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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造假“最严处罚”要彰显警示价值


2014年05月11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据媒体报道,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目前兰州大学出台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事实上,兰州大学出台的《实施细则》是对去年1月1日起实施的,被称为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史上最严处罚”的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教育部在《办法》中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在《办法》实施一年多时间里,全国有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先后按照教育部要求,制定了本校的《办法》实施细则。兰州大学不是第一家也不是最后一家公布《办法》实施细则的高校。

2012年9月,《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国内有媒体曾通过网络对2000余名网友的调查结果显示,58.2%的人对此十分关注,有85.9%的人直言当前学位论文作假问题严重,73.9%的人“支持”教育部出台《办法》严惩学位论文作假者。但是,从2012年5月《办法》开始制定到如今实施近两年来,当公众把目光集中在《办法》的“处罚”效果上,而没有看到有多少人因《办法》实施而受到“处罚”时,就普遍认为《办法》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罚”的操作性不强。

其实,近年来公众对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诟病时有耳闻,学生学位论文也难以幸免。尽管教育部对此非常重视,先后出台过《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也建立了学风建设管理机构,指导各高校加强学风制度建设,各高校还启用了学位论文检测系统,加大了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但是,公众依然认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存在已久且比较普遍,不仅败坏了高校学风,而且向国家学位制度提出了挑战。在此背景下,教育部制定实施了“史上最严处罚”的《办法》,期望通过加大处罚力度,抑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扭转高校存在的不良学风。

笔者并不否认,坚持执行《办法》严厉处罚的必要性,也赞成为了便于操作而进一步细化《办法》的实施细则。但是,高等教育作为教育领域、高校作为育人的机构,对学生出台的任何管理办法都应该以教育为主。因此,进一步制定并实施《办法》的根本目的,不是也绝不应该仅仅是为了“处罚”。去年1月,教育部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时,对各学位授予单位贯彻落实《办法》提出了三点要求:一要在师生中广泛宣传《办法》。二要结合本单位情况,明确工作机构和实施细则。三要严格执行《办法》各项规定,严肃处理发生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笔者希望对三点要求解读为——高校贯彻落实《办法》要以教育与预防为最佳着力点和根本目的。

首先,高校要发掘《办法》的教育价值。各高校应该把《办法》等学术道德规范,列入学生入学教育内容与学生手册,高校通过制定学术规范、倡导学术诚信、教师率先垂范,提高学生学术修养,减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发生。其次,高校要用好《办法》的警示价值。各高校要把校内外的各种学术作假行为及其处罚情况,利用校内各种媒体开设“警示窗口”,警示学生从自身做起远离这种行为。再其次,高校要彰显《办法》的预防价值。各高校要建立系列的学术评价、奖励与惩罚制度,营造奖惩分明的评价机制,形成“弃恶扬善”的学术氛围,预防学术作假行为的发生。最后,社会要发挥《办法》的长效价值。德国民间有只为“保证德国博士学位信誉”的论文剽窃纠察队,专盯拥有高学历的政客与名人。德国杜塞尔多夫大学曾认定,德国教育和科研部部长安妮特·沙范博士论文存在隐瞒引文出处及剽窃问题,取消了其拥有33年之久的哲学博士学位。我国可以仿照德国的做法,鼓励民间成立学位论文纠察组织,让学位论文造假者终生不得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