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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2018年05月31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学士学位论文重复率高于30%,硕士、博士学位论文重复率高于15%);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二章 相关职责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各学院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宣传,对研究生、本科生及其指导教师进行学位论文过程管理;

(二)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经审查后的学位论文方可送研究生部或教务处进行重复率检测;

(三)发现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可能造成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

第七条 研究生部、教务处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学术诚信建设,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并对师生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做好学位论文查重率检测工作。

1、学士学位论文每年抽检毕业生总数的10%,学士学位论文重复率不得超过30%。

(1)系统重复率<30%的学士学位论文,可按正常程序组织批阅及答辩工作。

(2)系统重复率≥30%,且在30%-50%之间的学士学位论文,须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学位论文,再次重复率<30%,方可参加当年学位(毕业)论文评阅、答辩;再次重复率≥30%,取消该生本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资格,延期答辩。

(3)系统重复率≥50%的学士学位论文,取消该生本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资格,延期三个月答辩。

2、硕士、博士学位论文:重复率≥15%的学位论文,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人工比对,认定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及存在程度。

(1)专家组在参考检测报告后确认学位(毕业)论文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专家组写出书面说明,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学生可以参加当年学位(毕业)论文外审(盲评)、答辩。

(2)专家组结合检测结果认定为有轻度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重复率≤30%),须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学位论文,再次重复率<15%,方可参加当年学位(毕业)论文外审(盲评)、答辩;再次重复率≥15%,取消该生本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资格,延期答辩。

(3)专家组结合检测结果认定为有重度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论文(重复率30%以上者),取消该生本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资格,延期半年或一年答辩。发现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情况时,责成学位申请人员所在学院的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并上报结果;

(三)接受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检举,并及时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对举报人的姓名予以保密;

(四)在校内通报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情况;对有人检举、经过调查核实并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报学校处理。

第三章 作假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八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嫌疑的,由学位申请人员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将结果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认定,必要时学校将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九条 对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生及其指导教师的处理,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由研究生部、本科生及其指导教师由教务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学校有权向社会公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二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本校工作人员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重复率超过30%的且未达到50%,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重复率达到或超过50%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第十四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六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将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学院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