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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2018年07月20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的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4 号)和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学位论文有剽窃行为:

1. 将他人的科研成果或论文全部或部分原样照抄而不注明出处的。

2. 使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位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

(四)伪造数据。伪造数据是指在学位论文中出现的杜撰或篡改数据行为。杜撰指的是按照某种科学假说和理论演绎出的期望值伪造虚假的观察与实验结果,从而支持理论的正确性或者确认实验结果的正确性;篡改指的是用作伪的手段按自己的期望随意改动、任意取舍原始数据或实验使得结果符合自己的研究结论,支持自己的论点。

(五)其他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章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四条 对于在学位论文中存在作假行为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对学位申请人员分别给予下列相应处理:

(一)属于本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节较轻的剽窃行为,给予警告,责令作者对论文进行修改,延期答辩半年;

(二)属于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三款情节严重的剽窃行为,给予严重警告,责令作者重新撰写论文,延期答辩一年;

(三)属于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三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剽窃行为,直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四)属于本细则第三条第五款,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用前面的三种处理方式;

(五)因学位论文作假被责令延期答辩的,在第二次申请过程中,再次有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六)已授予学位人员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学校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知本人。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年内,本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也不接受三年内受过其他学校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处理的人员的学位申请。

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若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属于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条 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未履行上述职责者,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直至行政处分;同时,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研究生招收资格 1 年,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指导教师资格。

第七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院所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院所将予以通报批评,减少或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院所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处理机构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的领导机构,对全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及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校各级各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其中,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日制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委托教务处负责;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委托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网络教育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委托网络教育学院负责。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的调查与认定部门,具体负责相应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的调查取证和认定处理。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十条 受理登记。学校学位评定委会办公室、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及各院所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受理通过举报、抽查及其他方式发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并做好详细的登记工作。

学位申请人员或获得者提交的学位论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认为该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嫌疑:

(一)检测学位论文中发现存在作假行为的;

(二)随机抽查学位论文中发现存在作假行为的;

(三)评阅专家在论文评审中发现存在作假行为的;

(四)答辩委员在答辩中发现存在作假行为的;

(五)他人实名举报存在作假行为的;

(六)其他方式发现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相关部门应该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后及时予以受理,并反馈给举报者或发现者以及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在发现或者接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后,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成立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取证,并就调查进度与相关组织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一)成立专家调查小组。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 5 人的专家调查小组,与当事学生存在利害关系或关系密切的教师不得参加调查小组。

(二)开展调查取证。调查小组应本着认真严谨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调查小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前来回答调查小组为认定其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而提出的各种质询问题。当事人拒不参加质询或不回答质询问题的,调查小组可以根据相关材料直接认定。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生也可以通过提交书面材料和证据的方式进行申辩说明,但不得妨碍调查小组的具体查实行动。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人的个人隐私也应得到充分的尊重。

(三)做出调查报告。调查小组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和处理意见)及全部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认定处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对存在作假嫌疑的学位论文进行认定,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给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以上程序应该在受理登记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申诉与复议。受处理人员如对认定或处理结果有疑义可以提出申诉,并在接到处理结果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填写《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果的复议申请表》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情况对申诉者做出是否接受其申诉的决定。如果接受其申诉,将委托学校学术委员会按学科门类成立学术规范审查专家组,对存在作假嫌疑的学位论文进行复议,解决存在争议事宜,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的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