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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造假的“毒瘤”如何才能根除?


2014年08月09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近年来,有关学术造假的消息不断见诸报端,特别是某些著名学府和著名教授也加入学术造假行列,使学术造假逐渐由个案变成一种风气,达不能不令人深思。

很多人把学术造假行为归结为造假者的品行不端,有关方面也表示,不能因为少数人的造假行为,就对学术的整体环境产生怀疑。但是,面对造假现象日益严重、造假手段越来越恶劣、造假者的身份越来越“显赫”,以及有关方面对待学术造假问题的纵容,可以确定,学术造假问题的发生,决不仅仅是造假者的品行不端那么简单。

以李连生造假事件为例,这位著名大学的著名教授,其申报的科研项目,虽然存在严重的造假、侵占他人学术成果进行拼凑和包装等学术不端问题,但是,却能够通过层层评审,最终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难道仅仅是李连生的个人行为不端吗?为什么没有一个环节发现李连生造假、作弊、侵占他人成果的行为呢?所有参与评审的专家,有没有对李连生申报的成果进行全面地评审和分析呢?而西安交大六名老教授早在2007年底就已经对李连生的造假行为提出了质疑,为什么要等到一年多以后西安交大才对李连生作出处理?

很显然,李连生事件的发生,不仅与李的个人品行有关,更与整个学术体制和机制有关,与学术风气有关。据有关媒体报道,在“863”计划中,领衔的竟然七成都是带“长”的“学官”。虽然带“长”的不一定都没有领导科研的能力,但是,按照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科研人员一旦染上了“官气”,就没有几个再有时间和精力去研究科研了。这样研究出来的成果,就难免出现学术造假问题。

去年,科技部部长万钢就强调,对于学术造假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零容忍”,不仅是态度,更需在制度上和监管上得到切实体现。事实已经多次证明,在学术体系与利益关系、行政框架存在千丝万缕联系的今天,遏制学术造假,不能依赖学者的道德自觉、学术自律,急需制度尤其是法制力量的治理。

目前,对学术造假的处理,存在两个需要破除的瓶颈。一是管理主体不得力,我国尚缺乏独立而统一的学术腐败专门处理机构,往往通过内部处理,导致相关部门要么袒护阻挠,要么处罚过轻。二是管理制度不完善,在防范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上,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而且司法机关也很少介人学术造假的调查处理,这种缺位一方面使治理手段缺乏法律成慑力,更重要的是,处理往往局限于道德声讨、人事调整等层面,缺乏一个强有力的制度来规范和保障,难以应对学术造假频发现状的挑战。

因此,对目前出现的学术造假现象,应当更多地从体制、机制、管理等方面寻找原因。首先,要改变将科研成果单纯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的局面,建立更加科学、规范、合理的挂钩标准;第二,要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科研经费分配机制,不单纯以科研人员的多少、成果的多少来衡量,而要以为国家、社会创造的财富来评价;第三,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科研成果评价机制,尤其要提高科研成果的公开性,在每一级评审中,都进行公示;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应对发现的造假、抄袭、欺诈行为严肃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学术造假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