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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预防及处理实施细则


2018年06月14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维护学术道德,防止学术腐败,树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学术学位论文、专业学位论文以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使用他人学术观点构成自己学位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位论文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改变成果类型或表现形式,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完成的成果;引用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图表等,不加注释、不说明出处等行为;

4、伪造数据的。包括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以及捏造事实、伪造注释等行为;

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包括引用文献、图表、模型欠缺客观、公允,注明和注释不当的;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等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章 防范措施

第四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树立良好学风。研究生院、各二级学院及研究生指导教师要高度重视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在研究生新生入学教育、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端正学术态度,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明学术纪律,使研究生充分认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后果。

第五条 加强检查,设置“三级防火墙”

1、导师自查:研究生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第一责任人,不仅对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而且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严把学位论文质量关,确保学位论文的原创性和真实性。按照本细则第三条项下内容开展自查:(1)原始记录检查:原始记录(实验数据、病例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与论文一致,是否存在伪造数据问题;(2)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是否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等问题;(3)是否存在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相关问题。导师自查通过后,由导师签名提交。

2、学院抽查:各二级学院按一定比例(博士研究生30%,硕士研究生20%)抽取经研究生指导老师签名并同意提交的学位论文,组织专家按照本细则第三条项下内容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开展检查,重点对实验原始记录、原始病例资料、引文规范性等问题。

3、论文检测:学位论文完成后,使用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进行论文修改;修改后,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审阅批准方可打印论文,并按相关程序组织专家评阅。具体检测方法和要求按照《 具体检测方法和要求按照《 北京中医药大学博、硕 北京中医药大学博、硕 士学位论文检测办法 》执行。

第六条 公示学位论文,接受社会监督

1、学位论文公示期原则上自答辩通过之日起,至校委员会审 、学位论文公示期原则上自答辩通过之日起,至校委员会审 、学位论文公示期原则上自答辩通过之日起,至校委员会审 、学位论文公示期原则上自答辩通过之日起,至校委员会审 、学位论文公示期原则上自答辩通过之日起,至校委员会审 、学位论文公示期原则上自答辩通过之日起,至校委员会审 、学位论文公示期原则上自答辩通过之日起,至校委员会审 、学位论文公示期原则上自答辩通过之日起,至校委员会审 、学位论文公示期原则上自答辩通过之日起,至校委员会审 、学位论文公示期原则上自答辩通过之日起,至校委员会审 核学位论文时止,间不得 少于一个月。

2、学位论文 公示期间,、学位论文 公示期间,、学位论文 公示期间,及相关信息,接受 相关信息,接受 社会质询和监督 。

3、学位论文公示期间,校研究生院接受并处理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

第四章 处理规则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校将向社会公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学位申请人为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核减相关学科、专业招生计划,对所在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其主管领导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对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审理机构与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论文作假行认定和处理的终审机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具体工作由专人负责。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为论文作假行认定和处理的初审机构,负责本院本科生、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的调查和初审工作。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各类研究生学位论文

作假行为认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通过论文抽样检查、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先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调查,情况属实的,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上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在接到学院的处理意见后,启动调查程序,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与鉴定的复审工作,并将复审结果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最后认定,并形成书面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处理决定正式生效。

第十五条 处理决定送达被投诉本人后,被投诉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六条 所有相关参与人员有责任对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以保证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处理决定依据学校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初步调查认为举报内容不构成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证据不足的,可结束调查。初步调查认为举报是恶意诬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