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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写代发论文现实违法性的剖析


2016年02月25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1.代写代发论文有违创新、诚信等科技法原则

创新原则是科技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强调一切科技或科研活动都应当遵循自主创造、求新求真的理念。可以说,没有科技的创新,就没有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强盛。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第二条、第三条等均强调了该项原则。一个国家科技水平如何,具有创新性的科技成果多寡及其价值的大小是重要的衡量标准。科技成果既包括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也包括科研论文。不论是专利,还是论文,它们都应是科研人员创新思维和创新活动的产物。然而,就代写代发的论文而言,署名作者并未实际进行科技创新活动,但却将论文买为自己所有的科研产品,其行为自然背离了科技法的创新原则。

不仅如此,代写代发论文行为还违反了诚实守信的科技法原则。《科技进步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在代写代发论文的交易中,任何一方的行为都是一种弄虚作假的行为。对于科研人员来说,其行为不仅背离了科研诚信的职业道德规范,而且也违反了科技法的诚实守信原则,具有科研不端行为的明显特征。

2.代写代发论文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并隐藏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按照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科研论文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而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依法属于创作者所有,其署名权不仅是永恒的,而且还具有不可转让性。因此,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审视,代写代发论文这种私相授受的产权交易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更值得关注的是,这种不正当的知识产权交易中还隐藏着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因为代写代发论文的代理商通常“寄生”于学术期刊,并与期刊社的个别工作人员存在发表论文的私下交易。在我国,期刊社具有国有性质,其工作人员依法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准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帮助代理商代发论文的行为实质上就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代理商提供论文刊发的机会或便捷通道,由此而收受代理商财务的行为显然属于受贿行为。而对于代写代发论文的代理商来说,其给付期刊社工作人员报酬的行为则属于行贿行为。所以,代写代发论文不仅是一种非法的知识产权交易行为,而且还隐藏着职务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