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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工作暂行办法


2017年11月27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做好学位论文的审查、评阅工作,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逐步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采取隐去被评审者及其指导教师、评审专家姓名的方法,实行“双盲评审”(简称“盲审”),具体如下:

(一)拟申请博士学位在校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全部进行盲审。

(二)拟申请硕士学位在校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盲审比例不低于当年申请者的3%。

(三)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全部进行盲审。

(四)中期考核受警告者、申请提前答辩者、申请延期答辩者的学位论文,全部进行盲审。

(五)在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者的学位论文,全部进行盲审。

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由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监察审计处监督,按照当年拟申请硕士学位的人数和实际情况,采取现场随机抽样、现场核对、网上公布结果的方式进行。抽取的名单由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条 盲审学位论文按以下要求送审:

(一)送审时间:每年3月和10月两次,截止日期分别为3月30日、10月20日。盲审的学位论文须按规定时间送交研究生院,如未按规定时间送交学位论文,将推延到下一次提交。

(二)博士学位论文盲审提交3份,硕士学位论文盲审提交2份。盲审专家评阅费由申请者导师或本人承担,学位论文的邮寄费、专家所在单位管理费由研究生院支付。

(三)论文必须隐去被评审者及其指导教师姓名,研究生院指定专人在论文封面栏内填上相应编号。

第五条 由研究生院根据全国各高校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及学位论文所属学科和研究方向确定盲审专家。评阅硕士学位论文的同行专家须为硕士生导师,评阅博士学位论文的区外同行专家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盲审专家名单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公开,任何人不应打听或询问。

第六条 论文的评阅结论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A 该论文达到攻读学位的要求和水平,同意参加论文答辩。

B 该论文基本达到攻读学位的要求和水平,同意修改后参加论文答辩。

C 建议修改后再送审,合格者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D 该论文未能达到攻读学位的要求和水平,不同意参加论文答辩。

第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送3位专家评阅,硕士学位论文送2位专家评阅,由研究生院将盲审论文送至区内外同行专家所属管理单位或专家本人。论文评阅意见返回后,由研究生院指定专人拆封并作隐名和保密处理,再反馈给被评审者及其导师,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博士学位论文

评阅结论均为A,申请者可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答辩。

评阅结论分别为2A1B、1A2B、3B、2A1C,被评审者须根据专家评阅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写出书面修改说明(如对专家提出的意见持异议,也可在说明中申述理由)。导师要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和修改说明认真审阅并签字。由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评阅专家提出的问题对学位论文的修改情况进行审定并签署意见后,申请者可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答辩。上述材料与学位审批材料一同留存。

评阅结论分别为1A1B1C、2B1C,被评审者须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1个月内修改完毕,并写出书面修改说明(如对专家提出的意见持异议,也可在说明中申述理由)。导师要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和修改说明认真审阅并签字。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送审后,可向研究生院提交1份论文进行重新盲审。原则上,重新盲审评阅人为原评阅人。重新盲审结论为A或B,可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答辩,仍为C以下(含C),视学位论文盲审未通过,本次学位申请无效,须重新修改论文,六个月后再次提出学位申请,论文仍需盲审。

评阅结论中,若有2份C(1A2C、1B2C)或1份D,视学位论文盲审未通过,本次学位申请无效,须重新修改论文,六个月后再次提出学位申请,论文仍需盲审。

评阅结论中,若有3份C,视学位论文盲审未通过,本次学位申请无效,须重新修改论文,一年后再次提出学位申请,论文仍需盲审。

评阅结论中,若有2份以上D(含2份D),视学位论文盲审未通过,本次学位申请无效,须重新开题撰写学位论文。

(二)硕士学位论文

评阅结论均为A,申请者可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答辩。

评阅结论分别为1A1B、2B,被评审者须根据专家评阅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写出书面修改说明(如对专家提出的意见持异议,也可在说明中申述理由)。导师要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和修改说明认真审阅并签字。由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评阅专家提出的问题对学位论文的修改情况进行审定并签署意见后,申请者可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答辩。上述材料与学位审批材料一同留存。

评阅结论中,若有1份C(1A1C、1B1C),被评审者须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1个月内修改完毕,并写出书面修改说明(如对专家提出的意见持异议,也可在说明中申述理由)。导师要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和修改说明认真审阅并签字。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送审后,可向研究生院提交1份论文进行重新盲审。原则上,重新盲审评阅人为原评阅人。重新盲审结论为A或B,可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答辩,仍为C以下(含C),视学位论文盲审未通过,本次学位申请无效,须重新修改论文,六个月后再次提出学位申请,论文仍需盲审。

评阅结论中,若有2份C或1份D,视学位论文盲审未通过,本次学位申请无效,须重新修改论文,六个月后再次提出学位申请,论文仍需盲审。

评阅结论中,若有2份D,视学位论文盲审未通过,本次学位申请无效,须重新开题撰写学位论文。

(三)对确实属于学术争议的论文,可由学位申请者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意见,向研究生院申请复审,由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复审。

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书的原件由研究生院存档,复印件或打印件以匿名方式返回研究生所在学院,与其他答辩材料一起汇总存档。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此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