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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学术规范的构成


2014年04月18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学术规范是指人们在学术活动中应该遵守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关于学术规范的构成,张积玉老师在《学术规范体系论略》中将其分为学术写作道德规范、学术法律规范、学术写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等四个部分。如果仅从学术规则的层面上看,该分类是可行的,但若将学术规范作为一个整体来考查,这样分类就显得不够全面。因为作为人们在学术活动中应该遵守的各种行为规范总和的学术规范,也就是学术规范体系,不仅包括学术活动规则(即具体的行为规范),还应包括学术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对学术活动中涉及到的事实与现象进行解释的概念,而张老师所作的分类,仅仅是对人们在学术活动中应该遵守的具体行为规范的分类。下面,笔者从学术活动的原则、规则和概念三方面,来具体谈谈学术规范体系的构成问题。

1、学术活动的基本原则

学术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学术活动,对整个学术活动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的基本准则。学术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创新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尊重知识产权原则和保密原则等。

1.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要求人们在学术活动中的行为必须符合法规,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规所规定的惩戒。现在,能够看到直接规范学术活动的文件都对合法原则做了规定。《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第1条第1款规定,科技工作者应当模范的遵守宪法和法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第5条规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合法原则是学术活动中应该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人们在从事学术活动中应该遵守的法律很多,原则上说,现行有效的法律都应该遵守。但在学术活动中,涉及最多的主要是著作权法、专利法、保密法、出版管理条例和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等,这些都是我们在学术活动中应特别关注和遵守的。

1.2创新原则

学术活动,是一种创新活动。所谓创新,简单地说就是有新发现或有新突破。我们知道,学术研究的目的是认识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揭示各种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发展规律。学术研究成果只有深刻反映它们的本来面目,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才能扩大并深化对社会和自然界的认识,才能推动科学的发展,体现科学的真正进步。而要实现这样的目的,学术研究必须创新。低水平重复已有定论的研究,对认识客观世界没有任何的意义。可以这样说,创新是学术研究的灵魂,没有创新,学术研究就没有生命力,得出的结论也就少有价值。据《光明日报》2004年7月9日报道,从1993年到2003年,在国际科学引文检索排名中,各学科被引证最多的前20篇论文中,没有一篇是中国科学家的论文;在前100篇中,只有2篇;前1000篇中,只有4篇。这说明了什么?学术成果缺少创新,应该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为了促进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提高学术研究成果的质量,学术创新必须被纳入学术规范范畴,并作为最基本的规范之一。

关于学术创新原则,《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第四条规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勇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

人们在学术活动中,应将学术创新作为学术研究的最高标准,时刻用它来衡量自己的学术研究。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学术研究质量,学术研究也才更有价值。对创新原则遵守,顾炎武给我们做了很好的榜样。顾炎武做《日知录》,一年仅得数条,即便如此,一旦发现自己的某个研究成果前人已经说过,便立即删掉。这既体现了顾炎武对他人成果的尊重,也体现了顾炎武对学术创新的看重。

1.3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要求人们在学术活动中不弄虚作假。目前,学术活动中的抄袭、剽窃、编造虚假数据、虚引和虚假署名等不良现象普遍存在。违反实事求是原则具有多方面的危害性。首先,它阻碍了科学进步。抄袭、剽窃、编造虚假数据和虚引等,不可能产生新的学术成果。这些通过虚假手段得出的所谓学术成果,一旦发表并被使用,其必然对人们的进)步科研和实践造成消极的影响,使人们在科研上走弯路,甚至将科研引入歧途,从而对科研造成严重的损害。其次,违反实事求是原则的行为,将造成对科研资源的浪费。科研需要经费、人力投入,需要有期刊版面来发表,而这些资源都是有限的,一旦被虚假的学术成果占用,必然是一种浪费。这种现象,在科研资源相当紧缺的今天,其危害性更大。其三,违反实事求是原则,还会导致科研人员(能称得上的话)身败名裂。近年来,学术界屡屡有“名人”因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而被曝光。虽然说这是造假者咎由自取,但这也对学术研究本身造成了损害。

弄虚作假必须予以根除,而根除的良方妙药就是实事求是。关于实事求是原则,《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也作了规定:(学术研究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人们在学术活动中应该遵守实事求是原则,避免因弄虚作假给科研、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1.4尊重知识产权原则

尊重知识产权原则,是指在学术活动中,应该指明参考、引用别人的成果的名称、出处、作者姓名等信息,从而体现出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规定:“(科技工作者)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科研论著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引证出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第7条规定:“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l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上述规定都表明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保护他人合法权利,是人们在学术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上的义务,是学术规范的一条重要原则。

前人在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方面给我们树立了良好的典范:王念孙、王引之父子是清代著名学者。王引之的《经义述闻》中随处可见有“家大人曰”,恭恭敬敬说明某某见解是援引父述,干脆把自己的书定名为《述闻》,述闻就是从父亲那里听到的知识。王念孙在自己的著作中也有许多地方注明“引之曰”,并不因自己是老子而侵犯儿子的知识产权,而是实事求是的交代清楚。在当今人们维权意识普遍提高的大环境下,尊重知识产权原则显得更为重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

1.5保密原则

保密原则,是指人们在学术活动中,应该切实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的技术秘密。我国保密法规定的各种保密事项,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等在科研活动中都可能涉及到。科研人员是科学研究的直接参与者,对研究的内容最了解,泄密后可实施性和损害性都更大。保守秘密,是科研人员在学术研究中必须遵守的一项原则。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中都有规定。

《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科技工作者要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的模范。在对内、对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及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要切实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的技术秘密。科研人员缺少保密意识,给国家带来损失的例子比比皆是。“两步发酵法生产维生素C技术”的公开,就是很好的例子。“两步发酵法生产维生素C”鉴定为国家重大科技发明后,瑞士和美国的代表闻风而至,竞相出价要买下这项技术专利。没想到,某学报将全部研制过程、细节、配方、剂量刊登无遗,致使这项专利便宜到只值一本杂志的价钱!一星期后,两国代表欢天喜地地回老家去了。

因此,人们在学术活动(包括编辑出版)中必须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避免因泄密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给自己带来麻烦。

2、学术活动的规则

学术活动的规则,是指直接规定人们在学术活动中权利、义务的行为准则。学术活动规则,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本文根据其强制力有无,将其分为有强制力的学术规则(强制性学术规范)和无强制力的学术规则(非强制性学术规范)两类。

2.1强制性学术规范

强制性学术规范,是指人们在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守,违反了就要承担相应后果的行为准则。强制性学术规范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等。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人们的学术活动,与学术活动有关的行为规则分散在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保密法、统计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学术研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单位的技术秘密。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这些事项主要是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以及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等。学术活动中对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必须保密,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在学术活动中必须保守单位技术秘密,不得泄露。

(2)学术活动不得干涉宗教事务。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在出版学术著作时,其中不得含有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内容;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内容;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内容;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内容,等等。

(3)学术活动应遵守著作权法、专利法规定。学术活动涉及最多的就是知识产权问题。因此,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往往就是学术活动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其主要内容是:未经合作者许可,不能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未参加创作,不可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不允许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禁止在法定期限内一稿多投;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等等。

(4)应遵守语言文字规范。学术活动中,应使用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方言、繁体字、异体字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在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时方可使用;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2.2非强制性学术规范

非强制性规范,是指依靠行为人自觉遵守,而无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学术规范。主要是学术道德规范和部分技术规范。

2.2.1学术道德规范的内容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学术道德规范的内容主要有:

(1)增强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要将自己置身于科教兴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图伟业之中,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努力攀登科学高峰。要增强事业心、责任感,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将个人的事业发展与国家、民族的发展需要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2)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要忠于真理、探求真知,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要模范遵守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作为科学研究的直接目标和动力,把学术价值和创新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坚持严肃认真、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得虚报成果,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3)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要严以律己,依照学术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引用和应用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得剽窃、抄袭他人成果,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反对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

(4)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参与学术评价,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5)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加强对青年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要向青年学生(当然不限于学生,还包括其他青年科学研究者在内)积极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传播科学方法。要以德修身、率先垂范,用自己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学生,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

2.2.2技术规范学术研究中的技术规范主要体现在写作规范中。写作技术规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学术成果应观点明确,资料充分,论证严密;内容与形式应完美统一,达到观点鲜明,结构谨严,条理分明,文字通畅。

(2)学术成果的格式应符合要求。各刊物目前对成果的格式要求并不统一。就学术论文而言,既有执行国家标准GB7713-1987的,也有执行自定标准的,如大学图书馆学报。不论刊物执行何种标准,论文中都必须具有以下项目:题名、作者姓名及工作单位、摘要、关键词、中图分类号、正文、参考文献、作者简介,以及英文题名、英文摘要和英文关键词等。另外,基金资助项目论文应对有关项目信息加以注明。

(3)参考文献的著录应符合要求。我国在1987年就制定了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1987),对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做了明确规定。(修订后的《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将在2005年10月1日实施)))编者)但人们在学术活动中往往有意无意的忽视它,使得文后的参考文献著录很不规范。现在许多刊物,如《图书情报工作》明确要求作者按GB7714-1987标准著录参考文献。随着学术期刊规范化建设的开展,参考文献著录混乱的现象一定会有很大的改观。人们在学术活动中也应该主动配合期刊规范化工作,认真地、自觉地执行已有的国家学术标准。

3、构成学术规范体系的概念

构成学术规范体系的概念,是指对学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现象或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的范畴。概念是学术规范的基本要素,它和原则、规则一起构成学术规范的统一整体。

概念本身并不能将一定的事实状态同适用规则或原则所产生的后果联系起来,但它却是适用规则和原则的前提。只有当我们将某行为归入某一范畴时,才谈得上某一特定规则的适用。例如,著作权法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当现实中发生了某一具体行为时,能否将该规定适用这一行为,首先要看这一行为是否可以归入剽窃的范畴。如果能归入,则该规定可以适用;如果不能归入,则该规定就不能适用。

就学术规范概念体系来说,笔者认为,它至少应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学术本体方面的概念,如,什么是学术活动,学术活动包括哪些内容等等,它们界定学术规范调整的基本范围。(2)学术行为方面的基本概念,如合理使用、引用、抄袭、剽窃等等,它们确定特定规范能否适用特定行为问题。如“学网”一度讨论的“魔鬼式的一稿两投”就属此列。(3)责任方面的概念,如民事责任等,它们确定违反规范后承担责任的类型与程度。

学术规范的概念体系的科学性与完备程度,可以反映出学术规范的发达程度。对于一个规范体系来说,没有一套完备的概念体系,那么,它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就会很模糊,它的规范性和适用性就要差许多。目前,由于我国缺少独立适用的学术规范立法,学术规范的概念体系尚未形成。

4、学术规范各组成部分的关系

学术活动基本原则是学术规范体系建立的基础,在学术规范体系中,居于基础与统治地位。学术原则体现了一定时期人们对学术活动基本的价值取向,构成了学术规范制度的理论基础。学术原则可以保证由其统领下的各学术规则的协调与统一,避免学术规则间的矛盾与冲突,从而有利于和谐统一的学术规则体系的形成和稳定。基本原则的作用,在将来有关学术规范立法中定会得到充分的体现。学术规则的制定一定要以基本原则为依据,且必须符合基本原则的要求,不能与基本原则相抵触。

学术规则可以弥补原则的不足。原则的特点之一是预先不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此,原则的可适用性低。而规则,则弥补了原则的上述不足。学术规则是原则的具体化,直接规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可适用性高。虽然学术规则的可适用性高,但与原则相比,在适用范围上却不如原则广泛。尽管如此,对于学术规范体系来说,规则应当占据主干的地位。若规则数量过少,在学术活动中,可遵守的行为规范就会缺少明确性,从而导致对学术活动约束性减弱。

概念为规则和原则的适用提供可能。概念与学术活动原则和规则的关系体现在它的功能上。概念的功能主要是通过对各种事实因素的区分和归类,为规则和原则的适用提供前提。规则的适用必须以一个行为能够归入特定的范畴为前提。一个特定行为,如果不能归入特定的范畴,规则也就无法对它加以适用,若强行适用,必将得出错误的结论。原则的适用也必须存在同样的前提。有时在无现成规则对一个特定行为进行调整时,只要有相应的原则存在,并能够将该行为归入特定范畴,就可以适用原则来合理地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学术成果评价中,创新原则的适用很能说明这一点。学术成果评价应坚持创新原则,如果在学术成果评价中违反创新原则,对有创新性的成果评价低,而没有创新或很少创新的却评价高,那么,评价者必然会因违反学术活动中的创新原则而承担后果。当然,如果是钱权交易,无视学术,这种后果不一定是法律上的。对学者而言,尤其对知名学者而言,学术名誉的损失意味着人格和学品的彻底毁灭,意味着自尊和一生英名的荡然无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