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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学术腐败应纳入立法轨道


2014年04月10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在学术界正大力张扬学风建设、提倡学术规范的时候,日益浮泛而起的学术腐败现象成为不能不加以正视的严重问题。形形色色的学术腐败现象,不仅玷污着神圣的学术事业,也污染着圣洁的学术风气。因此,在学术界倡导学术规范之时,对学术腐败的惩治就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性与紧迫性,这也明显地是当前加强学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有识之士已经把反对学术腐败与维护学术尊严联系起来,并指出这“关系到中国学术整体水平的提高和科教兴国战略的实现,也关系到每个学者自身的利益”(《光明日报》“理论周刊”2001年12月25日专家访谈《维护学术尊严反对学术腐败》),可谓不刊之论。毋庸置疑,惩治形形色色的学术腐败乃是值得学术界共同关心并急切需要学术界着力解决的大问题。我认为,对形形色色学术腐败现象,除了在学术界加大惩治的力度并对此举达成共识外,很有必要把这一工作纳入立法轨道,也就是能够使司法介入。以下略陈管见。

一、把惩治学术腐败纳入立法轨道的可能性

形形色色的学术腐败,虽然个案千差万别,手段各有不同,但是在学术研究中的腐败现象却有一个共同点:主要是以各种名目与形式的抄袭、剽窃为手段,将他人现有学术成果据为己有,借以获取学术荣誉与利益。在这里,有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抄袭剽窃者无论采取什么手段,都侵犯了他人的正当权益。众所周知,学者的学术研究成果是一种特殊的智力产品,每项学术研究成果与创造发明,其研究者与发明者都拥有对其相对完整的著作权与知识产权。著作权与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等都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这一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内容有明确的规定。)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无论情节轻重,都具有对他人权益与财产(比如知识产权即为智慧财产权)的非法占有的性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都构成了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按照法理,理应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已经对抄袭剽窃等类型的学术腐败现象在司法之中进行了界定。随着我们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组织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对我国今后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的法律法令制度必将进一步完善,因而也对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那么,在我们越来越追求规范有序的学术研究活动中,制订一部旨在严厉惩治学术腐败、确保学术研究健康有序发展的法令,不仅是具有极大的可能性,而且也越来越显得必要。

二、为什么要把惩治学术腐败纳入立法轨道

当前我们从事学术研究的环境虽然已经有极大的改善,但由于社会转型时期对学术活动所带来的种种负面作用以及我国新时期学术发展自身存在的不成熟因素等,对一部分学界中人的科研心态造成了强烈的冲击,致使有些人因为追逐名利、急功近利、不甘寂寞、自我膨胀等不再潜心为学,而是拿起剪刀和浆糊,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甚至不惜明火执仗,公然掠夺他人学术成果为己有。近几年被披露和揭发出的学界丑闻,使人触目惊心,因为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而引发的官司所在多多。大量因涉嫌抄袭剽窃而对簿公堂的案件的增多,使我们不能不认真思考应该如何应对这一特殊的现象。学术界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层次,科学研究人员是社会成员中的一个特殊群体,科学研究活动则是特殊的社会生产活动,学术研究成果是特殊的知识产品。一些涉嫌学术腐败案件的审理,显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它不仅需要专门人才或者专业人员的参与和认定,更迫切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条文做依据。把惩治学术腐败纳入立法轨道,不仅能够使学术界的反腐败做到有法可依,能够使学术界同仁拿起法律这把利刃,加大反腐的力度,而且能够树立学术界反腐的信心。尤其是在把惩治学术腐败纳入立法轨道之后,能够使惩治学术腐败成为政府行为、社会行为,而不再仅仅是学术界自身的行为。这样以来,势必大大降低学术界反腐的成本,使学术界能够端正风气、纯洁队伍,能够使学术界赢得更多的时间与精力致力于自身的建设和发展。显而易见,把惩治学术腐败纳入立法轨道,对于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端正学风是有积极意义的。

三、司法介入惩治学术腐败刻不容缓

由于学术界众多学人不懈的努力,学术界自身对于学术腐败等诸多问题的揭露与惩治已取得了初步成果(有关这一方面的成果与问题,请参见《学术界》和学术批评网中的文章),但是,这也只是学术界自身的一种学术自觉与自律行为。依靠学者自身的修养与自律行为对形形色色的学术腐败进行惩治,固然很有必要,这对于减少与防范未然的学术腐败等将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对于已然发生的种种学术腐败,仅仅依靠学者自身的修养与自律则显得苍白无力。甚至,依靠像学校与科研院所等行政部门对本部门已然发生的学术腐败现象的惩治也会因为当局者的立场与态度的局限而显示出软弱与无奈,试看,那些依靠抄袭剽窃而窃取了种种荣誉与头衔的现代“孔乙己”先生们不是依旧稳坐钓鱼台吗?他们依旧自以为得计,依然认为窃“书”是不算偷的。因此,面对当前愈演愈烈的抄袭剽窃等学术腐败现象,有必要尽快实现司法介入,借以对其进行超越行业与地域局限的严厉打击,从而打破各种形式的本位保护等护短现象。不然的话,扫帚不到,灰尘照例不会自己跑掉。

我以为,为了维护中国学术共同体的尊严,净化公共学术环境,确保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真正实现学术创新及其可持续发展,把惩治学术腐败纳入法制轨道,已经是刻不容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