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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论文查重标准及处理办法


2017年03月22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1、博士论文总文字复制比≥50%、硕士论文总文字复制比≥60%的论文和因内容过短、无法检测的论文,建议提交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延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2、博士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在20%—49%之间、硕士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在30%—59%之间的论文,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组织3-5名专家进一步审查,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处学位办备案。

3、博士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在20%以下、硕士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在30%以下的论文,由导师根据检测结果指导研究生对重复比较高的章节进行修改。

4、以上检测标准为学校基本标准,各学院可根据本院学科特点在学校基本标准基础上制定更详细、更严格的检测标准。

5、所有拟参加答辩的研究生及其导师须对检测出的重复内容按“硕士学位论文检测结果说明”进行说明,并签署“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承诺书”。没有进行学位论文检测和没有签署“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承诺书”的研究生,学院不得组织答辩。

6、凡存在购买、出售学位论文、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伪造数据、代写学位论文等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按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