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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术共同体视域下的高校学术腐败治理路径


2014年04月24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正处于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期,伴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思想观念、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与调整,出现了大量的社会失序现象,其中最为突出和引起民众严重不满的当属各种腐败现象。一度被誉为“象牙塔”和社会最后一片净土的高校,在以效率取向学术制度安排和公权力渗透学术研究的背景下,各种学术腐败现象也层出不穷,严重贬损高校的崇高形象,阻碍学术的健康发展,损害学术共同体的声誉,从而引发较为严重的公共信任危机。何谓“学术腐败”?国内学界尚存争议,定义版本众多。本文较为认同复旦大学葛剑雄教授的观点:“学术腐败是指利用权力、金钱、其他物质或精神方面的利益,以非法的或不正当的手段为自己或帮助他人获得学术成果、学术声誉、学术地位或其他与学术有关的利益。”在学界关于“学术腐败”的讨论中,“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是两个运用频率较高的相关概念,从而造成了一定的概念混乱。虽然三者的目的都是为了谋取学术利益及其他利益,但区别也是明显的。相较之下,学术腐败在性质上要比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更为严重和恶劣。正如中科院何祚庥院士所言:“学术不端行为往往是个人行为,而学术腐败则涉及整个学术环境。学术不端行为要制止,但更值得关注的是学术腐败。”

面对日益严重的学术腐败现象,国家教育部提出通过道德力量、行政力量和法律力量三管齐下治理学术腐败。道德力量强调学人的自律,行政力量强调对学术腐败行为的行政制裁,法律力量强调对学术腐败的法律制裁。有学者提出以权力制衡、机构监管、司法介入和诚信的法治化建设为视角的高校学术腐败现象复合治理机制。但学术腐败毕竟不同于其他社会领域的腐败,通过行政力量和法律力量主导学术腐败的治理显然欠妥。何况多数学术腐败行为的发生,是由不合理的学术制度安排、扭曲的评价体系、公权力干预学术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故此,将学术腐败的原罪简单归于个人有失公允。从长远来看,建立以道德自律和自治为基础的学术共同体,在学界逐步建立起一套宪政秩序、法治规则和纠错机制,将是学人的崇高使命和追求。本文将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学术共同体视域提出高校学术腐败的治理路径。

二、高校学术腐败根源的学理解读

关于高校学术腐败的根源,学者们进行了大量的探讨。朱迪从心理学的角度探讨了高校学术腐败的成因:时代背景下的“需要失衡”,社会学习下的“行为强化”,道德发展中的“自律缺失”,“功利主义”的“效果论”。张书晔等认为造成高校学术腐败的原因很多,但不合理的科研成果评价体制是其中一个重要诱因。祝光英认为学术腐败问题实际是体制问题,学术道德滑坡与学术腐败都是学术体制环境作用的结果。这些关于原因的分析,无疑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本文将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高校学术腐败的根源作进一步的学理解读。

(一)学术特权利益共同体

学术共同体,是一个志同道合的学者群体,在基于相同或相近的价值取向、文化生活和内在精神的基础上,遵守共同的学术道德规范,相互尊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推动学术的发展,从而形成的群体。马克斯·韦伯主张学术共同体的成员应该“以学术为志业”。在这个群体内,“没有长官意志,没有行政命令,没有组织纪律,但有自己的传统、自己的规范、自己的秩序,一切以无声的约束和自觉的遵从来实施和维持”。

按照默顿的观点,在现代社会里,没有相对独立的科学共同体的存在,科学就很难获得其长久性发展壮大所必须的自主性,不能成为其自身“价值和利益的堡垒”,而正是这一堡垒能够“维护科学制度所发挥的独特的功能”。然而,我国高校是一个以长官意志为导向的管理体制,是行政官员治校而非教授治校。公权力对学术规范、学术规律、学术秩序的肆意干涉和浸染,已严重扭曲了学术的评价体系。高校学术研究在经受权力掌控的同时,学术评价的短期化和功利化又让学术研究落入了金钱的奴役和驱使之中。学术共同体的基本特征是“对话与交流,争辩与批判,自主与自由”。但在权力和金钱的双重压力下,原本规范的学术共同体已蜕变为“学术特权利益共同体”。

在此情形下,共同体不再坚持严格的学术规范和学术操守,而是蜕变为只听命于行政领导,进行学术利益评价而非学术价值评价。学术成为部分人牟取利益的工具,而不再是学者的理想和生存状态。有些学者在权力和物质利益的双重驱使下,主动放弃学术理想和学术自治,学术共同体的阵地逐渐沦陷。因此,“学术腐败问题的出现其根本原因不在于学术道德的不完善,而在于学术阶层主体性的缺失”。

这种利益共同体以知识/权力共生的双面形态左右学术研究的运行轨迹,依赖权力制定标准,单方拍脑袋规划学术发展,垄断学术资源,并对其他共同体进行区分与划界,从而用一种符号权力决定其他共同体的命运。这种共同体为了实现垄断目的,还与其他强势共同体形成互换投票行为,从而严重破坏科学的民主原则,主张权力导向的学术风格,导致科学共同体内部偏好伪装盛行,造成了科学共同体整体创新乏力,直接掩盖了科学界存在信任危机的现实。

(二)单位制度型学术

大学在漫长的成长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传统和理念,其中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教授治校是其精髓,并在这种传统和理念的指导下为社会和国家的发展服务。但新中国成立后,基于实现社会整合和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我国在社会管理中嵌入了“单位制度”,从而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和社会调控方式。单位制度的主要特征是组织依附性、功能多元化和单位级别化。有学者概括了“单位制度”产生的系列“意外后果”:单位依附性强而效率低下,“单位主权”兴盛并局部消解国家权威,单位对资源的占有与分割,滋生体制内腐败。

原本作为自治实体的大学嵌入单位制度,就不可避免地凸显了单位制度的特征,从而形成了独特的“单位制度型学术”。从单位的视角来看,单位对个人是一种“保护—束缚”二重机制;从个体的角度来看,成员对组织是一种依附与交换的关系。这种大学组织的“单位化”,如果从制度效果来看,导致大学职能泛化,引发大量行政人员岗位的设置和组织机构的膨胀,从而提高管理成本;单位制度下大学与政府组织结构趋同,导致大学创新乏力。就大学组织内部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而言,大学里的各类行政人员成为管理主体,学术人员在很大程度上被这种体制边缘化了。

国外著名学者安德鲁·沃尔德(AndrewG.Walder)认为,在传统的单位组织内部存在着一种可以称之为庇护主义(Clientialism)的关系系统,即存在于单位领导与积极分子之间、积极分子和非积极分子之间的庇护关系网络。一方面,从高校单位的视角来看,学术成果与项目、资金等优势资源紧密结合,为获取更多教育资源,高校会想法做大学术成果的蛋糕。为此,对单位学术成果发展有突出贡献,但又与重大学术腐败事件有瓜葛的所谓“学术骨干”,单位会不惜动用权力进行保护,对学术腐败行为采取默许甚至纵容的态度。但对处于边缘地带学人的学术腐败行为,单位的处理手段往往又严厉得多。

正如学者布鲁贝克所指出的,大学不是一个平等主义的社会,而是等级制度的社会。另一方面,从高校成员的视角来看,一个成员要获取更多的学术资源和更好的发展机遇,其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学术思想都要符合高校的行政导向,从而扭曲了学术本原的发展规律。因为“自由思想是学术发展之生命所系,在学术思想领域,学者享有充分的自由,做何种研究规划,取何种理论立场,学者有选择的权利,其他人无权干预”。正如苏格拉底所言:“学者必须有权利探索一个论点到它可能引向的任何地方。”

(三)权力场域与利益博弈下的学术伦理异化

在行政主导高校运转的现行体制下,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犹如一对连体婴儿,看起来畸形但却并行不悖地和谐共存。这种权力场域的强势存在是学术腐败的深层制度诱因。梁启超说:“学术乃天下之公器,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意指学术成果是一种大众共享的公共产品,任何个人和集团都不能专有专营和实行垄断,学者都是具有独立精神和平等人格的自由人。蔡元培先生认为:“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也。”从美国高等教育学学者伯顿·克拉克(BurtonR.Clark)的观点来看,大学之所以不同于企业组织和政府组织,就是“由于以知识为操作材料,使高等教育组织与其他组织区别开来,知识材料尤其是高深的知识材料,处于任何高等教育系统的目的和实质的核心”。但随着权力对学术的不断渗透,大学逐渐变成了权力主导下的速成“养鸡场”,学术腐败愈演愈烈也就不足为奇了。

当然,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的博弈并非中国所独有。伯顿·克拉克认为学术属性和科层属性共同构成了大学整体组织结构的两维,两种属性反映了大学组织的基本特征。克拉克在这里指的“两种属性”,实际上就是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有学者的研究表明,国外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有三种模式:一是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两权分离,又有渗透,各司其责;二是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两权渗透,适当分离,学术权力起到主导作用;三是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两权渗透,适当分离,行政权力起主导作用。但在高校的实际运作中起支撑作用的仍是行政权力而非学术权力。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缺乏协调性,集中表现为“一个冲突”(价值观念对立导致的冲突)和“四个失位”(行政权力越位、制度建立错位、制度建设理论基础缺位、科层组织行政本位)。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霍尔巴赫明确指出:“利益就是人的行动的惟一动力。”当下的高校也是一个利益博弈的场所。学术研究的本原是对知识、科学、自由、文明的推崇,对理性、独立、纯洁、高尚的学术品格的孜孜追求。但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权力诱导的双重作用下,学术研究和学术成果与大学教师的职称评审、职位晋升、工资福利、公务用车等物质利益直接挂钩。其结果,行政权力理所当然成为资源调配的中心,学术权力必须依赖行政权力才能实现其职能的最大化。

在这种权力场域强势存在和利益博弈下,高校中的部分学人会有意无意地放弃对基本学术伦理的坚持,从而出现了学术伦理的异化。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在完全功利化的学术考评机制面前,利益、名望与生计成为学者们在伦理上衡量自身价值的主导性标准,学术的传承与创新则演变为学者们实现自身利益与名望的手段,这使得学术研究目的的伦理底座被完全颠覆。”在这种扭曲的学术伦理指导下,众多教师热衷行政职务晋升而非钻研科研。
一些在科研方面取得重要成就的知名学者,则会“学而优则仕”,从而逐渐远离其追求的学术本原。对于在部分人身上发生的学术腐败现象,大家的反应不是同声去谴责,而是缄默不语。久而久之,就会产生美国著名犯罪学家凯琳(GeorgeKelling)和政治学家威尔逊(JamesQ.Wilson)提出的“破窗理论”效应:在大家麻木不仁的氛围中,学术腐败现象就会更加容易滋生蔓延。

三、高校学术腐败治理路径

正如弗莱克斯纳所指出的,“大学不是风向标,不能什么流行就迎合什么。大学应不断满足社会的需求,而不是它的欲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需要大学培养具有独立人格与科学创新精神的人,而非利欲熏心之辈。由此,大学应回归它的本原———学术共同体:一种真正的共同生活,一种归属精神,一种可以信赖的权威结构,一种来自大家的互惠互利的意识,一种作为共有、共享的精神指引。并在这种精神和伦理的指引下对高校学术腐败进行有效治理。

(一)强化学术共同体的自治和自律,重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合理边界

学术共同体是一个由具有独立人格、自主精神和学术追求的自由人组成的松散联合体。在这个联合体内,最高权威应是基本的学术伦理、学术规范、学术规律,而非长官意志和行政命令。在这个共同体内,拥有始终恪守学术规则的教授和学生,拥有共同的精神归属和文化生活,拥有以学术规律为中心的制度安排。正如克拉克所指出的:“大学作为一个机构,需要为它的教师们创造一种环境:稳定感———他们不用担忧其工作的经常不断的变化;安全感———他们毋需耽心来自校外的各种非难;持续感———他们不必耽心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结构会受到严重破坏;公平感———他们不必怀疑别人受到的对待比自己的更好。”只有建立起这种学术共同体的自治,才能在较大程度上排除权力对学术的干预,保持学术的独立性。

为此,还需强化学术共同体的自律,建立严格的学术规范。从一定意义上说,学术规范是学术共同体的基础。如果借用美国哲学家托马斯·库恩(ThomasS.Kuhn)提出的“范式”概念,这里所指的学术规范就是学术共同体一致恪守和践行的规则、信念、传统、价值标准、基本理论观念和研究方法。这种“规范源于学术的合作、竞争、组织和互动性质,它为这些相互关系提供框架———通过给每个个人施加约束,来提高整个知识生产的效率和质量”。学术共同体成员对学术规范的遵守,不是基于权力的强制,而是学术共同体经过不断的试错、调整、再试错、再调整,然后选择、认同、遵守的自觉结果。

从国外大学的经验来看,由基于民间身份的学术团体来确立学术规范是一个较为有效的构建学术规范的路径,不但可反映学术共同体在确立范式过程中的核心作用,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分离,从而凸显出较为明显的学术自律品格。在我国现有的高校管理体制下,要实现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分离是不现实的,但基于“破窗理论”认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个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未得到及时维修,别人就容易受到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更加容易滋生蔓延。

学术规律和学术伦理的基本考量,重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合理边界却也是迫切的。美国学者麦考米克和梅沃斯通过实证研究表明(1988):教授不应过多地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行政人员也不能过多地从事科研与教学。威廉·布朗的研究进一步证实:对于学术事务,教授参与度越高绩效越好;而对于行政事务,教授参与度越高则绩效越差。根据中国科协主席韩启德的观点,当前要通过必要的制度安排,发挥学术共同体在学术评价中的基础作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应合理界定边界。比如政府科研经费的分配可以委托以学术共同体为主体的社会组织来进行;高校和科研机构人员的职称应完全由与行政管理分离的学术委员会来评定等。

(二)协调权力和利益,构建高效清廉的学术同行评议制度

尽管存在缺陷和不足,尽管备受批评和责难,但通过协调内外权力和利益,构建高效清廉的学术“同行评议”(peerreview)制度,仍然是高校学术腐败治理的主要路径。正如韩启德先生所言:“学术的评价、学术的标准、学术上的分歧,所有学术上的问题只有依靠学术共同体才有可能得到解决。尽管学术共同体也有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定,但没有别的更好选择。”

概言之,“学术评价是指根据一定的目的和标准,采用一定的理论和方法,对学术成果、人员、机构、学术媒体展开的价值判断活动,以衡量学术活动及其相关事项的有无、多少、作用和价值”。“同行评议”制度最早发端于17世纪,是由英国皇家学会主办的《哲学学报》主编欧顿堡设计的、用于审查刊物稿件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是当前学术系统中最为盛行也最为核心的审查和评价制度。在科学研究领域,“同行评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项目的评价和研究成果的评价。正如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在《科学质量的评估》中指出的:“它是影响确定诸如谁学、谁教、谁领先、谁将进行科研工作,以及什么结果应被发表和应用等一系列关键决策的基础。”

由于同行学术评价现在越来越多地介入到学术资源和利益的分配中,因而对治理高校学术腐败具有特殊的价值。因为“当外在于学术共同体的政府或机构成为学术活动的组织者,特别是成为学术资源及利益的主要提供者和分配者时,学术评价也就从学术活动演变为参与分配学术资源和利益的权力行为”。因此,如何运用好学术共同体的这种共同权力,实现学术资源的公平、合理、透明的分配,是消解高校学人学术腐败动因的重要外部因素。

为此,要确保评价标准、评价程序的公正和透明。因为“要搞坏一个经济,最可怕的是破坏它的货币;而要破坏一个学科,最可怕的恐怕是扭曲它的认证标准”。一旦同行评议的标准扭曲,学术共同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就会荡然无存。科兰(JohnB.Conlan)在一个关于同行评议制度的听证会上就曾尖锐批评该制度是一个基本上为极少数杰出的“老友”(oldboys)谋取利益的精英主导制度……它完全是一个“乱伦‘密友体制’”(anincestuousbuddysystem),窒息了科学新理念诞生和科学突破的生机。故而,联邦研究和教育“蛋糕”派送不过是一个垄断者的游戏。由此可见,垄断学术信息和资源,在学术评议中罗织“熟人关系网”,由地位显赫的行政、学术精英制定评价标准,瓜分学术资源,是学术同行评议制度最容易偏离学术共同体的地方。但世界上没有完美的制度,这种学术同行评议制度毕竟体现了学术共同体的基本精神,最大限度体现了学术人当家作主的学术活动的内部逻辑。应不断强化该制度的透明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强化学术精英的学术责任和学术伦理。

在我国的现行体制下,要不断强化学术民主,由具有独立人格和坚持学术伦理的学术精英掌控学术资源的分配权,强化学术团体的自治和自律。行政权力虽不直接进入学术资源和利益的分配,却是这种资源和利益的直接提供者。行政权力应通过相对刚性、透明的制度安排规范学术评议规则和程序,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共同体学术评议过程中的“熟人关系”和“老友”现象。当然,还应允许社会专业人士、相关媒体和网络舆论来监督共同体内的学术运作,对共同体内成员的学术评议行为构成道义压力。要不断淡化学术评价中的外部性评价,强调学术自身的价值、标准和伦理。也可通过建立各类民间性的学术评价中介机构,使其参与学术评价。

(三)克服学术研究目的的伦理模糊,强化学术腐败的伦理矫治

以往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大都从学术体制外、学术体制本身、学术制度规范等角度切入。但对于大学的学术人来说,学术不端大多是其“价值错乱”(ValueDissonance)引起的,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种道德问题和伦理问题,而非法律问题。随着我国高校包括学术腐败在内的学术不端行为的频繁出现,从而直接驱动了学术伦理(AcademicEthics)的研究。“所谓学术伦理,就是学术共同体内形成的学术研究的基本道德规范。”从效用来看,学术伦理事关学术人立学做人的基础、学术自由的实现、整个学术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当前,高校学人对通过学术伦理矫治学术腐败的重要性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有学者认为:学人之所以为学人,是有一个学术规范的,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该做有一个标准。这个标准也是规范,但不是操作层面的规则,而是一种“深层哲学”,这种“深层哲学”是学人做人的前提,是其在人格层面上找到自己这么活的充分理由。在这里,“深层哲学”就是学术伦理,所谓“不是操作层面的规则”,意指是一种内心世界的价值认同和职业操守,而非强制性的刚性规定。有学者认为学术腐败的根源,就在于学术腐败者在内化社会文化上有严重缺失和瑕疵,伦理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还远远没有内化为他们的自觉意识,他们太缺乏伦理智慧,因此学术腐败的根治必须要求助伦理道德工具。

鉴于此,高校学人要克服学术研究目的的伦理模糊,运用学术伦理对学术腐败进行规制和矫治。所谓“规制是指依据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经济活动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

上海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罗志敏对学术伦理的规制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根据他的观点,学术伦理规制具有自己独特的特性:学术伦理规制是与大学学术伦理失范相匹配的治理措施,是一种以学术价值观内化为特征的价值性规制,符合大学学术活动的运作规律,契合大学教师这些学术人的劳作特点,具有比其他规制手段更完整、更全面的规约力。

为此,高校要建立起内在的学术伦理价值观。这种伦理价值观要充分体现大学的精神和精髓。正如西班牙高等教育学家奥尔特加·加塞特指出的:“把大学当作一种精神比把它当作一种机体更合适。”首先,大学要具有求真务实的精神,这是学术伦理的核心价值观。具有独立人格和恪守学术精神的学人,对行政权力不屈服、不媚俗、不迎合,而是基于学术规律和学术伦理的原则,追求宇宙的客观规律。其次,要有严谨和严苛的治理精神,这是学术伦理的“底线伦理”。“严谨”的价值含义应至少包括“唯实、严肃、严格、严密、审慎”。再次,大学要具有创新的精神,这是学术伦理的“上标伦理”。就如柏林大学奠基人洪堡认为的那样:“大学旨在让人领悟科学的统一性并具备创造力,所以学术创造力的培养是大学教育的重点。”这种创新精神主要表现为大学学人的学术批判能力、学术反思能力和学术探求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