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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论文作者的署名和致谢


2016年02月16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作者系指在论文的构思、具体研究工作执行及撰稿执笔方面起主要作用,且能对论文涉及的论点、论据和结论负责,对论文的主要内容答辩的人员,是论文的法定主权人和责任人。作者署名是科技论文的必要组成部分,但在目前来稿中,有相当数量的作者署名不符合国家著作权法署名规则,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混乱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即不利于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保护真正作者的著作权益,应引起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关注和重视。

一、作者署名的意义

1.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对作者的定义作了明确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该规定以法律的形式保证了作者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使用和获得报酬权等5方面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最具权威性的国际期刊编辑委员会制定的《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规定:“所有计划列为作者的人应具备作者的条件,`作者'应是在本研究中做了充分工作,能担负其发表内容的社会责任。并对该研究以下3方面同时作出实质性贡献①参与选题和设计,或为资料的分析和解释者;②起草或修改论文中的重要知识内容;③最终同意该文发表者。仅参加获得资金或收集资料者不能成为作者,仅对科研小组进行一般管理者也不宜当作者,一篇文章中对其主要结论加以评论的任何部分,均必须至少有一位作者负责”。

2.署名目的。

①标明论文的责任人,是文责自负的承诺,论文一经发表,署名者将负有政治上、科学上和法律上的责任;

②表明作者的劳动成果及作者本人获得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对该论文拥有著作权。既是应得的荣誉,也是论文版权归属的声明;

③便于编辑、读者与作者的联系,沟通信息,互相探讨,共同提高。

二、署名问题的成因

1.缺乏《著作权法》知识。第一作者是科研课题的设计者和科研工作的主要参与者,通常决定谁是论文的作者,并按其在科研工作中的贡献大小依次排列署名。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对作者资格的认识,往往分不清作者和被致谢者的概念,而把自己的上级领导、部门主任、课题管理者、提供经费赞助者、资助药品试剂和实验材料或临床标本者通通视为作者;或与之相反,出于某种原因,把参与科研课题实际工作的科技人员排斥在外不加署名,造成署名纠纷矛盾的发生。有些课题负责人,为使科研工作顺利开展,打开科研工作的绿色通道,有求必应,将不应属于署名范围的领导、同事、亲属等在论文上署名而不顾后果,导致作者署名过多,违背了《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2.利益驱使。如今在科研工作中,发表论文、申报科技成果、申请科研基金、晋升职称等无不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使得在一些来稿中署名并非真正作者的现象普遍存在。为满足各种利益需要,有些人无视《著作权法》,自己不搞科研、不写论文,等到评定职称时,通过各种方式挤进论文作者行列,甚至利用手中权利迫使作者让位,自己成为第一作者;有些第一作者因顾于情面,认为只要不影响自己第一作者的地位而同意署名,出现了老师、同学、亲属等无论从事何种工作,工作单位在何处,全都在一篇论文上强行搭车署名现象,作者辛辛苦苦获得的科研成果被这些非作者轻而易举剽为己有;更有甚者,发表一篇病例报告短文,却有几个单位的多位作者署名,看后另人不可思议,降低了论文的科学价值。

三、应注意的问题

1.不应参加署名的情况。署名要事实求是,人数不宜过多。对论文所涉及的部分内容作过咨询、提供了技术性帮助、在财力和物力上给予支持、参与常规劳务的人员或应作者要求审阅修改稿件者均不宜按著者身份署名,但是可以注明他们曾经参与哪一部分具体工作,通过文未“致谢”的方式对他们的贡献和劳动表示谢意。编辑经认真加工可提高稿件质量,但编辑的贡献不属于论文的原始创作,不应利用工作之便参加署名。

2.不可随意更改署名和顺序。作者对论文所起的作用是客观存在的,如果论文有多位作者,应在论文完成时即相互认可,而不应该在投稿后再要求增减作者或变更顺序。第一作者要根据其他作者在本科研课题中所做工作量的大小、技术含量、科研难易程度、作用主次等,按顺序依次排名在第一作者之后,以保证论文发表后无著作权纠纷。署名时注意,科技论文著者的姓名应用全名,且用著者真实姓名,不建议使用变化不定的笔名。同时应列出各著者完成研究工作的单位和通讯地址,以标明知识产权的从属关系。

3.明确著者的责任。对文章中各主要结论均必须至少有1位作者负责,在每篇文章的作者中需要确定1位能对该论文全面负责的通讯作者。通讯作者应在投稿时确定,如在来稿中未特殊表明,则视第一作者为通讯作者。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不为同一人时,在论文首页脚注通讯作者姓名、单位和邮政编码。作者中如有外籍作者,应附本人亲笔签名同意在本刊发表的函件。集体署名的论文于文题下列署名的单位,于文末列整理者姓名,并于论文首页脚注通讯作者姓名、单位和邮政编码。集体署名的文章必须将对该文负责的关键人物列为通讯作者。一篇论文通讯作者只列1位,由投稿者决定。

4.致谢。在文末致谢是表示感谢并记录在案的意思。对给予实质性帮助而又不能列为作者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文后给予致谢,但必须征得被致谢人的书面同意。被致谢者应包括:①对研究提供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合作单位;②协助完成研究工作和提供便利条件的组织和个人;③协助诊断和提出重要建议的人;④给予转载和引用权的资料、图片、文献、研究思想和设想的所有者;⑤做出贡献又不能成为作者的人,如提供技术帮助和给予财力、物力支持的人,阐明其支援的性质;⑥其他需致谢者。致谢应避免以下倾向:①对确实给予了帮助的单位或个人,甚至用了他人的方法、思路、资料,但为抢先发表而不公开致谢和说明;②出于某种考虑,将应被致谢的人放在作者的位置上,混淆了作者和被致谢者的权利和义务;③为抬高自己的论文身份,将未曾参与工作的知名专家或相关部门领导写在致谢之中。

科技论文的第一作者是科研课题的主持人,不仅要在科研工作中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作风,更要树立正确的科研道德思想。在撰写论文时既要维护自身的著作权益,也要尊重和保护他人合法的论文署名权。只有做到不徇私情,自觉维护《著作权法》的严肃性,抵制不良社会风气把好署名关,才能保障自己合法的著作权益不被侵犯,同时也利于纯洁科研学术环境,保护科研成果,促进学科领域科技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