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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惩治高校学术腐败的方法


2014年04月02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近几年学术腐败尤其是高校的学术腐败成了社会热点之一,特别是2008年年底以来,浙江大学药学院博士后贺海波学术造假事件揭露出来后,在教育界、科技界,乃至社会各个层面引起广泛热议,学术腐败的范围在扩展,表现形式趋向多样化、复杂化,如拔高或夸大科研成果,一稿多发,虚假署名,抄袭剽窃,伪造数据,伪造学历及SCI引用查询证明,报奖励,歪曲或篡改事实,运用拉关系手段争项目和经费,为应付评估检查集体做假,更为恶劣者还有将他人学术论文、著作换上自己的姓名,作为科研成果去申报学位、职称、项目、荣誉称号、应聘工作岗位,等等。这些卑劣行为严重阻碍学术的发展进步,败坏学术风气、践踏学术规范,损害学术形象,不但对科学研究事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而且影响对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培养。为此,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惩治学术腐败,这有利于净化学术空气,促进学术交流,健全学术道德规范;有利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批评,创新学术研究,丰富学术成果;有利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严谨治学,发扬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有利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营造培养一代又一代科技新人的和谐环境。细究起来,学术腐败不仅与学者道德品质紧密相关,而且与法制不完善相连,大多数学术腐败者往往钻了法律的空子,同时惩治学术腐败不力也是内在因素。本文从道德、经济、行政、纪律、法律等层面上着力,试论怎样惩治高校学术腐败,并以此就教于各位专家、学者。为顾及腐败的轻重程度和称谓习惯,笔者在道德、经济、行政、纪律诸层面的论述时,用“学术造假”,而在简述及论法律惩治时则用学术腐败”。

道德方法,也可称为教育方法,即对一般学术造假者从道德层面上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如所在高校中层单位领导、校级主管领导找其谈话,既严肃认真地指出其学术造假的错误,又分析其品行不端的实质,并责成写出书面检查,要求写清造假的来龙去脉、危害影响、本人的认识、今后杜绝造假的打算等。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造假者要赔礼道歉,分书面赔礼道歉和口头赔礼道歉两种。书面赔礼道歉可用两种方式,一是写出赔礼道歉材料,经组织或他人转交受害人,如取得对方谅解,就适可而止。如对方仍不谅解,并要求挽回社会影响,可转入第二种方式,即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相应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口头赔礼道歉可分为四种方式,第一,造假者个人在约定的场所向受害人当面赔礼道歉,取得原谅。第二,造假者个人在双方均认可的中间人的斡旋下向受害人当面道歉,以恳切的自我批评打动对方,争取握手言欢。第三,在单位领导者的带领下向受害人当面承认错误,表示歉意,求得海涵。第四,在双方认同的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会议上由造假者作公开检讨,当众向受害方赔礼道歉,并接受受害方和在场相关人员的批评帮助。当然,这种批评帮助应该是善意的,充分说理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书面赔礼道歉和口头赔礼道歉可以共同运用,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使造假者的赔礼道歉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并尽可能地挽回社会影响。如经过上述努力,受害人还不能谅解造假者的过错,则可以将造假者告到在网上和报刊上设立的/道德法庭”,让社会组织和公众对造假者的行为进行道德批判,尤其是可动员受害方加入其中,但这种批判应当是有据有理,有的放矢,而不是无限上纲上线,泄私愤,图报复。另外造假者骗取了荣耀的要由颁奖机关或组织取消其荣誉,收回荣誉证书,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布或报导。

经济方法,即运用经济杠杆惩治学术造假者。可以从退、赔、降3个方面去落实。退,即退出违法所得,以原领取相关费用的原始单据为凭。骗取了各种奖励的,要退出所得奖励,包括物质与金钱;骗取了科研项目,领取了项目经费资助的,要退出项目经费;取得了稿酬的,要全额退出稿酬。赔,即赔偿受害方的损失,包括知识产权损失和精神损失。知识产权损失可按原作稿酬的2至6倍赔偿。造假者在侵害受害方知识产权的同时,对受害方也带来精神损害,有时这种损害是严重的、长期的,因此有必要给予适当的精神赔偿,可分论文侵犯、成果侵犯、著作侵犯,设置赔偿底线和限线,如论文与成果侵犯的赔偿底线为5千元,限线为3万元;著作侵犯赔偿的底线为1万元,限线为10万元。降,就是降低造假者的生活待遇,一般应降低造假者的津补贴,或者是工资,以按比例或级别降低为宜,但数额每月不应少于100元,同时在1年内不得恢复和提高,否则所起作用不大。

行政方法,就是运用行政手段惩治学术造假者。通常有六,其一,通报批评,即把造假者的造假行为与过程,以及单位或上级组织对其的有关处理意见和批评,用公文的形式公布于众,并以此教育单位内或系统内职工,减少或杜绝此类事件的继续发生。其二,如在已获得的科研项目中发现造假,则按照规定的组织程序,取销科研项目,并限在适当的年度内不允许申报单位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如在自选的科研项目中造假,则撤销其自选科研项目,并限定2年左右不得申报或自选科研项目。其三,撤销学衔、职称。

如果造假在学衔、职称、院士未授予之前发现,一律取销评审资格。如造假在授予之后发现,建议相关评审单位取销其当时相关的学士或硕士或博士学位,以及当时相关的讲师或副教授或教授职称(包括其他系列职称)。如果有的被聘为硕士生导师或博士生导师的,应建议取销其硕导或博导之资格。其四,调整工作岗位,即由重要的岗位调到一般岗位,如从教师岗位调整到工人岗位。

其五,责令辞职,如造假者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应由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限其在适宜的时间内辞去领导职务,或者由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及时免去其领导职务。其六,解除聘用合同,对于实行合同制的造假者,可从核实造假事实后的下个月起就解除聘用合同。上述六种行政方法既可单独运用,也可综合运用,综合运用时,可以是两种、三种,或更多。

纪律方法,就是给学术造假者以适当的纪律处分。包括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目前已有的党纪、政纪处分条规中,没有处分学术造假者的专门条款,但有参照条款选用。党纪处分适用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的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其中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处分可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可适用于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假者有双层身份的既可给予党纪处分,同时又可给予行政处分,一般是先给党纪处分,确有必要时再给行政处分。

上述道德、经济、行政、纪律等惩治方法,既可单独运用,也可综合运用,主要依据造假的不同程度和不良社会影响去确定。

法律方法,就是运用法律手段惩治学术腐败,这一议题早在几年前就有不少人提出,有关法律专家和科技专家也进行过专题讨论,但尚未形成共识,付诸行动。目前旧事重提,笔者认为很有必要,2006年5月教育部颁发《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之后,虽有积极意义和成效,但学术造假并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相反在有些高校反而更加严重,出现窝案、串案,甚至连高校的个别领导也涉案其中,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学术造假者获得的荣誉和利益很多,即使被发现受到惩治的却较轻,有的甚至不了了之。如网上报道广东一所大学的某老师去年被发现学术造假后,开头该校领导回应媒体一定严肃查处,可是时间将去一年多了,却没有查处结果。有鉴于此,那些不安分守已者趋之若鹜。因而从法律层面上去惩治学术腐败也成为时代的呼唤。笔者建议,可将惩治学术腐败列入刑法条款,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中,专列一条学术腐败罪。分两档量刑惩处,一档是情节比较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档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还可并处罚金。也可以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惩治学术腐败的专门法律,按学术腐败轻重程度给予不同的法律制裁。

高校发生学术腐败案件,凡涉及到校内主管部门与领导的,如审查不实,甚至帮助造假等,一律要追究失职、渎职或共同作案之责,并从严论处。还要注重对科技人员尤其是教师学术诚信档案的建立,包括记载优良表现及其奖励,不良事例及其处理结果,并将其作为职务晋升、申报奖励、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承提科研项目和教学任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总之,维护学术的纯洁,是高校的重要职责,这不仅因为高校是学术研究的主阵地之一,还因为高校作为国家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基地,有着别的阵地不可替代的传播学术的功能。而惩治学术腐败,高校不仅要从严要求,而且要成为社会的带头者、引领者,要在教育、惩治学术腐败方面探索可靠途径和成功经验。要使学术腐败者付出的比得到的要多、要重,才足以挽救本人,警示他人,教育后代,净化学术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