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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的主要表现和处罚政策


2017年01月17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关于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的行为。更严重的,是少数人不懂法、不学法、不依法创作,学术道德缺失,不靠诚实劳动获得科研成果,想要投机取巧、不劳而获,或者少劳多获。再加上我国学术界突然面临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在反对学术不端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有的学者抵挡不住市场经济的诱惑,做出一些违背学术共同体道德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还不自知,自以为是。其实,在国内外对学术不端已达成了一个基本的共识。

关于学术不端,国际上一般指捏造数据、窜改数据和剽窃三种行为。但是一稿多投、侵占学术成果、伪造学术履历、自我抄袭等行为也应该包括进去。

1、教育部对学术不端的态度和界定及惩治政策

2006年5月10日,教育部发布了《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其中的第十三条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进一步表示了明确的态度:及时妥善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要认真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尺度,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检举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保护。要严格区分学术不端与不同观点争论的界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在第十五条的规定中,也对高校的出版机构中的编辑人员提出了要求:加强对学术出版的管理。教育系统出版社、学术期刊要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积极探索建立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名的审稿制度,从出版与发表的环节上,堵塞低水平重复、粗制滥造和抄袭剽窃的漏洞,切实把好学术成果的出口关。

2009年3月19日,教育部发布了《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通知》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了具体界定,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这是教育部文件的第一条,它对学术不端行为作了界定。《通知》主要不仅仅是为了界定学术不端,而是要对如何治理、惩处和预防学术不端作出要求,拿出措施,提出政策。

在《通知》第二条中要求:高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三条要求:高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第四条要求:高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要求:高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第六条要求:高校要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学风建设的专题讨论,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学术自律意识。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高校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第七条要求:高校要通过校内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橱窗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学术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

2009年10月29日,教育部成立了教育部学风建设协调小组,以加强对高校学风建设的领导,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由教育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陈希任组长,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王立英,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李卫红任副组长。教育部学风建设协调小组下设社科类学风建设办公室和科技类学风建设办公室,分别设在社会科学司和科学技术司,主任分别由社会科学司和科学技术司司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制定高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受理直属高校学风问题举报并组织对重大学风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宏观指导、督促高校加强学风建设等。

2、中国科协对学术不端的界定

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中,通过调查,对学术不端归纳了七大行为,并做了具体阐述,主要是针对科技界学者的研究创作而言的。

(1)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在论文、研究报告、著作等科研成果中抄袭剽窃他人的实验数据、图表分析甚至大段的文字描述。这种现象存在于少数科技人员特别是少数硕士生、博士生和刚参加工作的青年学者中。

(2)伪造篡改实验数据。在实验数据、图表分析中,随意编造数据或有选择性地采用数据证明自己的论点,这比抄袭剽窃他人成果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更恶劣。

(3)随意侵占他人科研成果。利用职权在自己并无贡献的论文,或成果上署名,把他人科研成果据为已有;将通过会议、评审等过程获得的特殊信息和思想随意传播;在论文被录用或成果获奖后任意修改作者排序和著作权单位;为论文顺利发表或成果获奖私自署上知名科学家名字;为完成科研任务或求得职称晋升,无关的同事、同学、亲友间相互挂名。

(4)重复发表论文。论文一稿两投甚至一稿多投;将同一刊物已发表的文章原封不动或改头换面后重新投到另一刊物;将国外刊物以外文形式发表的论文以中文作为原创性论文在国内发表而不注明。

(5)学术论文质量降低和育人不负责任。部分学者为提高论文数量,将可用一篇完整论文发表的科研成果分为多篇投稿,降低了论文质量并破坏了研究工作的系统性、完整性;论文发表中引用文献注释不明确;部分教授为完成科研任务招收几十名甚至上百名研究生为自己工作、挂名发表大量论文,而无法全面有效教育培养研究生,使研究生素质大面积滑坡。这些情况造成科研资源包括生产资料资源、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

(6)学术评审和项目申报中突出个人利益。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科研成果评审等过程中,因人情关系、利益驱动等原因,不能正确评价他人成果,利用职务权力和学术地位,走关系、拉选票,导致结论失去客观性、准确性和公正性;与自己无利益冲突情况下,尽量抬高对他人的评价,滥用“国际先进、国际领先、国际一流水平”等词语;与自己有利益冲突情况下,贬低前人或他人成果,自我夸大宣传。

(7)过分追求名利,助长浮躁之风。部分科技工作者特别是一些有一定学术成就、在学术界有一定地位的人员,兼任太多社会和学术职务,整天忙于参加各种各样的会议,重复获取各类资源,真正用于科研时间很少。

以上是中国科协道德与权益委员会在工作汇报中对学术不端的七条阐述。

3、邹承鲁院士对学术不端的研究界定

被称为学术道德卫士的邹承鲁(1923-2006),是我国著名的生物化学家。在胰岛素人工合成、蛋白质化学结构与功能关系等方面多有贡献,曾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两次,二等奖三次。20世纪80年代倡议科研工作中的精神文明建设,对学术腐败疾恶如仇、敢于直言,被认为是整治学术腐败的斗士。邹承鲁也将学术不端行为归纳成七条:①抄袭剽窃他人成果;②伪造篡改实验数据;③随意侵占他人科研成果;④重复发表论文;⑤学术论文质量降低和育人不负责任;⑥学术评审和项目申报中突出个人利益;⑦过分追求名利,助长浮躁之风。

4、国家科技部对学术不端的处罚规定

2006年9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部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于11月7日颁布,2007年1月1日生效。其中第三章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专门规定了对科研不端行为人的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定期审查;(四)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或组织的科研活动;(五)记过;(六)降职;(七)解职;(八)解聘、辞退或开除等。

第十二条项目主持机关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三)记过;(四)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项目主持机关主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五)解聘、开除等。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部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三)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四)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五)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