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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论文多种形式发表中版权关系分析


2015年10月06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科技论文多种形式发表与传播主要表现于利用不同的发布平台和传播渠道,作者选择什么样的发布平台和传播渠道是《著作权法》赋予作者发表权的权利体现,而期刊编辑部的汇编权、复制权和发行权等权利也是作者赋予的许可或“默许”使用,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其他权利则必须得到作者的明确授权。

1.会议论文的再发表

长期以来,学术会议与学术期刊或图书出版单位互为稿源和出版平台,以期刊或图书的方式正式出版论文集。随着数字出版的发展,目前多数学术会议不再正式出版论文集或仅由数据库服务商以论文集的方式收录,以数字化的方式网络出版。对于会议组织方没提供任何出版平台其论文作者各自投稿于学术期刊发表没有任何非议,而会议论文以数字化的方式网络出版是否为正式出版,学术期刊界争议颇多。对于有书号、刊号的论文集,是否属于正式出版,业界也有不同看法。因此,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对于此类文章要慎用。

多数学者认为,在稿件录用时应把握能够不重复发表的尽量不要重复发表的原则,即使是要发表也要比原文献有较大的改进和补充,同等情况下优先发表原创性的首次文献。在特殊情况下,有些论文也有可能被接受和刊用。比如在发表初步报告后再发表完整的论文,或已在其他刊物或专业学术会议的论文汇编上发表过摘要;在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过,但并未在其他刊物或会议汇编上全文发表。

另外,作者在向期刊编辑部投稿时,应向编辑部说明,并附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以免可能会被编辑或审稿人误认为是相同或相似成果的重复发表。如果文稿中部分内容已经发表,作者应在新文稿中明确指出有关内容并列出相应的参考文献。

2.学位论文的再发表

国内期刊传统上并未将学位论文内容再次发表认定为重复发表,是因为早期的学位论文仅在答辩后收藏于学位授予单位和相关图书馆,但随着我国大部分学位论文被收录进中国知网或万方等全文数据库,上述传统的处理方式受到了挑战。这是由于大多数学术期刊在收稿后都要用学术不端检测系统予以检测,会查出学位论文与其他文献有较高的重复率。部分期刊会以重复率过高为由直接退稿,而更多期刊则不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对于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目前学界的认识并未统一,也缺乏专门的法律条文及规范的管理体制。大多数高校或科研院所采用的基本模式是先与学生签署使用授权声明,然后学位论文的开发机构与高校或科研院所签订学位论文利用许可协议。这种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发生不规范甚至是违法行为,其中影响较大的是2007—2008年引发了千余名博士、硕士先后提起诉讼,分别状告万方公司和中国知网侵犯学位论文著作权。因此,关于学位论文的再次发表,笔者赞同张小强等提出的建议,期刊是否接受网络出版过的学位论文再次发表有自己的决定权。层次较高、稿源丰富的期刊,学位论文再次投稿,编辑部可以拒绝发表或严格限定论文的内容要有实质性的更新;层次较低、稿源偏少的期刊,编辑部可适当放宽标准。但不管在何种情况下,作者投稿时应向编辑部作出说明,期刊编辑部仍需要慎重对待论文重复发表的情况。

3.科技论文的网络出版

科技论文的网络出版,就是科技论文借助网络技术公之于众。科技论文的网络出版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纯网络期刊,即只在网络上发表科技论文,科技论文只有网络版本,没有纸质版本;另一种是指科技期刊的网络化,即将纸质版本或电子版本的科技论文转化为网上信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知,科技期刊是一种汇编作品,其汇编人———期刊社依法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但不能对期刊的每篇作品实施延伸。因此,为维护作者和出版者双方的权利,越来越多的期刊社开始实施与作者签订版权转让书。

《烟草科技》编辑部参照《著作权法》制定了版权转让书,内容主要涉及论文的原创性和是否涉及泄密问题;论文的“一稿多投”现象;论文的署名权;论文的汇编权、翻译权、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发行权及论文的一次性稿酬等方面,并对以上问题及处理办法做出了相应规定。每位作者在投稿和论文发表前都要与编辑部签订《论文著作权转让合同》,编辑部依法从作者处获得这些权利后,就可以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双方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种类、期限、地域、付酬方法、违约责任等。

推广书面版权合同,不仅尊重和保护了作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将其作品以多种形式(纸质制品、数字化制品)在更大范围内传播,同时能比较有效地保护期刊编辑部的合法权益。比如制约了“一稿多投”现象和在出版前作者由于种种原因而多次修改主要作者和联系人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