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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阅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14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为进一步促进和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建立和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培养高层次人才,我校部分硕士学位论文和全部博士学位论文采取双盲评阅制度,即论文作者、导师的信息与评阅专家的信息相互回避(以下简称“盲评”)。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硕士学位论文

第一条  盲评对象

盲评对象为当次拟进入答辩程序的部分硕士学位论文。

研究生院负责按10%-15%比例抽查并公布名单,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按要求安排盲评工作。抽查对象为拟进入答辩程序的硕士学位论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按学号尾号、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按申请号尾号抽查确定盲评名单。

以下情况必须参加盲评: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申请优秀论文的研究生,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其他单独提出盲评的研究生。

以下情况必要时重点抽查:新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当年指导完成学位论文超过4篇的导师,往年抽查盲评论文未通过或论文存在重大问题的导师,在培养过程中曾出现失范行为的培养单位、专业及导师,在学位点评估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学科。

第二条  盲评要求

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盲评2份,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每人盲评3份。

2、被抽查到论文盲评的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盲评论文,如不能按时提交盲评论文者,将顺延至下次申请学位时盲评。培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盲评要求将匿名处理好的学位论文送校外专家评阅。

3、被抽查到论文盲评的学位申请人,须在提交的学位论文中隐去作者和导师的姓名,在关于攻读学位期间所取得的成果介绍中应注明作者的署名排序,发表的学术论文还要注明收录情况。

4、学位论文盲评结果应作为答辩资格、论文成绩评定的依据。盲评论文一般不予退回。

5、初评的专家评阅费用由研究生院和培养单位承担,复评的专家评阅费用由学生自行支付。

第三条  盲评结果

1、评阅意见的说明

评阅意见由两部分组成,一为综合评价,二为评阅结果。专家在给出审查意见的同时,对学位论文给出综合评价(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档),最后给出评阅结果:

A. 本论文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可以进行答辩。(以下简称“A项”)

B. 本论文基本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但需做进一步修改。(以下简称“B项”)

C. 本论文没有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不能进行答辩。(以下简称“C项”)

2、评阅结果的处理

①若有1份及以上评阅结果为C项,申请人必须延期答辩和毕业。修改论文后提交复评,修改论文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②若评阅结果均为A项或B项,但评阅人同时提出修改意见时,申请人应根据修改意见进行认真修改,经导师及教授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答辩。

③复评专家原则上应为原提出异议的专家。除非申请人或其他专家能够证明本次双盲评阅的专家有过错行为。

第二章  博士学位论文

第四条  盲评对象

盲评对象为当次拟进入答辩程序的全部博士学位论文。

第五条  盲评要求

1、博士研究生每人盲评5份。学校委托国内权威机构组织校外专家盲评3份,培养单位组织校外专家盲评2份。

2、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盲评论文,如不能按时提交盲评论文者,将顺延至下次申请学位时盲评。

3、学位论文双盲评阅即指作者、导师的信息与评阅专家的信息相互回避。申请人须在提交的学位论文中隐去作者和导师的姓名,在关于攻读学位期间所取得的成果介绍中应注明作者的署名排序,发表的学术论文还要注明收录情况。

4、学位论文盲评结果应作为答辩资格、论文成绩评定的依据。盲评论文一般不予退回。

5、初评的专家评阅费用由研究生院和培养单位承担,复评的专家评阅费用由学生自行支付。

第六条  盲评结果

1、评阅意见的说明

评阅意见由两部分组成,一为总体评价,二为结论性意见。专家在给出书面评价的同时,对论文的选题、创新性及论文价值、基础知识及科研能力、论文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分项评价,并给出总体评价(评价等级分为优秀(≥90)、良好(75-89)、一般(60-74)、差(≤59)四档),最后给出结论性意见。

①学术型博士学位论文结论性意见:

A. 达到博士论文要求。(以下简称“A项”)

B. 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但须对论文内容及文字进行适当修改。(以下简称“B项”)

C. 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但须对论文内容进行较大修改后重新送审。(以下简称“C项”)

D. 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以下简称“D项”)

②临床医学博士学位论文结论性意见:

A. 同意答辩。(以下简称“A项”)

B. 修改后直接答辩。(以下简称“B项”)

C. 重大修改后重新送审。(以下简称“C项”)

D. 不同意答辩。(以下简称“D项”)

2、结论性意见的处理

①若5份结论性意见均为A项或B项,可按期答辩。

②若5份结论性意见中有1份及以上为C项或D项,原则上应尊重评阅专家意见,申请人不得参加当次答辩。

如果申请人的盲评结果中有1份及以上为C项或D项,在对学位论文进行3个月以上修改后,经导师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提交复评,复评专家应为原提出异议的专家。复评不超过2次。

如果申请人对原专家评阅意见有异议,在对学位论文进行3个月以上修改后,申请人提出理由明确的回避原专家申请,经导师同意并签署意见,提交教授委员会审定,报送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可在复评时另送两位专家评阅,两份结论性意见均为A项或B项方可答辩。③若5份结论性意见中仅有1份为C项或D项,其它4份总体评价等级均为优秀(≥90)且结论性意见均为A项,申请人可向教授委员会提请复议。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抽查评阅暂行办法》(校研究生 [2006] 3号)、《郑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双盲法评阅制度实施细则》(校研究生 [2006] 3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