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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盲评工作实施办法


2017年12月15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进一步完善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评审采用双盲评审办法(简称“盲评”),即评审时将评阅人姓名和单位对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进行隐匿,并且将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姓名对评阅人进行隐匿。

第三条  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盲评工作安排在答辩前进行,凡列入盲评名单的学位申请者,必须通过学位论文盲评,才能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章  盲评机构与范围

第四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盲评工作由研究生院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分别组织开展。研究生院负责盲评的学位论文由学位办组织进行评审,各培养单位负责盲评的学位论文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论文评审平台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五条  凡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均属盲评抽查范围。申请博士学位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和申请提前毕业人员的学位论文均须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盲评;其他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研究生院按5-10%的比例进行盲评,各培养单位按不低于15%的比例进行盲评。

第六条  对上一年度盲评结果中有未通过人员和省级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中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科和指导教师,适当增加抽查比例。

第三章  评议指标与程序

第七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盲评的评议指标按照《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价意见表》(见附件1)执行。若学科有特殊要求,可先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按学科要求执行。学科要求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学校标准。

第八条  每篇盲评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评审,专家按照评议指标逐项评议打分,并给出“同意答辩”、“修改后直接答辩”或“不同意答辩”意见。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专家应为教授或相当职称,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硕士学位论文的评审专家应为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一般应为硕士生导师。各培养单位可以提出不超过2个的回避单位和不超过3人的回避专家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九条  研究生院接收盲评材料的时间,博士为每年3月20日、4月10日,9月25日、10月15日;硕士为每年4月10日、10月15日(节假日顺延)。各培养单位接收盲评材料的时间和方式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第十条  4月10日和10月15日以后各培养单位仍可报送博士学位论文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盲评,但不提交该学期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交论文,指导教师同意送审后才能组织盲评送审。

第四章 盲评结果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盲评的学位论文评阅结果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评阅结果均为“同意答辩”意见的,准予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二)评阅结果中有“修改后直接答辩”,且没有“不同意答辩”意见的,须修改论文,经指导教师审阅通过,准予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三)评阅结果中有1份“不同意答辩”意见的,分两类情况进行处理:

1.评阅结果中有1份“不同意答辩”意见,且另两份评阅结果总评成绩均为优秀(90分及以上),如导师、学科组和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该论文达到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1位同行专家进行增评。增评结果若无“不同意答辩”意见,准予进入论文答辩环节。答辩通过后,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学位申请审核特殊问题处理表》(见附件3),作为特殊问题提请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2.评阅结果中有1份“不同意答辩”意见,且另两份评阅结果总评成绩未同时达到优秀(90分及以上),如导师、学科组和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该论文达到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同意增评,可报告研究生院,由学位办组织聘请2位同行专家进行增评。增评结果若无“不同意答辩”意见,准予进入论文答辩环节。答辩通过后,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学位申请审核特殊问题处理表》,作为特殊问题提请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评阅结果中有2份及以上“不同意答辩”意见,或有1份“不同意答辩”意见且未经增评,或增评结果中有“不同意答辩”意见的,不得进入论文答辩环节,须修改论文,半年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盲评。

(五)凡评审专家认为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且证据确凿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组织盲评的学位论文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可根据工作需要,按一定程序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盲评的比例和方式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盲评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