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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查重处理办法


2017年12月04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第一条 学位论文的文字总复制比小于论文全文5%,责令申请人修改论文,导师签署学位论文《修改学位论文认定书》提交学院,一周后答辩。

第二条 文字的总复制比占全文的5%-10%,责令申请人修改论文,导师签署学位论文《修改学位论文认定书》提交学院,半个月后一个月内答辩。

第三条 文字的总复制比占全文的10%-15%,责令申请人修改论文,导师签署学位论文《修改学位论文认定书》提交学院,一个月后半年内答辩。

第四条 文字的总复制比超过15%(含),或文献综述部分文字复制比超30%,或实验、结论部分超过5%,根据抄袭、剽窃的性质,责令申请人修改论文,半年后一年内答辩或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五条 因抄袭、剽窃行为被责令修改论文一年内答辩,在第二次申请查重过程中再次有抄袭、剽窃行为且文字的总复制比超过15%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