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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写作存在的逻辑问题


2015年10月08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有学者认为,法学毕业论文的现状是“不能严守学术规范、学术视野狭窄、逻辑思维紊乱、论文格式混乱”。这些逻辑问题体现在选题、论文结构、格式和语言表达方面。下面就毕业论文写作中逻辑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选题方面的逻辑问题

选题方面的逻辑问题主要包括论题含糊、文不对题。第一,论题含糊。如果毕业论文的标题含糊不清,就会产生歧义。论题含糊反映作者对论题外延的认识不明确,思路不清晰。例如,论文题目“计算机犯罪及其对策”会产生歧义:论文要探讨的是“犯罪对策”,还是“犯罪预防对策”?第二,文不对题。论文内容与论文标题不一致,违反同一律。有一篇论文题目是“论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兼论我国关于跨国公司国际管制的立法完善”,主标题是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是关于国际法的,而文章内容是我国关于跨国公司的国内法,主标题与副标题相互矛盾,显然文不对题。

(二)论证过程方面的逻辑问题

法学毕业论文包括论点、论据、论证三个要素构成。其中,出现逻辑问题最多是论证。第一,违反同一律,犯了“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①如果前部分的内容与论题相关,后半部分内容则是在论述另一个论题,前后不一致,会犯“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第二,违反矛盾律,犯了“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自相矛盾”在毕业论文中主要表现为在一段论述中对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同时都予以肯定。第三,违反充足理由律,犯了“推论失当”的逻辑错误。论据是真实可靠的,但论据的真实性与论点的真实性不相干,当然不能从论据的真实性推出论点的真实性。这种情况无论在论文中还是在答辩中都不难见到。

(三)写作格式方面的逻辑问题

论文强调序号体例的统一。如果把不同的格式混用在同一篇论文中,就会出现写作格式的逻辑问题。各个学校对于本校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的体例都做了统一的要求,并进行示例,但学生在写作过程中还是常常把不同的体例混在一起使用。关于论文体例,虽然各学校有不同的要求,但是不外乎两类:一类是汉字格式,如一级标题为“一”,二级标题为“(一)”,三级标题为“1”。另一类是数字格式,一级标题为“1”,二级标题为“1.1”,三级标题为“1.1.1”。部分学生混合使用这两种序号,导致混乱。如在“1.1”下的内容中出现“(一)”或者“一”。有的同学在使用一种体例时,出会出现混乱,如“1.1”下的内容中出现“1”、“2”、“3”,导致标题级别的混乱。

(四)语言表达方面的逻辑问题

出现语言表达方面的逻辑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学生对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不明确。第一,内涵的逻辑问题。内涵的逻辑问题表现为用语含糊,似是而非,含义不确切。例如,一篇论文中提到“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完善”,混淆了“缔约过失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界限,应当修改为“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第二,外延的逻辑问题。外延的逻辑问题表现为使用小标题时违反划分的规则,导致逻辑错误的发生。譬如,在一篇毕业论文中,一级标题为“我国法律解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二级标题为“法律解释主体多元化引起的问题”、“法律解释内容的冲突”、“法律解释形式的混乱”和“法律解释具体操作制度的欠缺”,其中的“法律解释主体多元化引起的问题”和“法律解释具体操作制度的欠缺”违反“划分的子项必须互相排斥”的逻辑规则,犯了“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