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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关于认定抄袭行为的几种观点


2016年09月29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诸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法国等版权保护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抄袭问题,逐步形成了一些认识,但到目前为止,这些认识还未能统一,事实是也不可能统一,我们权且抛开其形成的年代、过程及代表人物,仅就其实质性的内容而加以分析比较,也许对我们如何认定抄袭行为开扩些视野。

1.实质上近似和曾经接近说

所谓“实质上近似”一般被解释为抄袭品与原作接近得使一般人一看便明显地感到系原作。鉴于两个作品会存在巧合,“实质上近似”并不能完全说明问题。于是,便可以“曾经接近”作为补充,即只要权利人能证明被告事实上有机会看到和知道原告的作品,便可推定后者有抄袭的事实。但是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明并非轻而易举。正如前面所说,抄袭者为逃避追究,常常要做若干伪装以掩饰其抄袭行为。如果因权利人不能举证就不以抄袭论处,则势必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侵权行为人,使版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实际上使用“实质上近似”和“曾经接近”说判断抄袭有一定情节的作品时,或许还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因对于这类作品,一般正常人通常可以判断两个作品是否实质上近似。但若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科技作品时,未必灵验,它会使客观标准更难以掌握。因此,这种观点很少有人接受。

2.抽象说

这种观点认为,版权只保护表达概念的形式,而不保护概念太身。作品都是由概念和概念的表达形式结合起来的,因此,经过一番抽丝剥皮,可以把一部作品中的许多枝节剔除,最终余下一个最普通的概念或框架是作品所希望表达的,对这个概念的使用不能视为抄袭。而使用这一概念的形式则构成抄袭。因此,只要找出概念和概念形式的分界点,并根据“此点”便可判断哪些行为属于侵权。显而易见,寻找作为界标的这个“点”,绝非那样简单,它本身就抽象之至而难以具体,所以,抽象说最终仍是解决不了问题。

3.形态说

认为版权保护的范围应扩张到作品的形态,即情节的发展,必然的结局,人物个性的塑造等。前两者是作品的实质部分,属于基木形态,不容许袭用和模仿,而后者为非实质部分,称为润饰,不在保护范围之内。但何为基本情节、何为润饰部分,恐怕不但对于文字作品,即使对于其他多数作品而言,都不能简单地区分,因而,它依旧使问题的解决停留在理论上说得来,实践中行不通的状态。

4.贡献说与平衡定义说

此两种观点有一肪相承之处,故联系起来加以分析。前者认为,版籽保护应避免两种绝对相等的损害,一是使有能力服务于社会的人,其智慧和劳力不受剥削,二是社会学术的发展不受阻碍。因此判断是否抄袭应以被告作品对社会的贡献作为衡量的标准。如尽管使用下原作的主要部分,但由于此种使用产生了对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新作,则不应以侵权论。这种观点在英、澳等国的法院处理版权刻纷曾产生过很大影响。

平衡定义说亦认为,概念本身是公共财产,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但对于概念的整理、解释和选择都是版权保护的范围,版权法一方面应鼓励公开概念,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也要保护个人创作的部分,以激励其创作热情,这两方面应求得平衡,不可偏废。

无论是平衡定义说,还是贡献说,都注重文化的传播与使用,避免无意义的重复劳动,公正地说,有其可取之处,但二者的缺陷也是共同的。它将使行为人不能或难以预见其行为的可罚性,使任何抄袭者都可以找到理由申辩自己行为的结果对社会有“贡献”,也可以提出许多根据来证明其行为是公开概念,传播文化,进而可能使比较明显的抄袭行为亦不得不加以容忍。

5.经济利益说

认为判断抄袭与否的标准,主要应以被告的作品是否与原作近似到也能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从而足以贬低原作的经济利益为前提。如某人抄袭他人的剧太拍成电视剧,足以使人无兴趣再去欣赏由原作者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和大量投资拍成的电影,这就侵害了原作者的经济利益雨构成侵权。与前面的几种观点相比较,此说最为直接和明了,但缺陷也是明显的。第一,该观点单纯强调经济利益,对于作者人身权利到未给予足够的重视,第二,判断袭作对于原作所造成的价值贬损同样难以把握客观标准,致使权利人因不能充分举而放纵了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