是脑力体操,需要冥想,需要思考,需要较为自由和宽松的环境。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大学教授黄尚廉则对浮躁显得有无可奈何之感。他质问道,我们年年说浮躁,年年反浮躁,浮躁风究竟什么时候才能刹住?我们要小心“黄禹锡事件”在中国重演。

呼吁立法

立法是为了帮助学术单位反学术腐败,更是为了监督学术单位。

全国人大代表、十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李主其表示,只有立法才是解决学术腐败的根本方法。他表示,作为针对一个部门的法律,不能仅是为这个单位行使权力提供法律依据,更关键的是要加强对该单位本身的监督管理。

汪春兰代表就提交一份建议,建议加快出台惩治学术腐败法,同时要考虑学术活动不同于商业经营活动,学术腐败行为人,也不同于一般的腐败分子,因此要注意这种腐败行为的特殊性与复杂性。

部门回应

建诚信数据库,给科学家们“留底”,建学风建设委员会,在高校“打假”。科技部部长徐冠华表态说,为了避免出现韩国黄禹锡造假那样的尴尬事件,科技部在科技评价,科技奖励等各个方而正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比如科技项目将全部实行网上申报,加强信息公开,以强化社会监督。

科技部副部长马颂德说,科技部将建立一个“科学家诚信数据库”,每个科学家的学术研究、参与科技评审都会在这个系统中留下记录。通过这个系统,就能发现科学家曾经的学术行为是否得当。

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则透露,教育部正酝酿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等机构,以有效治理高校出现的“学术抄袭”和“学术造假”问题。

惩治学术腐败需还学术自由

汪春兰代表,李主其代表、石四箴委员都提出了惩治学术腐败必须推动立法的建议。以法律来约束学术腐败,是一种后发性的威慑性的约束,但是倘若如果现行的学术评价和认证机制不更改的话,依然以论文数量、科研成果为导向的话,学术造假恐怕法律也会力有所不逮。

我的一个担忧是,法律是刚性的,而学术则有着很大的自由的空间,法律讲究的是“无规矩不成方圆”,学术却是需要打破一些固有范式,以实现学术创新。而没有学术自由的学术创新最有可能导致自欺欺人的虚假学术繁荣。你不可能设想,先验性地设定一个规矩,你按照这个规矩来操作就是创新,否则就是不尊重科学。如果事先能够按照某个规矩或者指导思想就能有超越性的创新,那真正意义上的科学也就不需要存在了。

出现学术腐败后,以法律来惩处之,是对症下药,但仍需要分析原因,否则,纯粹靠威慑,并不能从根子上铲除。不少学术腐败并非完全是个人主动行为,一大根源在于现有的评价体制是急功近利的成果指向型的。由于个人学术命运和待遇都和学术成果连接在一块,所以许多人迫切需要出成果。而正如田静委员所说,科学需要“发愣”,如果疲于出成果,疲于为出成果而四处造假或者公关,那幺腐败就在所难免了。

学术理应有一个宽松和自由的环境,废除掉那种唯成果是从的学界政绩观,给予学者和科研者以能坐冷板凳的时间,注重他们从事研究的过程的钻研精神,而不是命令式的必须拿出什么成绩来,这才能可能导致有超越性的成果出现。否则,把爱因斯坦放到我们的现行学术评价和激励机制下,那也充其量在国内混混日子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