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升级,查看新版
4000-058-056
品牌全面升级,论文检测进入“PaperRight”时代!

营造健康学术批评环境,完善学术不端惩处机制


2014年04月22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进入新世纪以来,学术批评网在我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学术网站中是一面值得敬佩和学习的旗帜,也是坚持不渝地推进健康学术批评、抨击学术不端现象、呼吁健全学术规范的一个典范。自2001年3月15日创办算起,十年来学术批评网经历了常人难以忍受的风风雨雨,但杨玉圣一直坚持纯洁学术环境、不怕威胁、不惧中伤、不顾误解,无私无畏,没有退却,绝不动摇。杨玉圣在赢得了越来越多正直学者的支持、理解、崇敬的同时,又为某些人所嫉恨,视为眼中钉、肉中刺,千方百计地对他进行人身攻击和污蔑造谣;他也从中受到锤炼,越来越稳重和成熟。

一、开展健康的学术批评,贵在坚持,鍥而不舍

在学术批评网开通50天之际,我在《学术为公实事求是———学术批评的生命线》中写道:“学术批评网自2001年3月15日开通以来,到今天,刚刚50天。”“时下关注学术批评的人越来越多了。”“由一个年轻学者主持的如此专业的学术网站,为什么会在短期内得到这样迅速的发展呢?从客观条件来看,一是学术界值得评论的问题实在很多,而传统媒体能够提供的评论空间又实在太少。二是网上评论的高效快捷方式和学术自由空间,是其他评论载体所不能取代的。”

“从主观上讲,一是和杨玉圣先生多年来对学术批评情有独钟并以实话实说享誉学界有关。二是这个网站坚持了实事求是、学术为公的精神追求。三是学术界的许多有识之士对学术批评网给予了宝贵的支持。四是与广大网友的热心支持密不可分。五是杨玉圣先生本人的巨大努力。据我所知,自学术批评网开通以来,他几乎把全部的业余时间都倾注到了学术批评网的建设上,即使是周末、节假日也不例外。”

在学术批评网创办一周年时,笔者撰文《学术批评应当成为学界中人的共同事业———写在学术批评网开通一周年之际》,在谈到涉及学术抄袭剽窃事件时强调:“对于涉及学术抄袭剽窃事件和其他学术腐败现象,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而认真地对待,既不能人为夸大,也不能视而不见。目前的情况还是视而不见远远多于人为夸大,尤其是出于各种非学术因素的干扰,那些单位、部门、地方、团体利益的各种保护主义的干扰现象值得高度警惕。学术批评不是行政监管,也无权取代行政监管。行政监管不应干预学术批评,尤其是不应不适当地干预包括电视电台和报刊媒体在内的舆论监督。宣传守纪律,但学术要自由。那种出于某种需要而对新闻媒体施加不当影响、干扰舆论监督的做法,并不是正常现象。”同时,我也指出“这个网还很年轻,刚刚一岁,需要网友们共同来呵护好这一来之不易的学术家园。网主杨玉圣不争名,不图利,自己贴钱办网站,“赔本招挨骂”,用自己的言行实践了学术为公、实事求是的承诺,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有人突出强调了杨玉圣的“学术打假”。其实,把学术批评简单地等同于“学术打假”,并不合适。他本人多年从事美国史、世界近代史、史学评论的教学和研究,成绩斐然,他的许多书评以及关于学术规范、学风建设的文章,恐怕都不能归纳为“学术打假”。学术批评网的不少栏目和许多学术争鸣文章,也同样不属于“学术打假”。据我观察,学术批评网不是“学术打假”网。杨玉圣是学术批评的先锋。

从学术的本来意义上开展学术批评与反批评,返朴归真,回归常识和理性,这可以说是杨玉圣和他的学术批评网一直努力不懈的目标。在当前的学术批评中,我们仍然需要善待学术批评,善待对于学术和教育领域的舆论监督。”七年前,我撰文《学术为公众志成城———纪念学术批评网创办三周年》,文中写道:“自2001年3月15日创办至今,学术批评网已经整整三年了。这三年,整整1095天,对于杨玉圣来说,是他捍卫学术为公、为纯净学术事业而奋斗的三年,也是他在情有独钟的学术批评领域辛勤耕耘的三年,又是学术批评和学术建设开始出现一些新变化的三年。学术批评网是杨玉圣独自创办的非赢利性、公益性、学术性网站。三年来,学术批评网一直勇敢地站在学术批评、学术规范、学术建设工作的最前列,以文会友,学术为公,鞭挞各种学术丑恶和腐败现象。为此,他不仅付出了极大的精力和极其宝贵的时间,而且也蒙受了许多非难,遭受到不公待遇,被迫离开了工作了15年的北京师大”。“现在我们需要各类媒体、学术团体、学术共同体成员更加众志成城,遏制学术腐败,纯净学术领域;需要各级学术领导和管理机构高度重视和倡导学术批评,建树学术规范,改革评价机制,宣传学术道德,反对学术腐败,健全学术法治,弘扬学术正气。我们还需要像学术批评网这样的学术评论网站越来越多、越办越好。”

四年前,我又在《杨玉圣和学术批评网》博文中写道:“我在北师大做过四十多年的老师,但玉圣是在山东师大读的本科、在北大念的研究生,因此我并没有直接教过他,也从未向他摆过老师的资格。从1988年到2003年,玉圣和我在一个系,共事十五载,我们一老一少之间建立了深厚情谊。除了美国史这一共同的专业追求外,我们也为了学术批评事业,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同甘共苦。”我深深感受到他的不容易。“自2001年3月15日学术批评网创办以来,玉圣和他的网经历了五年的风风雨雨,为推进学术规范和学风建设、加强学术批评与学科评论,不遗余力。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杨玉圣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术批评事业的领军人物。

或许美国史研究队伍中会因少一个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攻美国史的研究者而感到稍有遗憾,但学术批评事业不能没有杨玉圣。玉圣和他的学术批评网,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学术批评事业发展的艰难历程。尽管依然充满艰难险阻,但学术批评的坚冰已经打破,道路已经指明,航线已经开通。当然,学术批评事业的发展过去不是、现在不是、将来也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它还会遇到重重阻力,学术批评事业依旧任重而道远。五年,是十分短暂的。我们正在走着前人没有走过的路,需要在开拓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修正错误,使我们的队伍越来越扩大,也越来越和谐。我们需要更多像杨玉圣这样的专家兼批评家,需要更多的像学术批评网这样的学术性网站,也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学术批评事业、对杨玉圣和对学术批评网更多一份理解、支持和包容。”

两年前,笔者撰文《来之不易任重道远———写在学术批评网创办八周年》,文中写道:“八年来,在抨击学术不端恶行、呼唤学术规范、推进学术批评的风雨行程中,学术批评网作为领航员之一,始终坚持不懈,劈浪前进,实在来之不易。这八年,我对杨玉圣是了解较多的,本人的许多亲历还历历在目。正如他所说,“从那之后的日日夜夜,凭借着读书人的呆傻之气,面对着冷眼冷语、明枪暗剑,“八年抗战”,义无返顾,酸甜苦辣,甘苦与共”。现在,学术批评网已成为我国人文社科界开展学术批评、向不良倾向作坚决斗争的一面旗帜。在学术界,像杨玉圣这样的学者和学术批评网这样的网站,不是多了,而是太少。然而,令人费解的是,某些高校和某些人容不了他和他的网站。”“有意思的是,在同一个“3·15”日,教育部终于高调召开高校学风建设座谈会。会上周济部长称:“学风不正是科学的大敌,学术不端行为更是对科学的亵渎,危害十分巨大,必须坚决予以制止。””我在文章中还谈到:“周济部长的这些话虽然讲得晚了些,但我更希望的是部长能否当真兑现他的承诺,我还期望部长能实事求是地调查处理学术批评网上披露的学术不端事件,从而证实他的讲话的可信度。”

现在学术批评网已经迈入了第二个十年,尽管学术批评网依然坚守阵地,鍥而不舍,但是就我国学术批评的总体环境来说不容乐观。去年11月在第二届学术批评与学风建设论坛会上,笔者谈到:“时下的学术生态环境和前几年相比,不是整体改善了,而是更加恶化了,学术生态环境不容乐观。其一,表现为虽然学术不端行为为许多学人所不齿,但学术不端现象还是此起彼伏,有增无减,涉嫌者有些还身居要职,而我们的查处力度总体不够。其二,虽然教育部主张加强学风建设,推行学术规范,并且组织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编写《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的共同约定,但是收效甚微,违背学术规范行为依然层出不穷,令人担忧。其三,虽然学术界有一批坚定维护净化学术环境的志士仁人,但是整个说来学术评论依然是不被重视的学术领域,一些学者怕得罪人且不说,时下唯学术量化评价标准客观上使得一些学者对学术评论缺乏积极性,而且一些学术性刊物的“不发书评文章”的不成文规定也严重影响到好书得不到弘扬,劣质书籍得不到抨击。其四,面对学术批评,一些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者不是严以律己,吸取教训,改正自省,而是采取种种手段诋毁中伤和威胁揭露学术不端言行的学者,并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署名权和名誉权等,继续污染和搅混学术环境。有些人甚至企图通过诉诸司法来为自己解脱。而我们的某些司法部门不能秉公办案从而导致错判,造成对学术环境的负面影响。唯其如此,推动学科评论弘扬优良学风促进学术进步的主题显得格外重要。”

我们期望迎来学术大发展的春天,为此笔者再次呼吁努力净化健康的学术批评环境。并建议特别关注以下几点:首先,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健康的学术批评。高校和研究机构应当把开设规范和评论课程落到实处。对杨玉圣在北京师大任教时开设的“史学评论”课,我曾评论说:“对于大学历史系的本科生来说,初步培养会读书、会评书、会写文章是能力培养的重要方面。杨玉圣老师开设的“史学评论”课,在师大历史系甚至在师大文科各系开了先河,也为师大文科教学基地的创造性活动作出了贡献,又是以实际行动向师大100周年的献礼。”

其次,学术是非争端,提倡主要通过健康的、实事求是的学术评论的方法来解决。在我看来这是解决学术是非争端的主渠道,要学会运用坦诚相待、平等讨论、批评与自我批评、辩明是非、求同存异的方法来解决学术问题,而不应该动辄诉诸司法,也无需诉诸行政裁决。

其三,学术批评应当突显追求真相、与人为善、就事论事、公正明辨的原则,努力避免采取扣帽子、打棍子、揪辫子,攻击一点、不计其余、无限上纲、人身攻击、以人划线等不正当作为。

其四,学术管理机构和主流媒体应当积极扶植和支持健康的学术批评网站,积极倡导学术评论并促进学术成果评价机制改革,同时,要避免学术批评中的行政干预现象⑩,改变行政主管将组织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兼于一身的不正常状况。

其五,谨防在学术批评中尤其在网络评论中对于涉嫌抄袭现象和处理中可能滋长的怀疑一切、否定一切、打倒一切的错误思潮。

二、学术抄袭事件频发催生尽快制订规范认定细则

近年来,围绕揭露一些学者学术不端或不规范的指控不断增多,但有关单位处理不力,敷衍了事,不了了之,这是一种不作为和失职行为。如何处理好这类事件不仅关系学术纯洁空气、反对学术腐败、规范学术行为,而且涉及被指控学者的学术声誉和准确界定事件性质。輥輯訛笔者以为,惩治学术腐败是教育领域反腐倡廉的重中之重。教育领域惩治腐败最大莫过于惩治学术腐败,而不仅仅是经济腐败。輥輰訛说已经揭露出来的一些造假丑闻仅是学术界学术腐败的冰山一角并不为过,不少已经揭露的学术不端问题迄今没有实质性结案。“说一套容易,落实一件难。难在何处?难在这种滋生学术腐败现象往往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对学术腐败现象起着这样、那样的保护作用,要根治学术界的学术不端和腐败现象,必须下决心砍断滋长学术腐败的利益链。”

这里要提到笔者2007年3月15日《学术量化和学术腐败》一文中比较详细地阐述两者的相互关系。文章说:“学术量化衍生学、权、钱交易。强化教育及学术事业的量化和评估管理机制是一柄双刃剑,那些不科学的、过度的量化评估,不仅妨碍学术和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而且会成为滋长腐败的新的保护伞。“量化”成果一旦和权、钱、名紧密挂钩,则极易助长不正之风,导致学术和教育腐败现象的泛滥。一个相当普遍的突出现象是,在量化指标体系胁迫和诱导下,在各种职称评定、项目立项、评估活动中出现了群发性的“走后门”变相行贿现象;学、权、钱交易中,许多高等院校纷纷聘任各级有权势的政府官员兼任院长和教授的现象有增无减;而学术刊物主编官员化倾向也十分突出;在职称评定、奖金、住房等待遇中向行政官员和学术带头人倾斜的力度加大;在权钱学交易中出现“腐败文凭”现象等等无奇不有。还有一个突出的例子是在学术量化中强化了获得科研项目费和学术带头人的份量,一些高校不择手段到处挖人和抢争科研经费。这种以争得多少科研经费和学术量化成果直接挂钩的做法,是典型的学、权、钱交易,等于公开宣称金钱就是学术,是一种十足的学术腐败现象。最近,各个高校面临教学量化评估,又将掀起新一轮的公开弄虚作假“工程”,已经为高校教师深痛恶绝,再次说明人为的“量化”评估工程可以休矣。”

该文还专门谈到:“学术量化衍生特殊利益集团。目前数字化规定和机制,大多数是向着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既得权势集团和利益集团倾斜的,普通教师等弱势群体已经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从而出现强势更强、弱势更弱的畸形状况,也助长了高校和学术界的不协调、不和谐。也由于学术量化对于职称评定和学位论文及其他重要立项及评估的数量规定,从而突显了核心期刊的作用,也使核心期刊衍生成一个与学术量化密切联系的特殊利益集团,出现了例如高价版面费等学术腐败现象。由于某些知名学者一身兼任各级学术部门和项目的评审委员、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各级行政部门负责人等,因而出现了运动员和裁判员、项目负责人集于少数人员身上的情况,从而在事实上促成了一个少数学、权、钱相互依存的特殊利益集团,如果其中少数人缺乏自律和经不起诱惑,那么学术腐败现象难以避免,我们也不难解释缘何极少数来自这一圈子内重量级人物的学术不端和腐败现象难以被揭露和严肃处理。时下自上而下推行的学术量化机制带来的负面影响愈来愈大,笔者建议大力改革学术量化机制、强化对学术量化的监管,切断学术量化和各种物质待遇的直接挂钩,严处学术量化衍生的学术腐败现象,切实制约学术领域中的特殊利益集团。”

2008年9月笔者在一篇博文中谈到:“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和学术大跃进,出现了教育和学术产业化、商品化、教育和学术大宗化、标准化(量化)、官僚化与官学一体化倾向,近年来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教育和学术GDP大幅度攀升的同时,学术道德劣行、学术腐败事件和教育学术官学一体化趋势也有增无减。”

从客观的角度分析,在学术批评中涉及学术是非争端和指控,涉嫌学术抄袭和剽窃的科学界定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这类争议越来越多,催生主管部门需要尽快规范认定学术抄袭和剽窃的细则。

迄今在揭露涉嫌抄袭剽窃事件中并不限于一般的学者,也涉及不少很有名望与地位的专家学者和行政官员,輥輴訛还有人在涉嫌抄袭剽窃问题时进行恶搞,把水搅混。笔者曾撰文指出“揭露学术剽窃造假是十分严肃的学术批评事业,凡涉及揭露学术剽窃造假案,须以确切事实为依据,并需承担相应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这样的严肃评论是不能恶搞的,恶搞所谓学术剽窃造假案只须网上转发或者改头换面发贴,就在事实上给人以真假难分难解的感觉,使被点名人处于涉嫌人的不利境地,以达到恶搞人的目的,这种做法既不利于推进健康的学术批评,污染了学术批评的环境,也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对于张贴人最终也将名声不雅。”輥輵訛面对学者涉嫌学术抄袭剽窃事件的指控,如果开诚相见,以事实为依据,平心静气地讨论,那么很可能顺利解决被指控人接受指控和解方案,这样事件基本可以了结,是公了还是私了,终究是了。处理得好,兴许双方反成了好友。笔者曾撰文提及“学术问题上的对错,其实自己是最清楚的,有时某些学者抱着侥幸心理打起擦边球,以为可以混过去,以为靠上面表态可以对涉嫌抄袭之类的事实、对受害人“不予理睬”,不主动认错,努力化解矛盾,结果可能事与愿违,把问题越搞越严重,甚至诉诸司法。如果知错道歉,化解矛盾,也许情况就起了变化。吸取了教训,不再犯类似的错误,促进学术生态环境的改善有什么不好呢。”輥輶訛问题是这种“私了”的比例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大。

我们注意到,许多揭露涉嫌抄袭剽窃,是通过公开诉诸网络媒体或同时投诉相关单位的,而且这种揭露或投诉目前匿名的多,实名的少。报刊正常学术讨论的方式实际上让位于网媒的快速反映,许多受诉方提出异议,甚至针锋相对地反驳,而一些网友不同程度地卷入表态,形成两派,加上情绪化的言辞激辩,大有舆论投票影响学术是非的势头,使得学术是非问题解决复杂化,有时一个学术是非问题有可能成了一场小范围的全民(网民)辩论,于学术是非,难有准确结果。笔者曾撰文提出:“涉及某人一篇学术论文是否涉嫌造假,是件严肃的事情,需要经过第三方专业的学术人士组成的专门小组,进行独立的认真调查后,才能得出实事求是的结论。不能靠诉诸舆论以至所谓的网络调查,不能靠投票数量赞成或者反对双方的人数多少来决定,不断公布论文造假还是被诬陷的投票数字更是一种误导。”輥輷訛界定涉嫌学术抄袭和剽窃是个严肃而复杂的问题,我们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随意地情绪化地单方面认定涉嫌学术抄袭和剽窃标准或者采取双重标准。不能将学术浮躁和学术腐败现象相等同。輦輮訛笔者也不主张用“学术打假”来等同于学术批评、揭露学术不端现象,因为严格说来学术是非争议往往并非完全是你输我赢、你是我非、你假我真、非假即真的零和状况。

为了便于尽快公正地解决涉嫌抄袭和剽窃案件,笔者建议采取实名制。輦輰訛实名有利于对话也有利于争议问题的解决,其实即使诉诸司法或向公安部门投诉,也是需要实名的。笔者曾撰文表示:“揭露学术不端的行为,可以匿名,但我更主张实名,因为实名在更大程度体现了揭发人要承担的一种责任和自信,也有助于事实的厘清。匿名人所以匿名原因不同,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担心报复。在学术争议投诉处理中,无论是匿名还是实名都要受到法律保护,绝不允许打击报复,当然也不允许对人无限上纲,无中生有。”

涉嫌抄袭和剽窃争议案件固然可以诉诸司法程序,结果司法机关虽然受理,并就诉讼的法律问题作出司法判决,而对学术是非却并不能作出结论,实际上依然解决不了学术是非问题的争论。即使司法判决涉及鉴定抄袭和剽窃是非还得征求专家班子的鉴定意见,并符合著作权、产权保护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而判定的焦点依然在于如何认定抄袭剽窃。輦輲訛至于向各级行政机关的头头脑脑告状,指望行政领导拍板,其结果同样不能指望领导说了算,来解决学术是非争端。輦輳訛而像肖传国雇人对方舟子诉诸武力,结果惹上了刑事官司,但是在肖、方争议案中迄今仍然没有就学术争议的独立调查和明确结论,在学术是非上,仍存在严重争议。輦輴訛通过以上简要的分析,可以看到许多学术不端争议的焦点往往集中在学术抄袭和剽窃的界定上。随着揭露涉嫌学术“抄袭剽窃”行为越来越多,争议也越来越大,而调查处理得出结论并取得共识的少之又少。其中一个分歧意见较大的争议点和难以定论的原因,在于对“抄袭剽窃”行为认定的细则不明确。为此,尽快出台学术“抄袭剽窃”行为规范认定细则的迫切性日益突显。

差不多两年前,笔者撰文《呼吁尽快出台学术“抄袭剽窃”行为司法规范界定细则》,谈到:“学术“抄袭剽窃”是一种人人皆知的不道德行为,也是对于著作权的侵犯。然而如何具体界定学术“抄袭剽窃”行为却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学术和司法界线问题。”学术研究是一项承前启后的伟大工程,任何一项学术成果都包含了前人、他人的研究成果,如果没有给予明确的说明,将它全部占为己有显然涉嫌侵占他人成果。然而如何具体界定“抄袭剽窃”他人或前人学术成果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有权威的司法界定细则。輦輶訛汤啸天在《学术抄袭与合理使用的法律界定》一文中对于学术抄袭的法律界定、认定学术抄袭的主要方法、认定抄袭中的几个疑难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是侵权行为。而该法第22条又允许“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从司法实践看,正确区分合理使用与剽窃抄袭是著作权的保护中的常见难题。显然,知识的传播与著作权的保护是并不矛盾的。

2010年11月底,我在《再谈尽快出台学术“抄袭剽窃”行为规范认定细则》博文中再次谈到:“需要制订(或修订)“抄袭剽窃”行为的规范认定和处理程序细则。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编的《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中在学术不端部分中写道:“学术不端行为也称不正当的研究行为,指学术共同体成员违反学术规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例如:(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高等教育出版社,第5页,2009年6月第一版)但是并没有对“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认定的细化。在引用与注释规范一节的第四部分参考文献中规定:“也有些学风不正的人明明采用了他人的观点或资料,为了掩盖事实,冒充首创,故意把最应当列入参考资料的文献删除,对应当作直接引文或间接引文的文献有意回避,不作标志,也不出现注释,只列在附后的文献目录中,这属于有意遗漏。如果故意回避的资料数量较大,或者涉及论文的主要观点、方法、论证,则实际上已经形成抄袭,构成侵权。”这份指南主要是从学术规范角度讲的,对如何具体认定“抄袭剽窃”运行程序及处理,并未作出规定。”

该学术规范规定“学术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笔者以为对联署文章学术造假责任人应有更加具体的规定。2009年2月笔者在《关于联署文章学术造假责任人的思考》中提到:“既然联署自然回避不了责任,问题是责任多大要具体分析。断言第二、三署名人一点责任都没有是怎么也说不过去的。如果没有问题时第二、三署名人有名有利,一旦出现问题则第二、三署名人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这不能不令人生疑。”“现在我们的许多高校普遍用高薪聘请兼职院士来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和排行榜,这些院士受利益驱动往往兼任多个高等院校的教授,责任却事实上不负,即使事实上承担责任,鉴于学校主动聘任的兼职教授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同样也是一种容易滋生学术腐败的不良现象。笔者建议在学术监督和处理上,在职和兼任要一视同仁,不能以兼职为借口推卸责任。”2010年出版的《较量》一书集中反应了2009年初围绕浙江大学兼职院士论文造假案,令人深思。

笔者以为,由于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在认定涉及翻译著作等涉嫌抄袭剽窃问题时要采取慎重的态度,考虑到我国改革开放前后我国学术出版界的历史环境和背景、对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意识强调不够以及个人是否故意的判断,需要区别不同情况从宽掌握。我们需要重视政策把握,在政策上需要防止不顾历史条件的用今人的要求来衡量裁定一切的情况。

三、完善各级独立学术道德评估机构迫在眉睫

现在我们来研究学术“抄袭剽窃”行为规范认定细则,通过什么程序和途径,及时、有效、公正、权威地来认定学术“抄袭剽窃”行为。在笔者看来缺乏公正性也就没有权威性,没有独立性也谈不上公正性和权威性。

2006年5月30日,笔者在学术交流网上撰文《学术道德评估机构需要强调独立性》,认为教育部注意加强了学术道德建设问题的行政领导。但是“学术道德问题的评估最重要的是需要鼓励和引导并大力支持开展健康的学术批评和评论,通过正常的学术讨论来辨别是非,而不是突出行政管理手段或者司法诉讼渠道,对于学术论著的学术不端等行为的认定更是如此。笔者建议我们的学术道德是非的评估机构应当突出强调它的独立性,而不是它的行政主管权威性。”“如果一个学术道德评估机构的意见受到行政机构的强烈暗示和干预,这样的机构能够真正公平、公开、公正吗?那些善于钻营的学术不端分子及其单位或幕后支持者、那些学术腐败利益集团完全可以在该委员会的上级主管社会科学委员会或者教育部某些高官那里寻求保护的。”文章谈到“目前的《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在这方面似乎还有欠缺”,“这样的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委员们究竟有多大学术道德评估权力是值得怀疑的。第一,他们自己当了委员是很难发表个人意见的,章程规定“委员和工作人员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代表学风建设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这些委员们发表个人意见的手脚,因为事实上委员的个人意见只代表个人,谁也不会自称代表委员会发表意见。第二,委员会一年开一次会议,这样的会议,如同人大政协两会一年一次,但是还不如两会,因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提案权等,而这里的委员呢?他们也没有一票否决权。第三,委员会的决策还要经过社会科学委员会讨论决定。社会科学委员会有些决定,还得报教育部批准,这不等于上面还有两层婆婆,你的独立性在那里呢?第四,章程授予秘书处很大权力,“学风建设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委员会及秘书处所需运转经费由教育部核拨。学风建设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审议和通过秘书处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秘书处的经费由教育部核发,显然一个委员远远顶不上一个秘书长和副秘书长。”2007年4月18日,笔者发布在我的博客上。輧輱訛依笔者之见从上到下,各级学术道德评估机构都需要强调独立性。学术是非争议的判断需要摆脱行政的、司法的、舆论的、经济的干预,摆脱那些非学术因素的影响。

笔者还就学术评审的公正性撰文谈到:“公正性,说的是程序的公正,严格的回避制度。回避制度至关重要,现在事实上的运动员和裁判员一身二任的情况实在太多,以至形成了一个领域里的评审专业户,形成了特殊的利益集团或者利益相关者,这是目前评审中人们议论最多也最容易滋长学术和评审腐败的重点。”

今年年初,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通过独立调查,认定朱学勤博士论文有缺点但不是剽窃的结论是重要的,因为在学术规范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并不等于对其剽窃抄袭的指控能够成立。这两者的界定和区别是十分重要的事。对于关系公众影响的涉及学术规范或学术不端重大事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及时组织独立调查,作出明确是非的交代,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较好的范例。遗憾的是这样例子从教育部到各个高校研究机构实在太少了。

下面专门就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涉嫌抄袭剽窃争议,组织独立于行政的学术抄袭剽窃行为调查委员会,谈点不成熟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首先,需要组织一个独立于行政决策的涉嫌学术抄袭剽窃行为调查委员会,赋予该委员会独立进行学术调查的权力。这个由主管部门认定的独立于行政决策机关指令之外的学术规范委员会组织独立的专家委员会进行独立调查,经过认真反复的审议,作出令人信服的公正的学术结论。这在国际上是很普遍通行的。由于非学术因素的行政干预、司法判决有可能作出与独立专家委员会的独立调查不符的结论,但是无法改变独立调查委员会学术结论的独立性。学术问题是非争议只能通过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学术讨论、学术批评的方法来解决,对于重大学术争议问题,组织由与揭发人和受揭发人没有直接厉害关系的专家委员会来审查讨论并最后投票决定,这个决定无疑具有权威性。輧輵訛其他个人的认定、独立网站的认定、网上的投票等都缺乏这种权威性。

第二,需要规定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程序,需要确定接受指控涉嫌学术抄袭剽窃行为立案调查的规则。规定哪些指控符合立案条件、哪些指控不符合立案要求等。立案是否需要实名受理。调查重点是否仅仅限于立案内容,还要规定对立案调查报告提出时间表。应规定调查委员会有权举行的必要的听证会制度。听取争议双方的证词证言。规定调查委员会的结论产生程序,调查结论意见的公布需有调查委员会成员全体签署意见。规定对于调查委员会的结论质疑的复议制度。包括复议的立案,复议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复议的内容,复议的再听证,结论的形成和公布。规定调查委员会结论宣布后如果一方拒不接受结论,并正式提出复议的运行程序,认定有效后,组织复议委员会进行复议,复议委员会决议后可视为该单位调查委员会的最终结论。复议公布后出现其他法人或法人团体提出不同看法要求再议,则另行按照新立案程序处理办法。

专家委员会的调查成本不可能旷日持久地进行下去,结论公布后还有不同看法并非异常。如果一方对此再次质疑,则需提交上一级的仲裁委员会裁决。如果还有质疑,那么组织另一个委员会进行必要的复议或其他处理方法。我们注意到在学位论文答辩时有答辩委员会,在对项目评审时,有评审委员会,在评奖时有评奖委员会,在处理学术争端时由独立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公正的评议后得出结果是符合学术规范的正确途径,学术规范和学术不端的争议问题,更要通过学术规范的处理程序来进行。

第三,需要处理好授权的独立调查委员会和其他各种形式调查手段之间的关系。揭露学术不端人人有责,个人调查、私人团体调查、网站组织的调查等均有权揭露,但是他们的结论并不具有行政和法定的约束力,但是并不妨碍各自进行的调查,事件真相越查越明。在这方面希望教育部和各个高校主管部门授权的独立调查委员会真正负起责任来,尽快给立案指控人和受控涉嫌人一个明白的交代。

第四,需要切实保护指控人和受指控人(涉嫌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以为“对于学术剽窃者的剽窃作假行为,要受到舆论和学人的道义和学术谴责,这种批评和谴责是以理服人而非以势压人,限于道德层面,至于在行政处理和法律责任,需要依据相关政策和法规公正办事,不管什么人,一视同仁”。輧輷訛在涉嫌人被正式认定为抄袭剽窃前,不能也不该作出各种学术的处理,受指控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需要处理好行政单位和独立的学术调查委员会的关系。根据独立的学术调查委员会的结论或裁决,由行政主管单位依据政策和实际情况做出行政结论。在学术造假调查认定后,行政处理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其中包括需要作出这一事件中行政责任的明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