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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研究


2014年04月15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是指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著作权权利主体,即谁依法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享有著作权。

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在校学习阶段中的重要环节,它集中体现了研究生基础理论与专门知识的掌握程度,充分反映了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实验技能和创新能力,同时也是其科研成果的文字表述和获得学位的重要评价依据。此外,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还集中代表了学校的研究生教育水平。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通常包括论文选题、实施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等内容。

一、对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的不同观点

目前,研究生已经成为高校科研活动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研究生的科研工作一方面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另一方面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研究生与学校之间也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研究生身份上的特殊性导致人们对其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产生了不同的认识。针对不同情况,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有以下几种观点:

有的人认为,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完成过程中,导师对他们进行指导、提出修改的建议或意见,学位论文著作权应归导师与研究生共有。

有的人认为,研究生是学校的学生,完成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完成学校规定的任务,因此学位论文应该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学校所有,研究生仅享有署名权。

对于研究生在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或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过程中做出研究成果,并以此为内容完成学位论文,有的人认为学校应为法人单位作者,著作权归学校所有。理由是研究生参与该类课题是由学校主持、组织并承担风险。

对于工程硕士和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在职人员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争议更大。一种观点认为学位论文著作权应归学校所有,因为研究生是学校的学生;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此时的学位论文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归研究生的工作单位所有,因为他们的学位论文工作是在其工作单位进行的。而且,此类学位论文是以研究生在参加工作单位的科研项目中做出的技术成果为内容,并主要利用了其工作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或者是研究生结合本职工作做出的,是在履行单位劳动合同义务过程中做出的。

也有人认为,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是在完成自己的学业,达到国家对获得学位所需的学术水平,因此学位论文著作权应归研究生所有。

二、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内容来源的分析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研究生的类型和培养方式呈现出多样化。不同的研究生类型、不同的培养方式以及研究生为完成学位论文所进行的科学研究,随其需要依托或借助的物质技术条件的不同,导致研究生学位论文内容来源不同。其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自选课题,自己基本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内容的来源,既不是导师的科研项目,也不是学校安排的科研任务,并且论文内容的获得没有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

第二,参加科研任务,并做出科研成果。以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或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为论文选题,并以做出的成果为内容。这类学位论文一般都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

第三,工作任务为论文选题,结合本职工作完成学位论文。工程硕士学位论文选题直接来源于其原工作单位生产实践或有明确具体的生产背景及应用价值。论文内容可以是他们在工作单位所参加的一个完整的工程技术项目的研究成果,也可以是某一大项目中的子项目的研究成果,还可以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的结果。

第四,以自己的工作实践为基础,自我总结、提高完成学位论文。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提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成果,包括在国外进修、访问期间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

三、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分析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应当具备以下几个主要条件:应当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这里所说的思想,应当包括对事实和方法等的主观认识。

应当具备独创性或原创性,也就是说该作品是作者运用自己的方法和习惯将思想或情感赋予文学、艺术形式,作品体现了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或组合。在这里,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对发明创造规定的独创性。在著作权法中,作品所表达的思想或情感以及它们的文学、艺术形式,都不要求一定是前所未有的。应当以法律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一部作品包括内容和表达方式两个方面,它是作者主观创作与客观规律的结合,是作者利用客观规律所做的主观设计。对于一部作品来说,只有思想的具体表现形式或本身才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独创的“表达形式”,即作品所使用的语言、阐述、处理、构思与事实安排及其顺序。而作品的内容,即事实本身,则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即著作权法不保护创作者的思想,创作者思想的这部分内容由专利法来保护。任何作品所指向的被“描述”对象显然不属于创作者的独创部分,因而是必须排除于著作权保护之外的因素。任何人均可以就同一对象来发挥其创造力,而创作出属于自己的作品。同一思想内容,可以通过许多不同的方式表达出来。例如,对于同一科学试验得出的同一数据,不同的研究生就可以写出不同的文章,从而产生不同的著作权人的作品。

不同类型的研究生或研究生以参加不同的科研项目所完成的学位论文,只是说明学位论文内容的来源不同,获得的方式不同,不影响学位论文内容的表达方式,从而也不应该影响学位论文著作权的归属。下面分析不同情况下的学位论文著作权之归属。

(一)学位论文著作权与导师的关系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就是说,作者必须是为作品独创性的表达形式的产生做出了实质性贡献的人。换言之,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中包含了某人的思想和智慧,该人才能成为作者。相反,如果某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形式没有包含某人的思想和智慧,即使该人对作品的产生做出了很大贡献(如提供资金、工作场所),那他也不能成为该作品的作者。

从国家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要求上可以看出,不论是哪种类型的研究生国家都要求学位论文必须由本人独立完成。在实际工作中,学位论文也确实是研究生自己独立完成的。如果不是研究生自己独立完成的,学校也不会让他通过,就不会给他授予学位。

当然,独立完成不影响导师对论文写作的指导。研究生培养实行的是导师负责制,论文工作是否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是否可以进行论文答辩也是要由导师审查确定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从其提纲、思路、观点到最后定稿参加学位论文答辩,都凝聚了导师大量的心血。一方面,研究生在论文工作中有问题时可以向导师请教;另一方面,导师在对论文进行审阅、把关时,也提出了很多意见或建议,可以说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完成与导师的付出紧密相关。但是,不管导师付出多么辛苦的劳动,他在整个研究生学位论文完成过程中也是起辅助作用。此外,导师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完成过程中所提供的物质条件,这也不属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创作范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导师不属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作者,学位论文著作权不应该属于导师与研究生共有,而应该属于研究生本人所有。

(二)学位论文著作权与职务作品的关系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在表现形式,也就是作品本身的属性上没有任何区别,同样可以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各种形式。职务作品主要应具备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作者与该单位应当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聘任合同关系。即依据劳动合同,一方面作者有权利从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享有该单位为其工作人员提供的劳动或工作条件;另一方面作者有义务接受单位在劳动合同范围内安排的工作任务。

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只有在劳动合同或工作单位的职责规章、长期工作规划明确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所创作的作品或该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执行的其他规定指明创作该作品为著作人职责,才是职务作品。

作品与作者工作单位的正常业务活动直接相关。就是说,创作该作品应当是作者工作的正常业务活动所必须的,或者应该直接服务于作者工作单位的法定业务宗旨。否则,即使作者与该工作单位之间有劳动法律关系,同时作者与工作单位约定将创作该作品视为作者的职责之一,该作品也不能视为具有职务性质。

从研究生与学校的关系中可以看到:第一,研究生与学校不具有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关系;第二,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是完成学习任务,而不是完成学校工作任务;第三,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不是直接服务于学校的法定业务宗旨。因此,职务作品对研究生不适用。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不属于学校,应属于研究生本人。对于工程硕士和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在职人员来说,完成学位论文并不是他们完成单位的创作任务,而且完成学位论文不属于研究生在工作单位的职责范围。所以,工程硕士和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在职人员学位论文不属于其在工作单位的职务作品,学位论文著作权不属于工作单位,应属于研究生本人。

(三)学位论文著作权与法人单位作者的关系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教育部)***年颁发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由高等学校主持、代表高等学校意志创作、并由高等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高等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高等学校享有。”

对于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来说,第一,学位论文撰写不是由学校主持的;第二,学位论文并不代表学校意志,仅仅代表研究生本人的意志,同一学校的学位论文观点有的甚至是相互对立的;第三,学位论文发现抄袭并不由学校承担责任。因此,研究生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或完成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做出的成果,并以此为内容完成的学位论文,不是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此时学校不应该作为法人单位作者。

(四)学位论文著作权与学校的关系

虽然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归研究生本人,但学校可以对其进行公开借阅、适当复制。研究生向学校提交的学位论文,学校是要公开的,这一点研究生都知道。研究生将自己创作的作品作为学位论文呈交给学校,表明其同意学校公开该作品。这时研究生已经行使了自己学位论文的发表权,学校向公众提供借阅并不侵犯研究生的发表权。对于需要保密的由研究生学位论文内容所体现的技术成果,研究生可以向学校提出对学位论文加以保密的要求,学校也可以对其采取保密措施,但这是一种特殊的情况。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发行;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学校以复制、公开借阅的方式使用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因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供教学、科研人员使用,或是为教学、科研服务,或是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因此都属于著作权法中合理利用的范围,没有侵犯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著作权。总之,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著作权属于研究生所有,与研究生的类型及为完成学位论文所参加的研究项目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