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升级,查看新版
4000-058-056
品牌全面升级,论文检测进入“PaperRight”时代!

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制度建设的思考


2015年01月15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以检验研究生课程学习的效果,衡量研究生的创新能力,考察研究生在文献检索、资料运用、论文写作、观点论证和辩驳等方面的水平和技巧对于学校而言,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是检验研究生教育质量的主要依据对于导师而言,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是检验导师指导质量的主要依据。可以说,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是研究生教育中重要、严肃的环节。

学位论文答辩的重要性,要求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必须有严格、完整的程序体系,而且应该形成完善、可行的救济措施。

一、建立严格的程序体系,保证答辩的规范统一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首先是对研究生导师指导质量和研究生本人学术水平的评价。一般而言,通过严格的人学考试和系统的课程学习以及导师的专门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该能够达到《学位条例》以及各校规定的相关规范对于学位论文的质量要求。但是论文答辩毕竟是对于研究生本人知识结构、研究能力、学术水平的综合测评,由于种种原因,论文质量或者答辩水平未达到相关要求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了保证论文质量,提高答辩水平,应该采取提高标准、严格程序等措施。从各学校的经验来看,通过校外专家匿名评审、导师全程回避等措施加强了对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使得少数创新性不强、质量不高、体例不符的不合格论文难以通过答辩,实现了通过严把答辩关提高论文质量的目的。

目前我国研究生教育实行的是统一标准与个性教育相结合的体制。一方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对于研究生教育确定了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入学条件、培养目标、论文标准等。另一方面,以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为单位,在全国统一标准之下,根据本单位的性质、层次、特色、条件,确定本单位的标准、指标、程序等。而在培养单位内部,又因学院、学科、专业的不同,在研究生教育中融人了一些自身的特色,甚至因导师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和标准。

就实质意义而言,特色性教育、特色性培养,可以也应该在研究生培养每一层次中体现,包括学校、学院、学科、专业、导师等。这不仅是研究生教育本身的要求,是社会对于人才不同需求的要求,更是各培养单位培养主体特殊性的要求。但就形式而言,在制度设计方面,应该以学校为一个统一体。同一个学校,在研究生教育和培养方面,应实施基本统一的程序、标准。以学校为单位实施相对统一的研究牛教育,这既是高等教育体系中高等学校在人才培养、教育风格、质量评估、管理责任中所起作用及认定方式所决定,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所要求作为研究生培养单位,高等学校应对于本校所有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教育确定一致的规范体系。

通过统一的规范体系,形成基本相同的教育思路,基本一致的学术要求,基本一致的程序设计。目前高等学校研究生招生规模普遍比较大,同一学科、同一专业、同一年级招收十几名、几十名学生的情况普遍存在〕学位论文答辩时,学校为同一专业毕业生可能组织若干个答辩委员会。同专业多个答辩委员会的存在,有可能导致标准把握、宽严程度不一致的现象,导致论文质量要求不同、答辩水平不同,甚至出现导师与学生选择答辩委员会的不正常情况。作为学校,需要保持同一学科、同一专业相对稳定的学术水平,在论文学术质量、规格体例等方面保持相对一致,避免不同答辩委员会掌握标准、要求以及答辩时宽严程度不同造成的不均衡现象。

二、完善救济程序,实现教育公正

学位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并提出答辩申请,期待通过答辩,获取学位。在现阶段,学位对于申请人、毕业生而言,意义重大,它不仅涉及对申请人学术水平的认定,而且直接影响申请人,毕业后走向社会的身份、资格,甚至影响其人生的道路。而提高质量标准,严格答辩程序,就有可能使一些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已往质量标准的论文不能通过答辩,从而使申请者不能获取学位。这里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未通过答辩程序而被认定不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论文,不排除程序主导者如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等由于论文、学术以外的原因,由于知识结构缺陷、学术方法差异等原因导致论文不通过。第二,即使确实是论文本身未达到相应的学位论文质量要求,而答辩人也可能认为其论文未获通过是基于前述第一项原因,难免心存疑虑,认为受到不公正对待。

一方面,论文是否通过答辩,对于申请人身份、前途产生重要影响另一方面,论文的通过与否,又难免存在某种偶然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在提高标准、严格程序的同时,设置相应的救济措施,增加一道甄别、筛选程序,减少因偶然因素导致论文不通过现象的发生,是非常必要的。

学位论文答辩救济制度设置的原则应该是有决定,就有救济。在目前的答辩制度设计方面,凡是有可能导致论文答辩过程中止的关键程序中,均设置相关的救济措施。学位论文答辩主要经历四个阶段导师推荐,专家评审,答辩委员会答辩,学位委员会审定。这四个阶段对于学位论文的质量、形式等均有一定标准和要求,实施主体认为未达到标准或要求者,均可做出中止答辩程序的决定。这种决定的做出,对于学位申请者而言,事关重大而就决定做出者而言,不排除学术认知上的局限甚至学术以外的干扰因素。为防止学术认知上的缺陷或者学术以外的干扰因素,有必要在这四个阶段全面设立救济程序。允许申请人在上述四阶段每一阶段中对于否定性结论申请救济。允许有关机构依据救济程序,重新审议学位申请的阶段性要求,并独立做出新的决定。

当然,增设救济程序,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极端化情况下不公正结果的发生,包括导师、论文评审人、答辩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等在认知上的缺陷或者非学术因素的干扰。救济程序的设置,只是扩大公正结果产生的几率,提高研究生教育的相对公正性。而且,救济程序的增设,毕竟让当事人能够通过合法途径提出自己对于前期结论的异议,为当事人提供一次表达意见、提出抗辩的机会。通过一个新的机制重新审视被审查对象,应该说仍然是以较小的成本获取向公正性结论较大的一次再接近。

三、需要正确处理的几个问题

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是保证研究生在完成学业、走向社会之际,能够具备相关规范确定的知识结构、理论素养、学术水平的需要。在设计并实施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时,需要正确处理好几个问题。

第一,“通过优先”的原则。学位论文答辩进程中,先后涉及多个质量监控程序,而每个监控程序之中,都可能涉及多名监控、评审主体。学校在选择监控、评审主体时,一般会考虑其知识结构、学术水平、研究领域、学术风格等因素。一般而言,参与学位论文监控、评审者,多为某一方面专家,对于被评审对象具备主体资格和知识背景。然而,由于学位论文经常是针对某一较小领域进行专门研究,不排除专家的知识结构、学术背景与被评审的学位论文不相吻合。这种情形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中较为普遍。这里就产生问题当专家对于被评审对象某一方面,或者某一知识点并不熟悉时,专家应该采取何种态度。这里涉及到组织学位论文答辩活动的基本宗旨。

第一,“通过优先”的原则。学位论文答辩进程中,先后涉及多个质量监控程序,而每个监控程序之中,都可能涉及多名监控、评审主体。学校在选择监控、评审主体时,一般会考虑其知识结构、学术水平、研究领域、学术风格等因素。一般而言,参与学位论文监控、评审者,多为某一方面专家,对于被评审对象具备主体资格和知识背景。然而,由于学位论文经常是针对某一较小领域进行专门研究,不排除专家的知识结构、学术背景与被评审的学位论文不相吻合。这种情形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中较为普遍。这里就产生问题当专家对于被评审对象某一方面,或者某一知识点并不熟悉时,专家应该采取何种态度。这里涉及到组织学位论文答辩活动的基本宗旨。

学位论文答辩作为研究生教育、培养的一个环节,通过提高标准、严格程序,实现培养目标,其基本宗旨有二①让符合学位要求者通过答辩,取得学位②让不符合学位要求者不通过答辩,不授予学位。一般情况下,上述二宗旨能够并行不悖,同时有效。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此两项宗旨发生冲突,则优先实施第一宗旨,或者称实行“通过优先”原则。“通过优先”原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表述宁可让不合格者通过,也不能让合格者不通过。

基于“通过优先”原则,在学位论文答辩程序之中,需要明确几个关系。首先是当专家对于相关领域或知识点不熟悉,或者心中存疑的情况下,专家的评审态度应该是以宽为主。其次,学位论文答辩程序中,既有纯学术机构的监控、评审,也有学术管理机构的监控、评审。前者如专家鉴定、专家推荐、论文答辩。后者如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答辩领导小组审核等。作为后者,监控、评审主体的部分成员在知识结构、研究领域等方面可能与被审查论文的学科领域存在一定距离。这种以综合评审、学科平衡为主要目的的监控、评审活动,也应该实行从宽的基本态度。“存疑从宽”、“管理从宽”,确保“通过优先”原则的实施,实现学位论文答辩中的以人为本,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确定追求学术公平的合理成本。学位论文答辩过程中,多次涉及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价和质量评审。而各评审者的评审意见和评价结果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而言,参与评审、评价的专家数量越多,对于该论文评审、评价最终结论的公正性就越强。但基于运行成本,包括时间成本、经费成本的考虑,专家数量被严格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在学位论文答辩过程中,需要确定合理的成本规模,以确定邀请参与评审、评价的专家数量和实施方式。实际上,关于救济程序的设计,也受到追求学术公平所需成本规模的制约。

第三,答辩程序设计,需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尤其是需要注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设计中,由于论文申请人始终处于被审查、被评价地位,申请人只能通过答辩、解释、回答等方式维护自己,可以说申请人在相关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正因为如此,答辩程序的设计,一方面,应该确定明确的标准、条件、指标,确定严格、严谨的程序,以衡量申请人的论文水平和知识结构。另一方面,在设置救济程序、维护学位论文申请人权益的同时,也应注意保护相对人,如导师、评审专家、答辩委员、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合法权益。在申请人与相对人这一对关系中,强化了对于申请人的救济,实际上就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存在着某种侵犯和损害。例如,在学位论文答辩四阶段中第一阶段“导师推荐”程序中,如果导师不推荐,但申请人通过救济程序进入第二阶段“专家评审”程序,这里可能产生对该导师声誉、责任的消极影响。这种消极影响的扩大化,同样可能构成对于导师合法权益的侵犯和损害。因此,无论是对于答辩程序的设计,还是对于救济程序的设置,均需注意均衡各方关系,维护各方权益。

第四,将学位与毕业脱钩,以减小未获学位对于申请人在就业方面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因论文学术质量或者因为答辩水平,申请人学位申请未获通过,当然这是对于申请人的否定性评价。但是,在制度设计层面,应该适当减轻这一否定性评价后果的严重性。目前多数学校在研究生教育中,将能否获取学位与能否毕业挂钩,不能获得学位的研究生一般也不能毕业,直接影响其就业、走向社会。实际上,研究生的毕业与学位是两个概念,前者主要表明其学习经历,后者则主要反映其学术水平尽管“毕业”在表明学习经历的同时,也表明理论素养、知识结构、学习能力等水平,但与学位论文所反映的学术水平仍然是两个概念、两种要求。一般而言,一名研究生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完成培养方案所设计的各项教学活动,各项考试、考查合格,包括毕业论文合格,就达到了毕业水平,就应该准予毕业,并允许其作为相应层次的毕业生走向社会,进人工作岗位,即使因为论文质量或答辩水平等原因该研究生未能通过答辩、未能获得学位。将学位与毕业脱钩,既能维护学位的高标准、高要求和严肃性,也能够让暂时未获学位但符合毕业要求的研究生比较顺利地走向社会。

建立严格、完整的答辩程序体系,形成以研究生培养单位为单元的、统一规范的质量标准,以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和水平确立完善、可行的救济措施,以实现极端情况下对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实现研究生教育的公平、公正,这是我国现阶段完善研究生教育制度的两项重要任务。与此同时,兼顾“通过优先”原则,正确处理学术公平与合理成本的关系,注意保护答辩程序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实施学位与毕业的脱钩,通过研究生答辩程序的制度建设,全面实现对于研究生答辩活动的合法、合情、合理的引导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