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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拯救学术诚信


2014年04月16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近几年来,科学界通过媒体不断地爆出学术造假的丑闻。先是江西井冈山大学两名讲师,两年内在国际学术期刊《晶体学术报》上发表70多篇论文,全部存在造假行为,被刊物宣布撤销;又有浙江大学博士后及院士导师论文造假,被浙江大学解聘;最近新的一起是西安交通大学教授申报科研成果造假,被科技部撤销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决定,收回奖励证书,追回成果奖金。

学术界的上述一连串造假行为,已经不能仅仅说成是部分学者的学术道德问题,而是科技界存在的一个普遍性学术诚信现象。

这种学术造假行为之所以存在并有愈演愈烈之势,主要是科研学术界的官本位化和学术功利化。学术上的成就往往成为进身官场之阶,或是进行利益交换、套取国家科研资金的工具。政府向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投入大量资金,没有换来体现国家创新能力和水平的学术成果,反而只是制造出了一堆又一堆的文字垃圾,养肥了一个又一个的知识贪官。

学术造假对社会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消极影响。科学界本来应该是社会的良心,承载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为社会起着道德示范和榜样的功能。这些学术造假行为最大的危害,就是毒害青年学人的良知,摧毁社会文明的价值观,严重损害国家的科技事业,并且将会动摇国家的根本。

学术造假行为连续被揭露,但又连续发生,可见它已经成为学术界的一个顽疾。要想根治这种造假行为,就必须多策入手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从根本上来拯救科技界的学术诚信。

第一,加强学术诚信自律教育。要编制国家统一的科学道德规范,通过宣传教育,使科研人员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成为精神追求和行为指南。同时,要经常召开不同类型的研讨会,使研究人员通过批判性思考,公开争论和参与专门案例的讨论,深刻领会科学诚信和职业道德的伦理精神。还要将科研诚信的规范内容纳入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职业培训体系,使科研人员通过培训和学术自律,杜绝违反科学规范现象的发生。

第二,完善科学道德制度建设。近年来,有关部门以及各类科研学术研究机构也制定了许多科学道德规范制度和措施,甚至在新修订的《国家科技进步法》也都有明确规定。但是这些制度和规定,总体上看指导性强,操作性差;原则性强,针对性差,失去了应有的遏制学术造假的功能和作用。因此,要制定全面和配套的制度规范和准则,包括明确科研主体责任,不端行为判定标准、造假行为的处理程序、造假行为的约束机制等,堵住一切学术诚信上产生不端行为的制度漏洞。

第三,形成学术造假的追惩机制。过去造假行为屡屡发生,由于存在着单位保护主义以及碍于脸面的原因,往往对造假者追惩不够,打击不力,有的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造假者造假的成本太低,性价比太高,因此,使得一些造假者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连连作案,有的甚至还产生了连锁效应。这次西安交大李连生事件,科技部对造假获奖项目敢于动真格,坚决追惩,即使事件发生过了5年时间,也依然追回证书,撤销决定,缴回奖金。这为今后处理类似学术造假行为树立了很好的标杆。科技部万钢部长曾经提出:“对于学术造假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在诚信建设上绝不手软”。这为我国建立学术造假追惩机制明确了指导原则。

第四,建立科研人员学术诚信档案。在各类人才专家库建设的档案中,要有体现科研人员学术行为的诚信档案。对于有过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研究人员,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论证立项、各种科技成果评审奖励和各项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证等方面,给予资格上的严查或者取消。

第五,改善现存的僵化的量化管理科研体制。要充分认识科研创新的特殊属性,改变管理上不符合科研规律的行政行为。科研经费不能专门向具有院士、博导、教授等头衔和身份的专家过度倾斜,而不考虑这些学者的研究时间和研究精力。要打破论资排辈的恶习,在科研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把科研项目确定给有科研能力的人,有科研时间的人,有科研精力的人,有科研道德的人。做到这一点,不仅仅是一个制度设计问题,同时,还有一个打破整个社会的文化观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