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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及结果处理办法


2018年08月24日 | 作者: paperrater | 分类: 行业动态 | 来源:PaperRater论文检测系统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抽查包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学位办”)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的专业学位论文抽查。

第三条 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和教指委的学位论文抽查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和教指委的学位论文抽查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对于学位论文抽查中出现有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即被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处理如下:

1.由研究生院相关负责人对所在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进行质量约谈;

2.暂停指导教师相应学科专业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

3.减少所在学院当期相应学科专业研究生招生名额1名。如同一学院有2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篇数减扣该学院相应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招生名额,责令相应学科限期整改;

4.如同一指导教师第二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暂停该指导教师相应学科专业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

5.以书面形式将学位论文抽查结果告知学生本人,若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将参照《长江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长大校发﹝2015﹞20号)撤销该学生学位。

第五条 各学院应充分重视学位论文抽查工作,对抽查中有不合格评议意见的学位论文认真审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切实提高学位论文质量。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同类文件同时废止。