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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学术界一片净土需将法律规定细化


2014年03月19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连日来,众多媒体纷纷报道“浙江大学院士课题组涉嫌论文造假”事件,一时间,舆论哗然。浙江大学近日表示,从目前调查的情况看,校方认为论文造假是贺海波的个人行为,与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学药学院院长李连达无关,而贺海波已于2008年11月13日被浙大解聘。但仍有人质疑调查结果,怀疑贺海波是否担当了替罪羊的角色。

这一事件的真相究竟如何,还有待于进一步查证,但媒体对此事件的报道再次引起了人们对学术腐败问题的广泛关注。

浮躁之风成造假滋生土壤

对于学术腐败,很多人都不陌生。近年来,从虚假浮夸的“基因皇后”陈晓宁,到“北大教授王铭铭抄袭事件”,各种抄袭、剽窃、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不时见诸报端,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有网友称,“浙江大学院士课题组涉嫌论文造假”事件仅仅暴露出了我国目前学术界腐败状况的冰山一角。

按理说,科学研究是一项高尚、神圣的工作,但这项神圣的工作一旦与剽窃、造假联系起来,就为人所不齿。然而,就是这种为人所不齿的行为却在学术界愈演愈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学术腐败屡禁不止呢?

记者就学术腐败产生的根源、如何完善学术规范和相关法律制度等问题采访了北京市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教育文化委员会主任、北京交通大学教授王元丰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学术造假在全世界的学术领域都存在,浙江大学论文涉嫌造假事件并不意味着中国的学术造假状况比其他国家更加严重。”王元丰教授认为,产生学术造假的根本原因是学术研究工作竞争激烈,为争取更好的机会,不顾科学伦理规范的约束。

王世洲教授也认为,目前国家对学术研究发展的关心远远达不到学术研究发展自身的需要,学术资源短缺加上配置不尽合理必然会导致学术界的激烈竞争,甚至产生不正当竞争。他同时指出,重数量轻质量的学术评价和学术界的浮躁之风是学术腐败滋生的土壤。这种数量型而非质量型的学术评价对高水平、负责任的学术研究有害无益。学术研究有其自身规律,做研究需要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而目前的学术研究太急功近利,稍微取得一点儿成果就急于发表,非常不利于学术研究的积淀。而为了名誉、地位、利益等抄袭、剽窃、造假,就更不利于学术研究的持续健康发展了。

科技进步法规定有待细化

学术腐败不仅破坏学术研究规则,扰乱学术界的秩序,也使正直学者的尊严和权益受到挑战;既不利于形成良好的学术风气,也会影响和削弱与国际学术界的交流与接轨。那么,对于预防、惩治学术腐败,我国目前有什么积极有效的制度吗?

说到这个问题,必须要提的一部法律就是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

针对备受关注的科研诚信、学术道德等问题,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等的依据”。

而在违反科研诚信的法律责任方面,新科技进步法规定:“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是极具学术反腐精神的,但是,这些规定的落实需要更为具体的法规和规章予以细化。

记者在中国法律法规数据库中检索关于学术研究规范的法规,仅发现一部由教育部于2004年8月颁布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该规范属于部门规章,所规范的也仅仅是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虽然该规范对于学术成果、学术评价以及学术批评等方面的规范都作了较为详尽的界定,但没有规定违反规范的罚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依赖这一部试行规范来有效地杜绝学术界的剽窃、造假、浮夸等现象显然是不够的。

据了解,目前,规范学术研究基本上是由教学科研单位自行制定相关的学术道德管理规范,对于这种各自为政的学术研究规范,王世洲教授认为,执行起来非常困难,既缺乏有效的监督,也容易造成混乱和不一致。而且这种更多的立足于道德层面上的规范依赖的是学术工作者的自律,总有一些人会出于种种动机铤而走险。因此,应加强学术研究的制度性和规范性建设。

亡羊补牢更需要防患未然

“浙江大学院士课题组涉嫌论文造假”事件经媒体报道后,网易评论频道就“你如何看待浙大院士造假”进行了网络调查,一天内共收到投票1833票,其中认为是“耻辱,身为院士不该造假”的有606票,占33.06%;认为“很正常,学术界造假盛行”的有1078票,占58.81%;而认为“无所谓,造假也是门‘艺术’”的有149票,占8.13%。

从这一调查的结果我们不难看出,大多数进行投票的网友认为学术腐败已经成为了学术界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这种看法反映了人们看到学术腐败在学术界的盛行,也流露出对学术腐败屡禁不止的无奈。那么,究竟如何才能有效地遏制学术腐败呢?

“完全消除学术造假是非常困难的。”王元丰教授认为,减少学术造假主要要靠学术共同体的监督和相关单位对造假人的严肃处理。目前国内高校对学术造假处理的规章制度还不是非常完善,对于学术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办法、处罚标准一般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尽快制定。

王世洲对此提出了三项建议:首先,国家应该加大对学术研究的投入,合理有效地配置学术资源,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学术界的不正当竞争;其次,要完善学术研究的制度性、规范性建设,建立完整的学术评价标准,缺乏评价标准和评价能力的学术界难免产生混乱;第三,对学术研究不能放任自流,必须在强调自律的同时加强他律,在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中应增加制订学术规范的原则性规定,而在学术规范中必须对剽窃、抄袭、造假等概念厘清其内涵和外延,确立概念清晰、体系完善的规范。

实践中,对学术腐败必须动真格,才能形成威慑机制。韩国“黄禹锡造假事件”曝光后,黄禹锡被撤销所有公职,由其本人和首尔大学校长向全体国民道歉,并追究其在学术造假中涉嫌犯罪的法律责任。其打击学术腐败的决心和力度是值得我国在学术反腐中借鉴的。

有学者指出,遏制学术腐败,无论是道德层面还是制度层面的建设,都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对于学术腐败,相关机构要做的不仅仅是亡羊补牢,更要做前瞻性的学术管理规范化工作,要对中国学术界的学术精神、学术道德、学术研究的价值指向提供宏观的引导。唯有如此,才有可能还学术界一片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