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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道德的本质初探


2014年04月23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学术腐败是我国当今学界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学术腐败的成因从其行为主体方面予以考量,无非是外部的社会根源和内部的主体根源。外部的社会根源固然重要,但“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最终要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或许这就是“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呼声在学界此起彼伏的原因。然而,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把握学术道德的本质,明确学术道德是什么。否则,学术道德建设就可能是“无的放矢”,难以取得应有的成效。

一、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可依据不同的逻辑规则。依照形式逻辑,事物的本质是反映事物的类的特性,是一类事物之所以成为该类事物而区别于他类事物的质的规定性。质的规定性是事物内在的固有属性,对于同类事物来说是相同的或共有的属性;对于不同类的事物来说是相异的或特有的属性。辩证逻辑则不同,它认为事物的本质是事物固有的矛盾的特殊性。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只是事物自身同一和与其他事物相异的规定性。“事物不仅是自身同一的而且是有内在差异的,事物与其他事物不仅是相异的而且与其他事物又是有同一性的。事物自身内在同一性和差异性的对立统一,以及事物与其他事物相互差异性和相互同一性的对立统一即事物固有的矛盾的规定性。(事物的矛盾的特殊性就是事物的辩证本质”。本文主要是揭示学术道德同社会中其他道德的类的本质区别,因而,我们在揭示学术道德的本质时所遵循的是形式逻辑的规则,通过下定义的方式,揭示其概念的内涵来反映学术道德的质的规定性。

按照形式逻辑,定义是通过一个概念明确另一个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事物的本质是通过实质性定义来揭示的。“实质性定义是揭示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的定义”。因而,从形式逻辑的角度揭示事物的本质,就是对事物进行实质性定义。实质性定义是用属概念加种差的方式作出的,即种概念属概念种差。也即是说,对概念下实质性定义,首先必须找到该概念的属概念,然后找到该概念所反映的事物与同属其他种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相区别的本质规定性,最后将两者综合起来,形成揭示种概念内涵的下定义项。随着种概念内涵的下定义项的明确,种概念的本质也就被揭示出来了。这样,依据形式逻辑对实质性定义进行定义的方法,我们就可以通过对学术道德进行实质性定义,来揭示其本质。

二概念依据其外延的大小分为属概念和种概念。外延大的概念是属概念,外延小的概念是种概念。对于学术道德概念而言,比它外延大的属概念应是道德。学术道德不过是道德的一种形式而已,道德除学术道德之外,还包括各种形式的非学术道德,如公民道德、医生道德、教师道德等。

依据形式逻辑的定义规则,揭示作为学术道德的属概念———道德概念的内涵,是定义学术道德概念的基础,也是揭示学术道德的本质的前提。“道德”这个词在我国古代是两个词。“道”的最初的涵义为万物产生、变化的总规律。韩非《解老》有云:“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后引申为社会道德规范、规则,见董仲舒的《举贤良对策三》:“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德”的最初含义为“得”《,说文解字》释“德”为“德者,得也。外得于人,内得于己”。

“德”事实上被理解为个人内心的“品质”和“自我觉悟”。可见,“道”与“德”原本是两个不同的东西,“道”是“德”的前提,没有基于万物产生、变化的总规律基础上产生的社会伦理规范、规则,就不可能有对规范、规则的内心自省和感悟;而“德”是“道”的归宿,规范、规则只有通过“内得于己”才能被接受,并发挥其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和制约作用,“道”若不为人所“德”(得)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不难看出,在古人眼里,“道德”也就是“得道”,意为或者通过他人,或者通过自己的内心自省得到基于万事万物运行规律的“道”的基础上的产生的社会伦理规范,并以所得之“道”来指导规范自己的行为。“中国文化中,‘道’是指事物运行本身的客观规律,‘德’即得,是讲人们悟道之后又遵循道(遵循客观规律)的人的主观行为。道德两字合起来就是讲人们的主观行动必须符合自然、社会运行的客观规律”。不过,道德概念的内涵也不是恒古不变的,它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被赋予新的内涵。

在当代伦理学理论中,道德则主要是指人们应当遵循的社会准则与规范,是指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调整人们行为并使之和谐相处的行为准则。如《伦理学大辞典》就是将道德一词解释为’道德“是反映和调整人们现实生活中的利益关系,用善恶标准评价,依靠人们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维系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总和”。

三种差是将同属而不同种的事物区别开来的本质规定性。对于学术道德而言,其不同于其它形式的道德的种差就是其本质,正是这种种差使它与其它道德区别开来。学术道德与其它道德的种差就是“学术”概念的具体内涵,因而,揭示“学术”一词的内涵是我们把握学术道德概念的内涵及其本质的关键。

在我国古代,“学”与“术”是两个词$)&。“学”一是指学问,如《礼记·学记》:“七年视论学取友”;二是指获取学问之过程———学习,见《论语·为政》“: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术”一是为“方法、手段、措施”之意,见《韩非子·定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二是指“技艺、技术”,见《礼记·乡饮酒义》:“古之学术道者,将以得身也。”

近代学者对“学术”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将学术理解为“专门的系统学问”$*&。蔡元培先生在爱丁堡中国学生会与学术研究会欢迎会的演说中对“学”与“术”及其关系进行了说明:学是学理,术是应用;学与术之间是有区别的,必须并进才好;各国大学中所有科目,如工商,如法律、如医学,非但研究学理,并且讲求运用,都是术;纯粹的科学与哲学,就是学;学必借术以应用,术必以学为基本,两者并进始可。按照蔡先生的理解,“学”指的是系统的基础理论;“术”指的是系统的应用理论。另一种观点是将学术理解为探究学问、发展学问的研究过程。梁启超指出:“学也者,观察事物而发明真理也;术也者,取所发明之真理而致诸用者也”$+&。不难看出,梁启超是将“学”“术”理解为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梁漱溟先生对学术也是持这种理解,他指出:“学术出自人类的智慧而育成于社会交流之上。所谓人类智慧非他,人内心蕴之自觉是也。凡用心在某一问题者运用感官探索之时,必留有印象于衷怀之自觉中,先后多次较量,乃悟得其相关规律,从而步步深入焉。然一人经验有限,更赖彼此交流,先后传递修正,由小道而蔚成大观”。对学术的两种不同的理解,反映了学者们观察学术的两种不同的视角或取向。一是视学术为“学问”的获取过程:科学研究活动;一是视学术为科学探究过程的实际结果:系统的科学知识。两种理解都可以在词源上以及在现实中找到各自的依据。这实际上反映的是该词的多义性。

事实上,目前理论界讨论学术腐败、学术道德失范问题时,“学术”一词的实际指称已经超出了上述两种理解。学术腐败、学术道德失范不仅存在于学术研究活动之中,而且也存在于学术评价(审)活动、学术奖励等活动之中,也即是说,学术一词的实际指称,既包括学术研究活动,也包括学术评价(审)活动和学术奖励活动等。概念的生命力在于它对现实的解释能力。既然学术一词的现实指称已包括有学术研究活动,学术评价(审)活动和学术奖励活动,我们有理由将该概念加以发展,将学术理解为包括学术研究活动,学术评价(审)活动和学术奖励活动在内的所有活动。

如前所述,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习惯传统和人们的内心信念,用以调节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集体、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涉及的主要是人与人、人与社会或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其主体只能是人。科学研究、学术评价(审)、学术奖励等本身是活动,不能构成道德关系,形成道德问题。只有从事学术研究、学术评价(审)、学术奖励活动的主体———人,才有可能在研究活动、评价(审)活动和奖励活动的过程中或通过活动的结果与他人、与社会、与自然构成一定的关系,需要运用一定的原则、规范来进行调节,从而产生道德问题。因此,学术道德概念的质的规定性必须通过学术研究、学术评价(审)、学术奖励活动的主体———人来体现。但是,学术道德并不完全等同于学术主体人的道德。作为从事学术活动的主体人,不只是从事学术活动。他还是一个社会人,承担着多种社会角色。因此,学术道德只能是从事学术活动的主体人的道德的一个方面,体现于他在从事学术研究活动、学术评价(审)活动、学术奖励活动的过程及结果中所应处理的与他人、与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之中。基于上述理解,我们认为,学术道德就是指从事学术活动的主体在进行学术研究活动、学术评价(审)活动、学术奖励活动的整个过程及结果中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等方面关系时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